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
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
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
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
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
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
1
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
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
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三)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班组长和农民工)以及一般行
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培训合格证
书。证书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颁发,证书样式由负
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
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
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
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号)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
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
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人员经考核合
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4.《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
训〔2006〕228号)规定: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
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
神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0〕
27号)要求:各企业要制定班组长安全培训实施方案,至2011
年底要将班组长普遍培训一遍,并确保以后每年轮训一遍。
(四)安全培训机构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地
方统一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培训,不得乱收
费。依据: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
3
号)第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
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安全
监管监察机构审批、颁发。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
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规定:
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培训收费标准,坚决执行“收支两条
线”,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相关处罚
(一)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第30号、第44号令,同时参照《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可以:
1.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适用于生产经
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培训工作
所需资金,或者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者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等情况。
2.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2万元以下。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
4
考核合格,或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
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书,上岗作业等情况。
3.撤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
资格证书等情况。
4.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给
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其
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
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
学培训,或者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
训工作,或者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
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等情况。
5.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
质证书。适用于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
情况。
6.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适用于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情况。
5
(二)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对煤矿企业
可以:
1.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逾
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适用于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
岗的情况。
2.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适用于煤矿
企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情况。
(三)根据检查情况和结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企业可
以:
1.依法停产整顿。适用于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
企业。
2.依法予以关闭。适用于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节严重的企业。
6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11:1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74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