从法哲学和法律语言学的视阈新论
法律语言的内在规律性
[论文关键词]规约性语言法律语
言法哲学现代法治
[论文摘要]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决定了规约性语言分支的法律语言具有其
独特的风格特点。从法哲学以及法律语言学
的角度,可以发现法律语言的内在规律性:
准确性、模糊性、权威性和逻辑性。我国在
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应该充分
重视法律语言的独特性和内在规律性。
“法律也是一个‘世界’,或者我们可
以说,当法律被使用、被实现,往往联系两个
世界:与法有关的生活事实,这种日常真实
的世界与以一个应然规范为内容的法律世
界。透过法律的实现,使应然与实然相连结。
是的,‘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相当’。”[1]
法律语言研究的对象即是法律和语言的关
系。具体来说,法律语言研究实践过程中(包
括立法和司法、司法解释等),关系到立法语
言表述是否准确、恰当;司法执法过程中使
用语言是否公正、到位。法律语言是民族共
同语在法律事务领域运用的一种功能变体。
在这个日益全球化的时代,由于法律翻
译市场的急剧扩大以及专业法律翻译人才
的迅猛需求,国内外诸多语言学家和法学家
开始对法律翻译研究产生了浓厚兴趣。因此,
根据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详尽、系统地分
析法律语言特点对法律翻译的影响就成了
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法律工作者在特定的语言环境里,由于
工作性质、工作程序、工作目的、工作对象
以及工作场合的不同,长期以来在立法及司
法部门逐渐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语言表达手
段系统,从而形成了立法语言与司法语言两
大系别。
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
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事务活
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的语言。法律语言
包括各种表述法律规范的立法语言和为诉
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语言。
立法语言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语言,
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
例、法典以及其他规范人们行为准则的指示、
命令等,以法律条文的语言为研究的重点。
司法语言是指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按
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必须使用的一套法律公
务用语,其中包括司法书面语及司法口语。
实际上,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的一种变体。
这种变体不是表现在“地域”上,而是表现
在法律行业上。
法律语言是英美普通法系及其他法系
的国家经过漫长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的,具
有独特的法律模式和规范。法律语言的内在
规律性可归纳如下几点:
1.准确性。立法语言具有高度的精确性
和严密的科学性,这是由法律的权威性和强
制力所决定的;为了使立法语言具有权威性,
排斥多义与歧义,准确性历来是立法语言的
灵魂,也是立法者尽力追求的主要立法原则
之一。同样,对于司法语言来说,用词准确是
法律语言最本质的特点,因此,准确性是法
律语言的生命线。
在法律适用过程当中,书面材料是法官
用法律条文来诠释的惟一直接证据。因此,
准确性是法律英语,尤其是在立法中的第一
特征。譬如,在法律文本中为避免不必要的
歧义,包括时间、地点以及程度等副词的使
用,极其严密和准确。举例如下:
(1)Itisanoffenceforanyperson
takingpartinariottounlawfullyand
withforce(a)prevent,
hinderorobstruct,orattempttoprevent,
hinder,orobstruct,the
loadingorunloading,orthemovement
of;or(b)board,orattempttoboardwith
intenttodoso;anymotorvehicle,
tramcar,aircraft,
trainorvessel.(ChapterVIIIDigestof
HongKongCriminalLaw)(2)Official
holidaysornon-businessdaysoccurring
duringtheperiodforacceptanceare
includedincalculatingthe,ifanotice
ofacceptancecannotbe
deliveredattheaddressofthe
offeroronthelastdayoftheperiod
becausethatdayfallsonanofficial
holidayoranon-businessdayattheplace
ofbusinessoftheofferor,theperiodis
extendeduntilthefirst
businessdaywhichfollows.(Article20
(2)UITEDATIOSCOVE-TIOO
COTRACTSFORTHEITERATIOALSALE
OFGOODS(1980)[CISG])显而易见,以上斜
体连词或介词等在香港法律和联合国国际
公约中无疑起到了严密、规范、准确的作用。
模糊性。立法英语中的模糊性是指合同、条
约、公约等法律条文中在性质、范围、程度、
日期以及数量等方面引起的法律条款的不
确定性。事实上立法语言存在着许多模糊性,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立法者力求消除却难
以消除的现象,且贯穿法律活动的整个过程。
作为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语言,其法定
原则即为准确性,要求法律语言务必清晰明
确,不模棱两可,以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
要求。然而,作为准确性的另一面——模糊
性,在法律条文中以及司法实践中,运用模
糊词语表达模糊意义的现象也是普遍的。
Pearce指出,在澳大利亚和英格兰约40%的
法庭活动需要对特定的立法条款的意义作
出裁决。
模糊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法律
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
全的属性,是指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概念没有
明确的边界,它和对立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截
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个相互交融的中
间区。其次,法律规范概括性的特点决定了
法律语言必须使用模糊词语。其概括性是指
为社会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
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人,而不是具体
的、特定的人。再次,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
无法完全准确地将所要反映的事物——所
指再现出来,它所能表达出来的意义——能
指往往与“所指”是不完全一致的,“能指”
与“所指”二者极难达到完全一致。(1)o
personshallbeheldtoanswerfora
capital,orother-wiseinfamouscrime,
unlessonapresentmentorindictmentof
agrandjury…norshallanypersonbe
subjectforthesameoffensetobetwice
putinjeopardyoflifeorlimb;nor
shallbecompelledinanycriminalcase
tobeawitnessagainsthimself.(The
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
America,Amendment
V)(2)“Invention”meansanynewand
usefulart,process,ma-chine,
manufactureorcompositionofmatter,or
anynewandusefulimprovementinanyart,
process,machine,manufactureor
composi-tionofmatter.(Canadian
PatentAct)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中,“任何人”(anyperson)以及“任何刑
事案件”(anycriminalcase)即为典型。
没有人能对“人”和“案件”有清晰、明确
的定义或界定。兼顾准确性和概括性原则,
翻译如下:
除非受到大陪审团之起诉,任何人不得
被强制回答死罪或其他重大罪行……任何
人不得对同一罪名,受到生命或人身多重惩
罚;也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强制作为
反对自己之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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