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lùnwé
n)
行政处罚(xínɡzhènɡchǔfá)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shèhuì
guānxi)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和处理行政
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shèhuìguānxi),是一个
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解
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
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等
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
法,司法行政法等
行政法的地位
1.从整体看,行政法是一个(yīɡè)独立的法律部门
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
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zhòngyào)的实施法
3.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guānxì)上看,行政法是最
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
行政法的基本(jīběn)原则
1.行政合法性
2.行政合理性
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
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
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
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
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
体行使。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享有何种行政处
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
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
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guīfàn)行为的
行政相对人的制裁(zhìcái)。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
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xiāngduì)人
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
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又是对违法者予以(yǔyǐ)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
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又称作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
由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禁止出境或进
境,限期出境。
2.财产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
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
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有和没收两种方式
3.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
资格的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执照。
4.申诫(shēnjiè)罚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
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
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jǐngtì),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主
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pīpíng)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xínɡzhènɡchǔfá)的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分为四个方面。a.处罚设定权的法
定性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c.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
d.处罚的种类的法定性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
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由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申辩权的原
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调
查,调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做出决
定的机关和收缴的机构相分离;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
证主持人的原则。
6.一事不再(bùzài)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xínɡzhènɡchǔfá)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
不再犯(zàifàn)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
所以一次处罚即可到达(dàodá)目的,这里的一事不再罚仅
意味着一事不再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a.简易程序也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法律规定,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
项,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b.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
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
的程序。程序有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
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
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c.听证程序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
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a.专门机构收缴,需要遵循以下程序,通知(tōngzhī)
送达,催交,收交,上缴国库。
b.当场收缴(fákuǎn)。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7.48
条的规定(guīdìng),当场收缴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
形:20元以下(yǐxià);不当场收缴后难以执行的;在边
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
确实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必须向当事人出
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缴纳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
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应当自抵案
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
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c.执行保障措施,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迫使当事人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包含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或者方
法。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
惩戒,促进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
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
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处罚权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
是为了保护被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处罚权
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行政主体的违法处罚行为同样会侵
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违法
行为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一旦违法行使行政
处罚权,就会侵害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不
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
则会侵犯无辜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
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主体如何依法行使行
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具
有重大的意义。对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看法。
一、我国行政处罚(xínɡzhènɡchǔfá)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cúnzài)的主要问题
1、行政处罚设定(shèdìn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2条对行政处罚(xínɡzhènɡch
ǔfá)设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凡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
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具有(jùyǒu)法律
效力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fǎlǜzérèn)。
(1)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自行
设定行政处罚。目前,我国许多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涉及
行政处罚的内容都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致行
政处罚中管辖冲突、重复处罚、以法争权、以法扩权的现
象屡屡发生。甚至一些无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也以规
定行政措施的形式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处罚项目。尤其是罚
款,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把留成作为财政收人的重要
来源之一,导致滥收费、滥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
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形
象和声誉。
(2)对规章设定的限制不明确。规章是由国务院
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他们本身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
关,如果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
全由同一机关行使,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还可能造
成行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xínɡzhènɡchǔfá)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
为使当事人不提起(tíqǐ)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
(chǔfá)。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
降低处罚标准。
(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fànwéi)不尽明确,各个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能有机地协调配合。国家机关职能之
划分,系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权的范畴,由宪法或组织法
予以界定,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明,
相互关系没有理顺,常常出现有些方面的事情几个相关部
门都不愿意去管理,而另一些涉及权、利方面的事务几个
相关部门争着处罚的现象。另外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的现象
也普遍存在,例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金融部门应
协助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执行处罚的决定,但在具
体工作中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协助的事情时有发生。
(3)行政执法不严,处罚中“乱”的现象依然严重。在某
些地方某些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些违法者的
行为甚至已触犯刑律,但行政处罚机关却只给予行政处罚
了事,不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不按
处罚权限办事,越权处罚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某些综合
执法部门或者一些临时性组织(zǔzhī)在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授
权的情况下,仅仅凭某次会议决定就可以行使公安、工
商、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4)存在“罚态度款”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
人在不服(bùf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
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
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qīngzhòng)。常出现把当
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麻烦,进而加重
对当事人处罚。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威信降低,极大地损害(s
ǔnhài)了政府与人民众的关系,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
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这个问题在
实施现场处罚(即简易程序)时最为突出。实施中,一些
执法人员忽视了程序的合法性。当场处罚同样应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要表明身份,要出示有关证件。但是,一些执
法人员图省事,把必备程序都忽略了,没有表明身份,没
有出示相关证件,单靠一身制服,这会给别有用心之人以
可乘之机,带来不利的后果,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
性。
(2)在行政处罚(chǔfá)程序中,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
不正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少数行政
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还有的行政执法人
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tóngshí)送达处罚
告之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3)人身拘留的行政处罚不列入听证范围(fànwéi)的问
题。听证从本质说,它是法律为受处罚人提供了一个对自己
(zìjǐ)不利指控的抗辩场所;对行政处罚主体来说,它是一种权
力制约的程序机制。从法理上说,法律制裁越重越应当给予
受处罚人有抗辩的权利和机会。然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
留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其立法理由是不足的,与
行政处罚立法目的也是相悖的。从保护受处罚人的人身权
和财产权二方面看,听证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
法律意义就大为逊。
4、行政处罚执行(zhíxíng)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自收缴、截留私分现象仍然存在。我国行政处罚
法关于行政处罚执行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罚缴分离制度。
这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走向(zǒuxiàng)规范化、科学化的一
个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它对于规范
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然而时至今
日,自、自收缴、截留私分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
然存在。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处罚手段是罚
款,自己、自己收缴,弊病很大,容易滋生不正之风
和腐败现象,并引起众的强烈不满。
二、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cúnzài)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受传统的统治阶级“拜权”意识(yìshí)影响,特权
思想严重
受传统的统治阶级“拜权”意识影响,特权思想严重。一
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
念,在执法的指导思想、执法观念上,往往存在重实体、
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形式、轻实效的倾向。一些
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人权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
大局观念缺乏,服务意识不强,工作作风生硬,甚至态度
蛮横,欺压百姓,乱罚滥罚,在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
影响。
(二)立法工作(gōngzuò)中的不足
现行的法律、法规(fǎguī)欠完善:1、一些执法机关至今
(zhìjīn)还没有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特别在
城市(chéngshì)管理、新型违法现象的纠正方面,由于法
律、法规未作规定,而行政机关又不能放任不管,所以一
些地方和部门就通过规章甚至更低层次的规范性文件,规
定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成了乱罚滥罚的源头。2、一
些法律、法规界定的执法机关的职责不清,相互交叉,造
成了执法机关互相推诱或互相“打架”的现象发生。如海关、
公安、工商对走私的处罚;食品卫生和质量监督对食品的管
理;药品与工商对药品的管理;土地和城建对非法建筑的管理
等,经常发生纠纷。3、有些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执法机
关的职责,但没有规定违反应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有权无
责和处罚的随意性。
(三)行政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素质(sùzhì)不高,甚至
执法人员执法违法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不守法(shǒu
fǎ),在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过程中,轻过重罚(zhònɡfá),
轻过重惩(zhònɡchénɡ),处罚标准不一,同一情形对甲重
罚,对乙却轻罚甚至不罚。结果是,导致众对个别行政
职能机构的不信任,破坏党关系。
(四)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原因
行政机关职能转变不到位,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
情。在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处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
事物。本来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应当由社
会成员自律管理,不能事无巨细均由政府去管,不能用行
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纪律责任。此外,
执罚主体多元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
行为,除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外,某些组织也行使处罚权;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又委托某些组织或人员进行行
政处罚。由于对授权处罚和委托处罚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
进行,导致了乱罚滥罚现象的发生。
(五)执法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的缺乏
为解决困扰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
乏,技术装备落后等。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了“以养执
法,以解决奖金福利”的乱开财源的混乱现象。一些人
认为“执法就是,管理(guǎnlǐ)就是收费”,“处罚有油
水,有好处”,以便通过处罚“捞油水”。虽然现在很多地方
已经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但由于实
践中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收人与其罚没收人直接或间接
有关,“收支两条线”在实践中都打了一定折扣,每年财政部
门还是给执法部门下达指标,上缴的总额与财政
拨款挂钩。因此,执法机关的积极性并没有降低,乱
罚滥罚也就在所难免。
三、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wèntí)的解决对策
(一)对行政处罚(xínɡzhènɡchǔfá)设定中存在问题的
解决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zhìdù),杜绝其中的漏洞。我国
行政处罚法中有很多弹性条款,造成了法律本身的“可塑性”
和“伸缩性”,使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要从立法
上“细化”有关处罚形式、手段、幅度、程序,把行政主体的
自由裁量权规范到确定的范围,避免“空白授权”现象的出
现,解决执法不力和执法不到位的现象,以适应国家行政
管理的需要。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首先(shǒuxiān),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不仅在形式上要求法律
至上而且在内容上要求法律本身必须(bìxū)符合一定标准,
因此(yīncǐ),对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不加任何(rènhé)限
制的做法是有悖于行政法治原则的,对于目前《行政处罚
法》对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不加任何限制的做法应当适
当地改进。
其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行
政处罚设定权,除运用排除法对罚种进行了非常宽松的约束
外,未对设定行政处罚的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幅度施以任何
限制,这是不妥当的。因此,《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法规
和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需要改进,起码应
当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幅度有所规定,
使得行政处罚的严厉性低于刑罚。
再次(zàicì),对规章设定的限制不明确。规章是由国务
院部委和地方(dìfāng)政府制定的,它们(tāmen)本身就是实
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全由同一
(tóngyī)机关行使,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还可能造成行
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由于我国当前
的国情,完全不允许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不太现实。因此,对
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要从严掌握,不宜过大,必要时规
章可以设定较轻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对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同时适当地集中
行政处罚权,针对目前行政处罚当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
加强执法调研,逐步完善。例如可以通过成立综合执法机
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打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
程中的横向联系、减少行政机关之间在职权重叠交叉领域
的相互摩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机关在分散的处
罚体制下不易协调、配合的问题既有利于避免对当事人重
复处罚,也有利于防止由于行政机关之间互不通气,而使
行政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处罚。
(三)对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cúnzài)问题的解决
认真(rènzhēn)清理执法机构,审查执法主体资格,整顿执
法队伍。执法主体混乱是造成乱罚滥罚的重要原因。因此
(yīncǐ),要认真清理执法机构,对于那些(nàxiē)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要整顿执法队伍,对于那些政治素质太差,以权谋
私、弄权渎职、贪污受贿、者,要坚决清除出执
法队伍。并通过上岗培训、经常性培训以及考核,提高执
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改善执法工作作风,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文明执法,以适应建设文明法治社会
的要求。
同时执法人员还要加强宪法和组织法的学习,熟悉本部门
法律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弄清法律、法规不同层级的
效力,弄清同一层级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要充
分明了自身的职权范围,要明白哪些权力可为,哪些权力
不可为,了解行使其他机关权力造成的法律后果,还要认
识到不按程序处罚诉讼中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再次,要
掌握处罚程序要点,如弄清什么种类的处罚要听证,多少
数额适用普通程序,调查取证时怎样亮证和调查时必
须二人等的规则。执法人员还要牢固树立法无明文规定不
违法,法无明文禁止不处罚的理念。认真做好事实部分的
调查取证,提高证据的收集与对不同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能力,使处罚的证据无懈可击。
(四)对行政处罚执行(zhíxíng)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除依法可以(kěyǐ)当场收缴的外,应严格执行作出行政
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的规定。
对不按时缴纳的要严格执行加收制度,对拒不缴
纳的,强化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
的尊严。并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网站等媒体将处罚
标准、处罚依据、处罚对象、处罚过程对外公开,提高全
民(quánmín)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减少因行政机关宣传告
知不到位而造成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同时要强化社
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民主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
部的行政监督。
执法力量不足,经费缺乏,技术装备落后也是困扰当前
行政执法的重要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还要高
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为依法行
政提供必要(bìyào)的人、财、物支持。当前最重要的是为
执法机关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弥补执—法机关办案经费
的不足,堵住执法机关把当作“创收”的渠道,保障执法
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
结语
行政执法的状况如何,既关系到党的依法治国(yīfǎzhì
ɡuó)、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
市场秩序管理、经济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政治
职能的转变(zhuǎnbiàn),也决定着法律的权威。因此迫切
解决行政处罚的弊端已成当务之急。本文对当前行政处罚
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行政处罚弊端的对策进
行分析,希望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更好的
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维护广大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以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内容摘要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处罚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
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
调和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
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
行政法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
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c.听证程序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通知,听
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确实
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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