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法规培训证书情况说明

更新时间:2024-11-07 15:23: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泉州真武庙)

印刷业法规培训证书情况说明

1.印刷行业法规培训合格证在哪里培训

一般来说,像这种印刷行业的法律培训,可以询问当地的旧事出

版局。

当地的旧事出版管理局对于印刷行业的这些法律培训之类的事物,

他们有指点的义务,当然他们可能并不管详细的培训事务。但一般状

况下,当地也有可能有一些相关的培训机构,特地担任类似的法律事

务的。

简洁来说,印刷行业的一些法律法规还是相对比较简洁的,就我

们常规的理解,你只需不涉及到非法印刷品的话,正常执行劳动法正

常缴纳各种税费,基本上就用不上这个法律法规了。守法运营,根本

不会去触碰这些法律法规,反正就相当于只是一个无形的枷锁,你看

不到的。

2.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其他印刷品应当恪守什么规定

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

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次要登记事项的备案(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

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审批及其变更次要登记事

项的备案。

(二)法定实施主体:梅州市文化广电旧事出版局。(三)

行政许可依据: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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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运

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

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特地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运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持印刷运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

可证后,持印刷运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印刷业运营者申请兼营或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

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运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运

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2、《关于连续实施

旧事出版行政许可事项托付管理的通知》(粤新出〔2005〕4号)文

件规定,省旧事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的“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

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审批及其

变更次要登记事项的备案”行政许可项目托付梅州市文化广电旧事出

版局进行管理。(四)行政许可有很多量限制:有(五)行政许

可能否收费:不收费(六)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申请1、设立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印刷企业、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

印刷运营活动的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

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顺应业务范围需要

的固定生产运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

住用途的场所内;(4)有顺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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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5)有顺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

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担任人必需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

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

保管、交付、销毁等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除依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规划的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2、申请条件依据:《印刷业运营者资历条件暂行规定》第三

条、第六条、第十条。

3、申请方式:现场。4、申请材料:(1)申请书(载明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姓名、住址、资原来

源、资本数额等);(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复印件)(印刷企业申请新的印刷运营范围可提交工商营

业执照复印件);(3)印刷企业章程(“三来一补”印刷企业提交

外经贸行政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个体工商户可不报送);

(4)“三来一补”印刷企业应提交可行性报告;(5)生产运营场

所的状况及使用权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注册资

金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符合资历条件的可不报送;“三来

一补”印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提交资信证明);(7)拥有印刷设

备的有效证明材料;(8)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任人身份证明及

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9)填写完备的《设立印

刷企业登记表》;(10)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

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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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本机关一次告知的要求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

料。审查1、审查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

效并符合法定条件;2、审查标准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

业运营者资历条件暂行规定》;3、审查(审定)时限:自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打算的,经本行政机关担任人批准,可以延长

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打算托付市级旧事出版

行政部门实施,由市级出版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批准设立的,颁发《印刷运营许可

证》,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时限:自作出打算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许可事项变更

与连续的详细程序要求:《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一条印刷业运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运营者,或

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运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

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运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担任人、住宅或者运

营场所等次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运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

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登记,并报原批

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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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刷业的法规

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

过颁布日期:20010802实施日期:20010802颁布单位:国务院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

刷运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

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扬品及作为

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

包括文件、材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运营活动,包括运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

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第三条印刷业运营者必需恪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

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条国务院出版

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担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出版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担任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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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运营者在印刷运营活动中发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准时向

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根据

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点下,实行自律管理。

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运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取得印刷运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运营

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

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顺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运

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运营条件;(四)有顺应业务范围

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

业总量、结构和规划的规划。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

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

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特地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

运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运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

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持印刷运营许可证、特种行

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个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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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

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打算。

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运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印刷运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

事的印刷运营活动的品种。

印刷运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第

十一条印刷业运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

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运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运营者,或者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运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

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运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担任人、住宅或者运营

场所等次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运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登记登记,并报原批准

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运营印

刷企业、中外合作运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运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

门制定。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需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

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隐秘的印

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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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运营活动;从事印刷

运营活动的,必需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

条国家鼓舞从事出版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准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

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注重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

作。

第十五条从事出版物印刷运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

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第十六条印刷出版物

的,托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托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需验

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托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

4.证书印刷

办理步骤:第一步: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区政务中心旧事出版(版

权)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后领取《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其次步: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窗口”递交根据《设立印刷企业申

请书》的要求预备的材料,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当场确认。对符

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书面告知。

第三步、区旧事出版(版权)局将申请材料报成都市旧事出版局。

成都市旧事出版局印刷管理处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

核实。

经实地调查核实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

可的书面打算并告知其理由,经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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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成都市旧事出版局组织的印刷业有关法规培训,取得《印刷法规

培训合格证书》后,填写印刷企业登记表。第四步:成都市旧事出

版局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对申办企业进行注册,并报上级机关——

四川省旧事出版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步:温江旧事出版(版权)局在四川省旧事出版做出准予行

政许可的打算后1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印刷企业运营许可证》。所

需材料:一、运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三)有顺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

运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

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

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力量、工艺和产品的名目》的自动

对开胶印刷设备。

(六)有顺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

及次要生产、运营担任人必需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出版管理

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

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

证体系。

二、运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顺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运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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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6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运营的资金,注册资本

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

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力量、工艺和产品的名目》的胶印、凹印、

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顺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

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次要生产、运营担任人必需取得地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

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运营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三、运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

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顺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

运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

所内。

(四)有顺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

万元人民币。(五)有顺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

法定代表或单位担任人必需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

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运营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四、运营打印复印单位,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顺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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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

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

需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

轻印刷设备)。

(六)有顺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担任人必需

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运营管理、财务管理

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申请材料包括:根据省旧事出版局制造的《设立印刷企业

申请书》的要求预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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