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人培训《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11-07 22:42: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我被婆婆节育了)

职工培训《法律法规》

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法律法规,首先问大家一个问题,我国法律有那

些分类?分别是什么?

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从古至今,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什么是违法呢?违法是指触犯法律的行为,因此触

犯民法、刑法、公司法等都是违法行为,其中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就是犯

罪。所谓触犯法律,简单讲就你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给你的义务,比如不赡

养父母,或者你破坏了法律规定给别人的权利,比如损坏别人的财产,就是

触犯法律。

下面我给大家简要的讲一讲我国法律的分类:法律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

的分类,按内容重要性分别是: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按调整对象分

成部门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等.按效力等

级分: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的地方法规等

等。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诸如国旗、国歌等主权性的东西,

还规定了人权、言论权等比较宏观的权利,是效力最高的法,任何法律违反

了它都会无效。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刑法才是犯罪。犯罪是危害程度较大

的违法行为(由此可知,违法行为包括犯罪),对于故意杀人、贪污等罪名

做出了规定。

民法: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公民之间的

民事权利义务。

商法: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规定公司、企业的组织形式、性质、

权利义务等

行政法:规定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面我们简要重点的学习一下刑法的有关知识;

刑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在我国属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仅次于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是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义。根据马克思列宁

主义的观点,给刑法下定义应揭示其阶级实质,也称实质定义,故刑法是

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

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什么样的刑罚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刑法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反映广大人民众的利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刑法,

他规定刑法是利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

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

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有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两种,普通刑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第八届五次会议修订,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两篇和附则组成,共十五章四百五十二条。特

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地点和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普通刑法和特

别刑法都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正。

刑法又分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狭义刑

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

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单行刑法

是针对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例如1998

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

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法律条款

的规定。

刑法的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

个独立的部门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法的特征

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

益的法律。而私法是指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调整的是纵向的法律关

系,在公法关系中,国家与个人处于法律上的从属地位。而私法调整的是横

向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关系中,公民之间处于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刑法作

为一种公法,个人处于受国家权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体的行为触犯刑

律构成犯罪,即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

(二)刑事法的特征刑事法是与民事法,行政法相对应的概念,指以

犯罪为规制对象,围绕犯罪的侦查、认定与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程序的法

律规范总和。凡与刑事(犯罪)有关的一切法律,均可称之为刑事法。这

个意义上的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被称为全体刑法。

刑事法的特点是与犯罪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法可以说是犯罪规制法,

从而区别于民事法和行政法。在刑事法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是主法,是

实体法,又称为本体刑法。其中,主法是与助法相对而言的,助法是指从属

性法律或者辅助性法律,程序法往往被认为是助法,而主法是指规定权利义

务之实体内容的法律,实体法往往被认为是主法。刑法作为刑事法,与犯罪

和刑罚具有密切联系,可以说是刑事基本法。

(三)强行法的特征

强行法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概念,任意法又称任意性法律规范,指在法

定范围内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己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

范。而强行法,又称为强行性法律规范,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在法

学理论上,一般认为刑法主要是强行法,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情况下才具有任

意法的性质;而民法主要是任意法,只有

少数强行性法律规范。刑法由于具有这种强行法的特征,国家强制力体现得

更为明显。

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2011

年2月25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自1997年刑法

颁布实施以来,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的一次,共修定了50条,从2011年5

月1日起生效。本次刑法是中央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体现了立法层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立法指导思想,表明立法层立图解决当

前存在的生刑偏轻、

刑偏重的现象,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取消票据罪、盗窃罪等

13项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

2、新增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罪、非法买卖

人体器官的犯罪;

3、加重了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罪、叛逃罪等罪名的处

罚;

4、减轻了一些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年满75周岁的犯罪

人减轻或从轻处罚;

5、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

并罚的刑期等;

6、根据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情况,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改

变了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察的规定,以利于犯罪人更好的融入

社会。

修订背景

刑法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万能良药,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

利就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

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

会的现实情况,世界上各个国家不断地对刑法进行制定、修改、废止。我国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

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

出修改、补充。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

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

改。同时,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修订内容解读

下面分四个部分对本次修正进行解读,以便大家从更宏观的角度来把握

修正案八的立法精神。

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

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

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

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

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

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

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

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

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据此,对刑法作以

下调整:

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

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

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罪,金融凭证

罪,信用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

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

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2.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

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

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

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

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

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

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3.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

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

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

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修正案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改为,“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4.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

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上述规定总体上是适当的,但实践

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例

如,一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之后没有被发现,他意犹未尽,还在光天

化日之下抢劫银行,于是被捕后,经过审判,盗窃

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抢劫罪被判处

15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高达45年,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

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

的上限。把69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

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

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对刑法作以下修

改:

第一,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

刑法第249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

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

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

了法律依据。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该条,对黑社会性质组

织的特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

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将刑法第294条修改为:“组

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

金。

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

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

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

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调整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刑法第274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的犯罪形式,将勒

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

索”;将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

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

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

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

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

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

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

徒刑。将刑法第226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

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四,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由于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分子时常纠集他人,横行乡里,严重

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扰乱人民众的正常生活。由于这类滋扰众行为的个

案难以构成重罪,即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

了抓,社会不得安宁,众没有安全感。据此,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

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将刑法第293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的惩处力度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规定对实施恐怖

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

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修改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

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

规定为犯罪。(修正案第27条)

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

秩序。(刑法修正案第33条、第35条)

修改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

性,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正案第47条)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同时,应当进一步

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社会主义刑法的文

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对刑法作以下调整:

1.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

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对刑法作出

补充: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

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

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第6条、第11

条、第1条、第3条、第19条)

2.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

以宣告缓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

此,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

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

缓刑。(修正案第11条、第12条)

3.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

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

罪的需要。据此,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第2条)

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

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2条、第

13条、第14条、第17条)

4.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刑

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

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第8条)

四、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对一些严重损害

广大人民众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因此对刑法作以下修改补充:

1.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

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

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修正

案第22条、第41条、第37条)

2.加大对弱势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

新的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修改刑法第244条

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

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第358

条,明确规定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罪追究

刑事责任。(修正案第38条、第48条)

3.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修改刑法第141条生

产、销售假药罪,(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

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

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144条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

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修正案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46条、第49条)

4.修正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降低了叛逃罪的入罪门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叛逃

的,就构成叛逃罪,不再要求同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对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第39条)。主要是废除了

法定最高刑死刑,删除了原有的两种法定最高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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