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相关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4-11-07 18:05: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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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相关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

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

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

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

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

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

1

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

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

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

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

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

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

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

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

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

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

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

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

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

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

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

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

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

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

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3

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

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

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

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

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

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相关处罚

(一)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令,同时参照《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可以: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适用于生产经

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

所需资金,或者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者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2万元以下。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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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

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

3.撤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

资格证书等情况。

4.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其

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

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

学培训,或者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

训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

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等情况。

5.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

质证书。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

情况。

6.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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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煤矿企业

可以:

1.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逾

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适用于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

岗的情况。

2.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适用于煤矿

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情况。

(三)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可

以:

1.依法停产整顿。适用于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

企业。

2.依法予以关闭。适用于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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