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和军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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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淘宝人工)

中国古代的法律和军事制度

律法

三代时期

《禹刑》:《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汤刑》:据说“刑三百”;《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后世所谓

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在甲骨卜辞上均有反映。

《九刑》:西周有刑书九篇,合称《九刑》;《左传》“周有乱政,而作九

刑”;《尚书•吕刑》中将“墨、劓、刖、宫、大辟”合称为“五刑”;刑

罚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等级制度为主要任务,刑罚大权由各级贵族所有。

春秋战国时期

子产“铸刑书”:前536年,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这是有

记载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剥夺了旧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限制了贵族权

力。

魏国李悝《法经》:《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作用:清明吏

治,严肃法纪,社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秦律:商鞅变法中商鞅参照《法经》制订。

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前513年,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秦汉时期

秦律:考古资料:云梦秦简、里耶秦简。(秦统一后)对商鞅变法以来的条

令加以补充、修订,颁行全国,对六国的律令,吸收有用的条文,其余予以

废除。作用:用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

“约法三章”:是秦末刘邦入关后,为稳定关中社会秩序而颁布的一项法

令。前207年,刘邦入关中,为了取得民心,采纳张良和樊哙的建议,宣

布废除秦的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同

时,让秦的一些地方官吏任原职以维持社会秩序。约法三章一方面是重建封

建法制的开始,是保护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政治宣言;另一方面,

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因此得到关中各阶层人民的支持。

《九章律》:萧何订《汉律》,除去秦律中夷族和连坐的内容,又另增加三

章,合为9章,故称《九章律》。

《汉律》基本框架:①《九章律》;②《傍章律》,叔孙通著,18篇,侧

重于礼仪制度,补《九章律》的不足;③《越宫律》,张汤著,27篇,皇

帝、宫廷警卫的专门法律;④《朝律》,赵禹著,6篇,朝贺制度的专门法

律。以上统称“汉律六十篇”,是《汉律》的基本框架。

文景二朝平狱缓刑:汉文帝①广开言路,废“诽谤妖言”;②放宽对劳动者

统治的尺度,废“收孥相坐”;③十三年,废肉刑;汉景帝①减轻笞刑;②

允许被判刑的人申诉。作用: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两晋南北朝时期

《曹魏律》:废除大量汉代的旁章科令;“八议”入律。

《泰始律》: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法律儒家化;服制入律。

《北齐律》:十重罪入律。

隋唐五代时期

《开皇律》:是唐律以及之后历代法典的基础;共12篇,500条。入有“五

刑”“八议”“十恶”;主要用于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财产关系。

《大业律》:炀帝时制订;较《开皇律》宽简,未被很好的实施。

律令格式:唐前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组

成,其中①律:量刑定罪的法典;②令:国家制度与规章的条文;③格:防

止奸邪而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④式: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细则。

律令格式中,保存至今依旧完整的仅有《唐律》。唐律的形式对周边国家的

法律编撰有很大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发展:①高祖时,

由裴寂参照《开皇律》制订《武德律》;②太宗贞观年间,由长孙无忌、房

玄龄等人加以修订,是为《贞观律》;③高宗时,长孙无忌、李勣等人继续

对唐律加以修订、解释,为《永徽律》。由于其中对条文的释疏部分有与“律”

相同的效力,“律”“疏”合而为一,故称《永徽律疏》,后世通称《唐律

疏议》。唐律继承隋律的“八议”“十恶”,用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

《大周刑统》:五代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是后周显德五年(958)编成并颁

布的《大周刑统》21卷。虽已佚,但为《宋刑统》所吸纳。

辽宋金元时期

《宋流刑》: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札撒”:成吉思汗制订的法典,蒙古最早的成文法典。是蒙古习惯法和

成吉思汗颁布的律例的汇编。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把蒙古的许多习惯法

固定下来,编成法典,称为“札撒”,后又成卷称《大札撒》。用以维持正

常的统治秩序,内容主要是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札撒》的特点是刑

罚严酷,死刑众多且保留着很多氏族时期的原始习惯。又任命掌管司法的官

员“大断事官”,蒙古语称之为“也可札鲁忽赤”。其下又置各级别的札鲁

忽赤。

明清时期

《大明律》:洪武六年(1373年)太祖命制,于三十年颁布,后世相延无

改。共7篇,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种。评价:1)以《唐

律》为基础,多有继承,亦有发展,强化了皇帝的审判权;2)肯定了元末

农民起义的部分成果,降低官僚法律特权,提高劳动者法律地位,减轻对间

接触犯统治行为的惩处;3)增加反映土地私有进一步扩大,商品经济进一

步发展的条律;4)大大加重对直接危害国家统治行为的惩处。5)《大明律》

是我国古代社会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内容与形式几乎完全被之后的清律

继承。

《御制大诰》三编:是《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的通称,另有《大

诰武臣》。是明初大量重刑判例的汇编,是太祖重典治吏的理论与实践,与

《大明律》并行,同为明代的法律依据。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结构、形式同《大明律》。

最早颁行于1647年(顺治四年),后多次重修,将现行则例附录。1727

年(雍正五年),颁《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清代常用

的是“例”,而非“律”,“例”在法律上有优先地位,皇帝谕旨,内外条

奏均可定为条例。律例所反映的阶级与民族地位不平等,旗人犯罪特殊处理

且有“换刑”的特权。对少数民族则另有《回律》《番律》《蒙古律》《西

宁番子治罪条例》等。会审制度

秦汉:杂治,即丞相、廷尉、御史大夫均有一定的司法权。

唐代: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代:①三法司会审,简称三司会审(刑部、都察院、大理寺)。②九卿圆

审(六部尚书、

左右都御史、大理寺卿)。

清代: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军制

三代时期

商代:兵制逐步发展。早商与晚商前期以方国部落为单位的征集制为主,常

备军为辅;晚商

后期,军制趋于成熟,常备军有较大发展。建制有师、旅、戍、行、马、射

等。

西周:主要的军队建制是“师”,分为“西六师”(周族人为主,驻宗周)

和“殷八师”(整

编的商代军队为主,驻成周)。另有被称为“行”的军队建制。周王的禁卫

部队称为“虎贲”

“虎臣”。西周的军队由甲士、驭手、徒兵、杂役等人员构成。

玺符制度:国王任免官吏时,要发玺为凭证,免职时要收回玺,称为“夺玺”。

调兵时,有虎符,其一分为二,国王掌右,将领掌左。将领不得右符不得发

兵。此制有效地控制了国家的行政权与军权。

春秋战国时期

齐国:管仲改革兵制,实行兵民合一。

赵国:赵武灵王胡服骑射①改穿适合马上骑射的胡服。②通过招募有骑射基

础的赵人、建立集训骑兵的军事基地、收编胡兵等三种办法来组建骑兵。③

这一改革使得赵国“辟地千里”,灭中山国,也使中原国家逐步以步骑兵

代替传统的车兵。

秦汉时期

秦代军制:秦制,成年男子一生中要服两次兵役,守卫都城一年称正卒,守

卫边疆一年称戍卒,在本郡县内每年服役一次称更卒。中央常备军由皇帝

委派直接驻守京师和边疆,地方军由郡、县尉统领,农忙耕作,农闲练兵,

作为中央兵的补充形式,调动军队以皇帝兵符或盖有御玺的命令为验。

汉武帝时期:在中央常备军中①增设八校尉,隶北军:前111年(元鼎六

年),建立禁卫军,共八支,每支七百人,由八个校尉率领,故称八校尉。

八校尉的士兵由招募而来,是职业兵,是古代募兵制的开始。②增设羽林军、

期门军,隶南军:前104年(太初元年)建,选六郡良家子组成,约七百

人,原叫建章营骑,后更名羽林骑;由战死者的子弟组成羽林军,因养在羽

林宫,教习骑射,故名;前138年(建元三年),期门军建立,由侍中、

常侍、武骑、北地等六郡良家子能骑射者,约一千人,因常侍从武帝而期待

于殿门,故有期门之名。③另增设楼船(即水军)等军种。

东汉光武帝时期:秦汉以来的征兵制开始走向解体。

东汉军制改革:撤销郡国管理地方军的都尉,将兵权并归守相;取消各郡国

常备军和都试制度,从此,地方军人数减少,无独立作战能力;中央的军队

在首都有南军和北军,南军掌宫城警卫,北军掌京城卫戍;地方军有两支:

黎阳营守卫黄河以北,作为洛阳的北部屏障;雍营守卫长安和三辅,是洛阳

西面的屏障。

魏晋南北朝时期

青州兵:是曹操占据兖州后改编降卒中精锐者组成的军队。东汉末年,董卓

专权,曹操逃出洛阳,到陈留聚兵五千人,参加讨伐董卓的联军。192年,

青州黄巾军攻杀兖州刺史,曹操入据兖州,击败黄巾军,收受降众30余

万,男女百万人口,改编其中精锐者,号称“青州兵”,从此势力大振。

士家制:士家制是三国时期魏国推行的一项军事政策。魏制,士兵及其家属

另立户籍,称为“士家”,以保证有足够的兵源和防止士兵逃亡。士家集中

居住在邺城一带,由军营或郡县管理,社会地位很低,士家的子孙必须世世

代代当兵,娶妻也必须是士家的女子。士家制保证了曹魏的兵源,是曹操称

霸北方的重要条件。

都督制:东汉末年以来,各地豪强大族纷纷建立地主武装。他们归附曹操以

后,曹操仍使统领各自的部众,这样有利于笼络豪强大族,但不利于统一指

挥,于是在数只队伍之上设立都督,作为某一次战役或某一防区军队的统帅。

都督是中央官,其统领的军队也成为中央军。曹丕即位后,正式建立都督制,

都督是驻防地区的最高军事长官,有时兼领一州或数州的刺史,由于都督权

力过重,并且逐渐转化为地方官,导致后来出现外重内轻的局面。

领兵复客制:领兵复客制是东吴政权用来保障士家大族利益的一项制度。

国家允许官僚大族所占有的佃客免除赋役,称复客。同时,大族将领可以拥

有私兵部曲,父子相传,兄死弟及,代代相袭统兵,即世袭领兵。这样的制

度被称为领兵复客制。由于东吴政权的培植,江南豪族力量发展迅速,逐渐

形成了南方的门阀士族。

奉邑制:孙吴时期,将领兼领郡县,“所在皆食其征赋”。奉邑制是将军兼

领地方长官的俸禄与军费制度。

送兵制:东晋时期实行的一种维护门阀士族特权的制度。规定方镇将领离职,

政府送给相当数目的兵员,称为送故。国家的兵员由此流入私门,成为私家

劳动力,而又由国家提供给养。从而增强了世家大族的势力,削弱了国家实

力,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

府兵制:西魏权臣宇文泰创立,初创时具有浓厚的民族彩。北周时期,

府兵制得到发展,民族彩得以淡化。

北府兵:北府兵是东晋孝武帝初年,由谢玄组建的一支军队。孝武帝继位后,

谢安执政,他任命谢玄为兖州刺史,招募京口的北方流民和江淮民兵,训练

一支精锐的新军。因东晋时将京口称为北府,后谢玄又任徐州刺史,治京口,

故时人称这支军队为“北府兵”。北府兵的军事实力使它成为东晋各政治集

团争夺的对象,其将领也是左右东晋政局的重要力量。

隋唐五代时期

府兵制:府兵制是中国古代兵制之一,肇始于西魏,由宇文泰创设,是西魏、

北周、隋以及唐前期的军事制度。府兵最初是职业兵,兵士皆入兵籍,不属

州县地方管辖,其家属则单独编为军户。隋改革府兵制,使府兵制下的军人

同时也是均田制下的农民。府兵免除租调力役,平时耕作生产,有轮番戍卫

和随军出征的义务,出征时自备衣粮,兵农合一,寓兵于农。隋唐时期的府

兵制,其民族彩近乎消失。唐中后期,随着均田制被破坏,府兵制难以

为继。

募兵制:募兵制的实施是为了弥补府兵制难以为继而造成的兵源不足。唐玄

宗时期,随着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府兵制失去了赖以存在

的基础,随着府兵制的破坏,募兵制日益盛行。①723年,玄宗募12万

人宿卫京师,称“长从宿卫”,后改称“彍骑”。②737年,募边镇戍兵,

称“长征健儿”,又称“官健”。③影响:由招募制的、职业兵代替

了征兵制的义务兵。到开元年间,府兵制已基本被募兵制所取代。募兵制实

施后,逐渐形成了“外重内轻”的军事局面,使唐朝后期军事动荡不安。

神策军:唐代后期主要的中央禁军,本是陇右节度使所属驻守临洮城西的军

队,安史之乱中,这支军队千余人奉调入援,后改编为皇帝禁军,并扩充发

展为号称十五万的规模庞大的中央军。神策军后被宦官控制,其实际指挥官

左右神策护军中尉均由宦官担任。宦官控制神策军,同时便也控制了长安城

及整个关中地区,从而造成了宦官集团长期专政的局面,它对唐后期的政治

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神策军一直存在到唐王朝灭亡。

牙兵:藩镇为维护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境内实行残暴统治。为巩固自己的

地位势力,伺机发展壮大,各藩镇拼命扩充军队,挑选精勇者组成牙兵。牙

兵既是节度使的亲信,也是藩镇的武装核心。牙兵多父子相继,骄横异常,

甚至驱逐或杀死主帅另立新主。牙兵的暴横难制是影响藩镇动荡的重要因

素。

辽宋金元时期

更戍法:北宋时期,禁军的屯戍地点,每过几年会更换一次,但将领不随之

变动,使得兵无

常帅,帅无常师,避免将领与兵士、军队与地方相结合,称“更戍法”。

宋代募兵制:每逢灾年招募饥民当兵成为一项定制。

三衙:宋制,禁军不设最高统帅,分设三衙(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殿

前司)统领。三衙互不隶属,其将领名位较低,资历较浅且经常调动,实际

大权由皇帝掌握。

熙宁新政: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设军器监。

保甲法:把农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

保。凡家有两丁

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选取殷实之家中有“才勇”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

或都保长。农闲时集合保丁,练习武艺。每一大保须于夜间轮派保丁值班巡

查。实行保甲法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对人民的镇压,同时也是募

兵制向征兵制过渡的一种尝试。

猛安谋克制:猛安谋克制是金代一种军民合一的基层组织制度。猛安谋克原

是女真人在氏族社会末期的组织,阿骨打称帝后对其加以改进,扩充、整顿

全国和归附部族的军队,推行猛安谋克制。规定每300户为一谋克,10谋

克为一猛安。民户壮丁皆是士兵。凡猛安谋克户,平时从事生产活动,战时

自带器甲出征。猛安谋克制不仅节约了开支,还使军队有较强的战斗力。

领户分封制:成吉思汗为了巩固统一,加强统治,打破了原来的氏族组织,

实行领户分封制。成吉思汗将全国的牧民按地区编为十﹑百、千﹑万户,各

设长以统领之。其中,万户长和千户长由成吉思汗直接分封。封户平时畜牧

生产,并须向领主提供赋役,若遇战争,则要在领主的率领下作战。这种领

户分封制是一种军政合一的体制。

怯薛:蒙古和元朝的禁卫军。成吉思汗称汗后,下令挑选各部贵族子弟及自

由民中有技能身

体健全者,组成一支一万人的怯薛,即禁卫军。这支军队由他直接指挥,驻

扎在他的殿帐周

围,分为四班,由四个亲信的那可儿任怯薛长,每三日轮流值班。怯薛是蒙

古军的精锐,也

是对地方加强控制的武装力量。

明清时期

卫所制度:卫所制度是明朝军队的基层组织制度。明朝军队的基层组织分为

卫、所两级,因此叫做“卫所制度”。大致5600人为一卫,称为卫指挥使

司,一卫辖有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1120人,设千户一名;其下又设百户

所、总旗、小旗。明朝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卫隶属于各省都指挥使司,都

指挥使司又分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军士另立户籍,称军户。

每逢战事,就任命将领统率卫所士兵出征,战事结束,将归于朝,兵还于卫

所。

八旗制度:八旗分为满洲八旗、汉军八旗和蒙古八旗,由中央八旗都统衙

门统管,地方督抚无权调动。八旗分为驻京师的“禁卫兵”和驻地方的“驻

防兵”,“禁卫兵”又分为“郎卫”和“兵卫”;大凡各省会和要地均驻有

驻防兵。

绿营兵:是清入关后改编的明朝军队和其他军队,因用绿军旗,故名。绿

营兵分为马兵、战兵、守兵和水师。在京者则为巡捕营,隶属步军统领;在

地方者受总督节制。绿营兵兵额不定。

团练:又称“乡兵”,是汉族地主自募自练的武装,人数、营制无定,战争

结束即解散,并非正式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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