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律和军事制度
律法
三代时期
《禹刑》:《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汤刑》:据说“刑三百”;《左传》“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后世所谓
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在甲骨卜辞上均有反映。
《九刑》:西周有刑书九篇,合称《九刑》;《左传》“周有乱政,而作九
刑”;《尚书•吕刑》中将“墨、劓、刖、宫、大辟”合称为“五刑”;刑
罚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等级制度为主要任务,刑罚大权由各级贵族所有。
春秋战国时期
子产“铸刑书”:前536年,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这是有
记载的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剥夺了旧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限制了贵族权
力。
魏国李悝《法经》:《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作用:清明吏
治,严肃法纪,社会,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秦律:商鞅变法中商鞅参照《法经》制订。
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前513年,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秦汉时期
秦律:考古资料:云梦秦简、里耶秦简。(秦统一后)对商鞅变法以来的条
令加以补充、修订,颁行全国,对六国的律令,吸收有用的条文,其余予以
废除。作用:用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
“约法三章”:是秦末刘邦入关后,为稳定关中社会秩序而颁布的一项法
令。前207年,刘邦入关中,为了取得民心,采纳张良和樊哙的建议,宣
布废除秦的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同
时,让秦的一些地方官吏任原职以维持社会秩序。约法三章一方面是重建封
建法制的开始,是保护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政治宣言;另一方面,
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因此得到关中各阶层人民的支持。
《九章律》:萧何订《汉律》,除去秦律中夷族和连坐的内容,又另增加三
章,合为9章,故称《九章律》。
《汉律》基本框架:①《九章律》;②《傍章律》,叔孙通著,18篇,侧
重于礼仪制度,补《九章律》的不足;③《越宫律》,张汤著,27篇,皇
帝、宫廷警卫的专门法律;④《朝律》,赵禹著,6篇,朝贺制度的专门法
律。以上统称“汉律六十篇”,是《汉律》的基本框架。
文景二朝平狱缓刑:汉文帝①广开言路,废“诽谤妖言”;②放宽对劳动者
统治的尺度,废“收孥相坐”;③十三年,废肉刑;汉景帝①减轻笞刑;②
允许被判刑的人申诉。作用: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两晋南北朝时期
《曹魏律》:废除大量汉代的旁章科令;“八议”入律。
《泰始律》:中国法制史的里程碑——法律儒家化;服制入律。
《北齐律》:十重罪入律。
隋唐五代时期
《开皇律》:是唐律以及之后历代法典的基础;共12篇,500条。入有“五
刑”“八议”“十恶”;主要用于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财产关系。
《大业律》:炀帝时制订;较《开皇律》宽简,未被很好的实施。
律令格式:唐前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组
成,其中①律:量刑定罪的法典;②令:国家制度与规章的条文;③格:防
止奸邪而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④式:行政法规和章程的细则。
律令格式中,保存至今依旧完整的仅有《唐律》。唐律的形式对周边国家的
法律编撰有很大的影响。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发展:①高祖时,
由裴寂参照《开皇律》制订《武德律》;②太宗贞观年间,由长孙无忌、房
玄龄等人加以修订,是为《贞观律》;③高宗时,长孙无忌、李勣等人继续
对唐律加以修订、解释,为《永徽律》。由于其中对条文的释疏部分有与“律”
相同的效力,“律”“疏”合而为一,故称《永徽律疏》,后世通称《唐律
疏议》。唐律继承隋律的“八议”“十恶”,用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
《大周刑统》:五代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是后周显德五年(958)编成并颁
布的《大周刑统》21卷。虽已佚,但为《宋刑统》所吸纳。
辽宋金元时期
《宋流刑》: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札撒”:成吉思汗制订的法典,蒙古最早的成文法典。是蒙古习惯法和
成吉思汗颁布的律例的汇编。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把蒙古的许多习惯法
固定下来,编成法典,称为“札撒”,后又成卷称《大札撒》。用以维持正
常的统治秩序,内容主要是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札撒》的特点是刑
罚严酷,死刑众多且保留着很多氏族时期的原始习惯。又任命掌管司法的官
员“大断事官”,蒙古语称之为“也可札鲁忽赤”。其下又置各级别的札鲁
忽赤。
明清时期
《大明律》:洪武六年(1373年)太祖命制,于三十年颁布,后世相延无
改。共7篇,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种。评价:1)以《唐
律》为基础,多有继承,亦有发展,强化了皇帝的审判权;2)肯定了元末
农民起义的部分成果,降低官僚法律特权,提高劳动者法律地位,减轻对间
接触犯统治行为的惩处;3)增加反映土地私有进一步扩大,商品经济进一
步发展的条律;4)大大加重对直接危害国家统治行为的惩处。5)《大明律》
是我国古代社会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内容与形式几乎完全被之后的清律
继承。
《御制大诰》三编:是《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的通称,另有《大
诰武臣》。是明初大量重刑判例的汇编,是太祖重典治吏的理论与实践,与
《大明律》并行,同为明代的法律依据。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结构、形式同《大明律》。
最早颁行于1647年(顺治四年),后多次重修,将现行则例附录。1727
年(雍正五年),颁《大清律集解》《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清代常用
的是“例”,而非“律”,“例”在法律上有优先地位,皇帝谕旨,内外条
奏均可定为条例。律例所反映的阶级与民族地位不平等,旗人犯罪特殊处理
且有“换刑”的特权。对少数民族则另有《回律》《番律》《蒙古律》《西
宁番子治罪条例》等。会审制度
秦汉:杂治,即丞相、廷尉、御史大夫均有一定的司法权。
唐代:三司推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明代:①三法司会审,简称三司会审(刑部、都察院、大理寺)。②九卿圆
审(六部尚书、
左右都御史、大理寺卿)。
清代: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军制
三代时期
商代:兵制逐步发展。早商与晚商前期以方国部落为单位的征集制为主,常
备军为辅;晚商
后期,军制趋于成熟,常备军有较大发展。建制有师、旅、戍、行、马、射
等。
西周:主要的军队建制是“师”,分为“西六师”(周族人为主,驻宗周)
和“殷八师”(整
编的商代军队为主,驻成周)。另有被称为“行”的军队建制。周王的禁卫
部队称为“虎贲”
“虎臣”。西周的军队由甲士、驭手、徒兵、杂役等人员构成。
玺符制度:国王任免官吏时,要发玺为凭证,免职时要收回玺,称为“夺玺”。
调兵时,有虎符,其一分为二,国王掌右,将领掌左。将领不得右符不得发
兵。此制有效地控制了国家的行政权与军权。
春秋战国时期
齐国:管仲改革兵制,实行兵民合一。
赵国:赵武灵王胡服骑射①改穿适合马上骑射的胡服。②通过招募有骑射基
础的赵人、建立集训骑兵的军事基地、收编胡兵等三种办法来组建骑兵。③
这一改革使得赵国“辟地千里”,灭中山国,也使中原国家逐步以步骑兵
代替传统的车兵。
秦汉时期
秦代军制:秦制,成年男子一生中要服两次兵役,守卫都城一年称正卒,守
卫边疆一年称戍卒,在本郡县内每年服役一次称更卒。中央常备军由皇帝
委派直接驻守京师和边疆,地方军由郡、县尉统领,农忙耕作,农闲练兵,
作为中央兵的补充形式,调动军队以皇帝兵符或盖有御玺的命令为验。
汉武帝时期:在中央常备军中①增设八校尉,隶北军:前111年(元鼎六
年),建立禁卫军,共八支,每支七百人,由八个校尉率领,故称八校尉。
八校尉的士兵由招募而来,是职业兵,是古代募兵制的开始。②增设羽林军、
期门军,隶南军:前104年(太初元年)建,选六郡良家子组成,约七百
人,原叫建章营骑,后更名羽林骑;由战死者的子弟组成羽林军,因养在羽
林宫,教习骑射,故名;前138年(建元三年),期门军建立,由侍中、
常侍、武骑、北地等六郡良家子能骑射者,约一千人,因常侍从武帝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