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最新版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18:14: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第三方责任险)

行政法

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

一、行政:内涵丰富的行政权运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

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风险防范

(一)关于行政定义的尝试

行政:执行、管理。

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

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组织意义上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的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处理行政事务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的行政为之。

反面、消极或扣除说:

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的国家作用。行政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的进行的

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

正面、积极说:

有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制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

国家目的而进行的,整体上具有统一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的性和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的、具体

性或连续的。行政的形态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页。)

行政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

大决策……

积极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

(二)行政的特征

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行政涉及的是社会之

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生各方面的形成作用。与司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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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的活动。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的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

所限制。

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执行抽象的立法,使抽象规定转化为具体行动。对于法律概括授权,

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进行活动。

4、行政应受法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兼顾

5、行政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

6、行政活动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的执行措施

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

(三)行政的种类

1、依行政任务或目的分类

秩序行政

给付行政

2、依行政手段/措施的后果

干预行政

给付行政

计划行政

3、依行政行为的法律形式

高权行政

私法行政

二、行政国家

指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

命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和国家安全、稳

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

立法国家行政国家司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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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政

诱导行政

公课行政

需求行政

4、依法律的拘束程度不同

羁束行政

裁量行政

5、依行政的主体不同

直接国家行政

间接国家行政

具体表现:

公务员大量增加

行政职能急剧扩张

干预经济,对经济进行调控;

管理国内国际贸易,国内国际金融;

举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

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

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

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

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城市的管理规划和乡镇建设;

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等。

行政权力大为膨胀

行政裁量权扩大

原因:

1、经济迅速发展

2、科技发展与进步

3、议会民主的衰落和普通司法单轨制对现代社会的不适应。

4、帕金森定律的作用

后果: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腐败和滥用权力;

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

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

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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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理解行政法

行政法:

法无授权不得为有授权如何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定职责如何为

实体:构成要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类似司法:具体案件)

程序:过程(类似司法+立法)

责任:不利后果

两个维度

理论维度

1、以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来理解行政法

诸如,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设定行政权力的法;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对行政权力运用

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比较:与民法、刑法的调整对象有何不同

2.从行政法的目的来定义行政法

公共权力论、公务论、

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

服务论等。

行政法的目标:促进和确保良好行政

3、从行政法的特点来定义行政法

诸如: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和其他法律进行比较

4.纵向维度

历史维度:不同历史时代行政任务之下的行政法

前资本主义时代

自由法治国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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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国时代

合作国家时代?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

法源:法律的渊源的简称。

法的存在形式说: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行政的法源,即行政法规范的存在形式。

分为制定法法源与非制定法法源。

一、制定法渊源

(一)立法

依一定程序制定,并表现为针对不特定对象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

1、立法法修正案对地方立法权的扩容

《立法法》修正草案,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

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

“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2、限制“任性的”行政权

第一,从百姓钱包掏钱要依法——加快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的步伐,以后凡是开征新税的,要由全国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的税收条例,

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上升为法律。

第二,限行、限购也要依法。

机动车限行、限购、限外可以认为属于“城乡管理”的职能,当然具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的性质,今后实施这些行为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

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

于本行政区域内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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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

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8、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

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9、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10、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

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裁决。

(二)法律解释

有权法律解释是依法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1、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

释(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

见(法工委复字[2005]34号)

2.行政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国办函〔2007〕6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对<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的

复函(2004年7月23日国法秘函[2004]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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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7年2月5日署法〔1997〕83号)

解释规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3、司法解释

解释规则:

印发《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

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

(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

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例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印发《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

“批复”的形式。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

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23日审判委员会第

16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7号)

(4)决定。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三)国际条约与协定?

原《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被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能否直接适用,在学理上有重大争议,而且政策性强,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

二、非制定法法源

非制定法法源、亦以文字表现规范内容,但并非经由法定的立法行为形成组织化的法典。

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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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或指导性案例

行政法理

(一)行政惯例

三要件:1.客观要件,长期存在的一般性惯行

2.主观要件,当事人确信此惯行的合法性

3.形式要件,该惯行有作为法规范的可能性(可适用性),即其内容充分、明确、特定

(二)判例

在我国,指导作用。

《公报》案例,123个。

指导性案例(5个)

典型案例

1、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2011.08.24/

2、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行终字第14号/2012.09.10

3、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行终字第16号/2010.04.20

4、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2006.09.28/指导案例6号

5、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

政处罚案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2011.04.29

(三)行政法理

哈尔滨汇丰实业发展公司诉哈尔冰市规划局安

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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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应依法为之,受法律约束。简而言之:依据法律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所有行政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原则,构成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准。

传统观念:法律创制、法律优位、法律保留

现代观念:法律优位或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一)法律优位

法律处于优越行政活动的地位,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得与法律抵触(“遵

守现行法律”或“法已有规定不可违”)。

例外:紧急状态

(二)法律保留

行政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除非获得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才能

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法无授权不得为)

保留范围:重要性领域

宪法直接规定,不许法律限制(宪法保留)

涉及人民基本权利及重要事项的决定,应由立法者为之,并有立法者负责(国会保留)

其他重要事项,可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范(一般法律保留)。

其他事项,可不适用法律保留(不适用法律保留)。

与之相关的是规范密度。保留程度越高,规范密度就越高。

例外:特别权力关系

思考:

1、法律优位与法律授权原则的比较

2、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

卷(四)第7题。

材料二: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

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

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

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

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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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

面的主要意义。

3、李克强9日在夏季达沃斯开幕式致辞中详解三张施政“清单”: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

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

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

真题再现: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合法行政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下列哪些做

法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2011年卷二多选第78题)

A.因蔬菜价格上涨销路看好,某镇政府要求村民拔掉麦子改种蔬菜

B.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某市政府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指导意见》,对录用残疾人达一定数量的

企业予以奖励

C.孙某受他人胁迫而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某公安局决定对孙某从轻处罚

D.某市政府发布文件规定,外地物流公司到本地运输货物,应事前得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准许,

并缴纳道路特别通行费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2013卷2-76)

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

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

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

二、合理行政原则

所有行政活动,尤其是行政机关根据其裁量权作出的活动,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行政行为应

当具有理性基础、禁止行政主体武断、专横和随意。

这里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够达到或认为的合理和适当,并且符

合科学公里和社会公德。

案例1:项春杰诉江苏省铜山县建设局案

案例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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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

合目的性原则。即要求所采取的方法或手段,必须是能够达到所追求的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标的

实现。

必要性原则,也称最小损害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能够达成目的多种方式和手段中,应选择

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也就是说,已经没有任何其他会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可取代该项措施。

三是狭义比例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能与其所欲达到的目的或预期利益

显失均衡。也就是说,一项行政措施虽然为达到行政目的所必要,但如果其实施的结果会带来超过行政目

的价值的侵害,那么,该项行政权力的行使就违反了比例原则。

台湾地区1999年“行政程序法”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小者;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真题再现:

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第46题)

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2012卷2-78)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39.关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39题)

A.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

B.主要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C.是合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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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属于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廖某在某镇沿街路边搭建小棚经营杂货,县建设局下发限期拆除通知后强制拆除,并对廖某作出2

万元的处罚。廖某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所建小棚未占用主干道,其违法行为没有严重到既需要拆除又

需要实施顶格处罚的程度,判决将改为1000元。法院判决适用了下列哪些原则?(2014卷2,78)

A.行政公开

B.比例原则

C.合理行政

D.诚实守信

三、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1:甲因生活贫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但首次没有被批准。第二年,甲继续申请,被获批准。两年

过后,甲被街道办告知批准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错误,要终止发放并收回已发资金,原因是审批

工作人员在制表时出现差错,将甲当作另一与其名字只有一字之差的申请人,录入了核准数据库。

案例2:

某村28岁的田某结婚成家后欲单过,遂申请宅基地建房。乡政府经县国土局核准,批准其在村东南角

占用四分土地作为宅基地之用。田某被许可建房后,即投入10万元人民币动工建房,5间瓦房盖至近完工

时,突然接到乡政府的通知,要求房子停建且应拆除,理由是在其东南方十米处地下发现了一处古墓,省

文物局马上准备发掘,田某的住宅不能再建。

争议焦点:

田某还能继续建房吗?行政机关能否撤回一个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分析:

不能,适用依法行政原则的结论。

能,依法行政原则的例外。如何来解释这种例外呢?

原因:情势变更(与作出决定基于的事实相冲突)

取舍:利益衡量

建房VS.文物保护权衡结果:公益私益。

结论:可撤回

但是,私益难道就不值得保护?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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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要点: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即使发现有错误,只要这种错误不是相对人的过

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

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

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者改变已作出的

行政行为。但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

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者改变相应行政行为。

案例讨论:

高宗海诉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案

司考真题再现:论述题(2006年)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

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

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

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

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

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

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

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请: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

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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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理行政

B.高效便民

C.诚实守信

D.程序正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主体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

知、向相对人说明根据、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等。

起源于:英国法上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aturalJustice)

案例研讨: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

田永曾因在考试中夹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被学校作退学处理。但在部分老师的庇护下,他

在此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继续在校学习。等到他修完学业并通过了论文答辩,学校发现了这个情况,于是

拒绝向他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北京科技大学颁发毕业

证书、学位证书。著名行政法学者马怀德教授代理田永参加诉讼。1998年,海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基

本上支持了田永的诉讼请求(关于学位证书,法院要求被告重新组织评定并做出决定)。该判决获得二审法

院的认可。

海淀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多重的: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做退学处理”与法无据,而且退学处理决定程

序也有瑕疵,学校有关部门容许田永继续在校学习的事实更应视为学校自动撤销了该退学处理决定。值得

特别注意的是:“而且退学处理的决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

此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则处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也未实际给原告办理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2、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刘燕文是北京大学无线电专业的博士生。他的博士论文经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通过,系学术委员会

通过,却被来自全校各专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几经周折后,刘燕文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

得立案。与前面讨论的田永案件不同,刘燕文案件涉及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是一个高度技术性的作业,法

院没有能力、也不适合从实体上审查刘燕文的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准。

原告刘燕文本人在辩论中强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批准是由于个别委员恶意报复,但是这一点很难

在法庭上得到查明和确认。于是争议焦点落到了博士学位评定的程序上。特别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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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既没有听取刘燕文的答辩或申辩,也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甚至没有把决定正式通知刘

燕文本人,其决定是否合法?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博士学位的评定程序都没有具体规定,正当

程序原则成为原告可以争辩的几乎唯一的理由。

真题再现:

77.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当要求的体现?

A.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中要求与其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五)高效便民原则

真题再现:

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2011年卷二多选第77题)

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B.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

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自觉践行。下列哪些做法

直接体现了执法为民理念?(2012卷276题)

A.行政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费用由2元降为1元

B.行政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为前来办事的人员提供咨询

C.工商局要求所属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将原20工作日办结事项减至15工作日办结

D.某区设立办事大厅,要求相关执法部门进驻并设立办事窗口

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要求?(2014

卷2第76题)

A.简化行政机关内部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B.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回和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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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办理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耐心的答复

D.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执法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六、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确保行政效果、实现行政目标

为了确保行政职责得到履行、行政目的能够顺利实现,法律法规应当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权限和执法

手段、并通过相关手段的运用,排除职责履行、职能实现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行政目的——行政职责——行政职权——实现行政职能

行政责任原则: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要承担责任

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总结: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司考真题再现:

权责一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做法是权责一致的直接体现?

()(2011年卷二多选第76题)

A.某建设局发现所作出的行政决定违法后,主动纠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情况

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众对政府的意见

权责一致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权责一致的要求?(2013卷2-77)

A.行政机关有权力必有责任

B.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C.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D.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行政组织法篇

一、行政组织

组织是指为了有效完成特定任务而对人的职能和相关关系所作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是人们进行合作的

制度性框架,尤其是有关共同体运作过程中活动权能的分配及其特殊运作方式的决定。采取特定的组织形

式即意味着选择了特定的权能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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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能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

行政组织法本质上是对行政权的预先配置。

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权的配置,首要任务是根据行政职能的界定,解决“权责法定”的问题,这主要表

现在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的规定。然后,行政组织法进一步解决行政机关的编制和机构设置问题,也

就是要实现观念上的组织具体化,即由个别的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公务员去充实。

二、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一)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监督主体、外部行政相对人、内部行政相对人

典型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主体

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职权、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并能够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

依照宪法或组织法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

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2)国务院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组成

第一,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第二,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四,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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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第五、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第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

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

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

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②央行政机关机构设置权限

第一,依国务院组织法设定

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办公厅。(国务院组织法第7条)

第二,机构编制提方案,国务院讨论、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

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需要对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

定。

第四、司、处级内设机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司、处

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以

只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下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

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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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③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据职能配置和职位分类,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

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包括:第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第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司级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国务院某部拟合并处级内设机构。关于机构合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二第40题]

A.该部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B.该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C.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D.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家禁毒委员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

40题)

A.撤销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

B.可以规定行政措施

C.议定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D.可以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下列哪些事项属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2009卷二83)

A.机构的名称

B.机构的职能

C.机构人员的数量定额

D.机构的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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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国家海洋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关于国家海洋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

卷二第44题)

A.有权制定规章

B.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C.该局的设立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D.该局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就其设置及编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

第43题)

A.设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终决定

B.合并由国务院最终决定

C.编制的增加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最终决定

D.依法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2、地方行政机关

(1)性质

一定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作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关,执行本机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规和决议,并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又是国务院领导下的行政机关、服从上一级国家机关并负责报告工作。

地方政府层架构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地区行署(盟)→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工作部门

街道办区公所乡(镇、民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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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派出机关:具有独立行政职权,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通常不具有独立职权,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形例外。

(3)地方行政机构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

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

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4)编制管理

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

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

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

制。

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

关规定确定。

第三篇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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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学说:

行政主体说:行政主体的一切活动

行政权说:行使行政权的行为

公法行为说: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二)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抽象行政行为:

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行为规则的行为。

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特征:

具有对象非特定性

效力的未来性

规范的反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

权行为。或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

特征:

针对具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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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既定事实

单次适用

区别

适用对象:相对人是否特定。

界定(1)拘束内容而非形式;

(2)以是否可统计为标准

时间效力范围:

面向未来,还是面向过去。

针对既定的事实,还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事件

适用的次:

可否反复适用

(四)行政行为模式

本质:类型化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一)行政立法(政府立法)

1.行政立法的分类

立法保留与授权立法立法保留:《立法法》第8条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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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单次适用

授权立法

要求:

明确授权的的目的和范围——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

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不得转授权——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条件成熟、制定法律、终止授权

2、行政立法的原则

立法原则:民主、科学、合法

行政立法:民主、法制统一、可操作性原则

3、行政法规

(1)制定的依据

执行法律规定

《宪法》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全国人大授权

(2)名称

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

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3)制定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4、行政规章

(1)名称: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2)

制定原则

一致性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

(3)分类

部门规章

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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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统一原则

精简统一效率原则

体现改革精神原子能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

制定规章。

内容: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

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内容: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

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

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

4、制定程序

步骤与行政法规的制定相同

二、规范性文件

(1)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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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现形式

各类红头文件:如办法、通知、决定、会议纪要等

(3)制定主体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类型

第一,行政创制性文件

职权依据

法律规范缺位

内容上授益

不违法禁止性规定

第二,行政解释性文件

第三,行政指导性文件

要求: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具体行政行为

一、如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就特定具体的公法事项作出的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体现为具体的对外

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或其他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面行政措施。

行政处分、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德国行政法鼻祖,

奥拓·迈耶(ottoMayer),

“行政处分是行政向

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

所为的高权宣示”

功能:借助行政行为的执行、落实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确定个案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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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举例说明:工商工作人员强制执行案

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及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案例1、黄梅诉罗勇刚、张蒙重婚案

案例2、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处罚案

1、公定力

2、确定力

1、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成立),就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无效的除外。

作为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推翻前”推定在行为合法。

之所以有这种合法性推定,“是因为社会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应予充分信任和尊重,从而稳定权利

义务关系”,“是法律为了保证行政目的得到迅速而确定的实现”而赋予行政行为的特权。

但是,这种合法性推定,是实质上推定还是程序上推定呢?

实质:违法也有效,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程序:暂定性地将合法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认定于该行政行为。

2、确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即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超过法定救济时效,行政相对人不得再

对之提出异议。

3.拘束力

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意在要求遵守具体行政

行为设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定力,确保具体行政行为不收随意改变。

拘束力,确保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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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拘束力

4、执行力

4、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对人不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也及于行政主体。

问题: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此效力吗?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

命令型具体行政行为:课以相对人特定行为,不作为或忍受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责令拆除,要求缴纳税款、等。

形成型具体行政行为:设定、变更或消灭具体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核发执照,撤销许可,开

除学籍。

确认型具体行为:确定某种特定权利或具有法律意义的身份、地位或能力的存在与否。

如认证,检测。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三)覊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四)授益行政行为与侵益(不利)行政行为

是否可能存在混合的情形,如强制疫苗,非定额社会保障金的核准

(五)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七)单阶段处分和多阶段处分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一)主体合法

主体资格:是行政主体

主体权限:有法定职权

行为实施人员资格:为相应公职人员,并有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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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合法

1、有事实基础,即要有确凿的事实依据

2、行为依据合法有效: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并正确适用相关依据。

依据适用:位阶性、有效性、针对性、全面性

3.行为正当性(不滥用权力):目的正当、考虑相关因素、不反复无常

(三)程序合法

过程、步骤、时效、时限、方式、顺序合法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补正、无效、撤销、撤回和废止

(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

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或为外部理解的意思表示,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具体表现:

误写

误算

表述不明

机械故障

错误可由行政机关来更正或救济机关来更正。

问题:更正是否收到限制?

(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及其处理(补正、撤销或无效)

1、瑕疵(违法)

(1)明显轻微的瑕疵

明显轻微的瑕疵仅指程序和形式上的违法

该违法的存在,并没有侵害相对人的利益。

同一行为的反复(即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将由行政主体按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同

一内容的行政行为)被认为不合理(即有损行政效率)

(2)重大明显的瑕疵

主体资格方面存在重大明显的瑕疵

权限方面方面存在重大明显的瑕疵

内容方面方面存在重大明显的瑕疵

程序方面方面存在重大明显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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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明显轻微的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瑕疵,其他的一般瑕疵。

2、具体行政行为的补正、撤销和无效

(1)补正。事后修复,变成合法有效的行为。

(2)撤销,经过法定程序,有权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认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该行为被溯及行为作出之日丧失效力。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

要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采取措施使其

回复到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予收回,但

相对人无过错,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

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3)无效

自始至终无效,不存在法律效力。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可以不受限制的主张其无效,有权

机关任何事后均可宣告无效。

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

(三)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撤回或废止

法律变更

情势变更

目的实现

公共利益。

实例: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执法型行政行为(二):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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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与种类

方式

1、加处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机关

(四)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规定

1)一般程序

2)执行阻却(执行中止和执行终止)

中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

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终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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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标的灭失;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3)执行补救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

退还财物;

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4)执行和解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

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特别规定

1)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两次强制)

(1)条件和限制

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执行罚)或

者滞纳金

加处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程序

实施加处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

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

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

拍卖抵缴。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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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2)代履行

(1)条件与限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

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

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

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

理。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2)代履行的步骤

第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第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第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

签名或者盖章。

(3)代履行费用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非诉行政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

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

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

务相同的状态)的制度。

2、特征

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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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主体,被执行人只能是行政管理过程的行

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

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

期限内既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诉讼。

3、执行程序

1)催告当事人履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再次给予其自动履行义务的机会。

2)提出执行申请

(1)期限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管辖法院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

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提交的申请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3)提交的申请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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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

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并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有以下情形的存在,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1)具体行政决定依法无需法院执行;

(2)具体行政决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但不具有可执行内容;

(3)申请人是不具有申请资格;

(4)被申请人不是该具体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已履行了相关义务;

(6)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7)对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法院审查及裁定

1)普通情形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的,除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2)特殊情形

民法院在审查材料时如果发现:

(1)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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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或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或有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3)异议处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5、实施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执行,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

行。

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

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6、执行费用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7、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强制措施

(一)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不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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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

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

款、汇款”和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

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

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1、基本要求

依法实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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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进行情况的处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6、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除须遵循一般程序外,还应遵循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准手续

3)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

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四)特殊规定

1、查封、扣押

1)主体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2)对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1)遵循一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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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4)期限(30+30)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物品尽心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保管与责任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5)查封、扣押后的处理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三种)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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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冻结

1)冻结机关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

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2)冻结对象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

3)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

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五)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六)制作现场笔录;

4)期限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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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冻结的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

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四、比较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

执法型具体行政行为

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

“警察行政”

行政命令

行政征用、征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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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主体:行政主体

对象:行政相对人

条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性质:给予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第8条:

(1)警告;

(2);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学理分类)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规章:警告或一定数量的(限制条件:上位法尚未规定,限额分别由国务院或省级人大常委

会规定)

下位法可在上位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行为、罚种、罚幅范围内对相应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讨论案例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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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衍生:集中行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例如,中国足球协会

3.受委托的具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被委托组织名义,不能转委托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行政处罚法第19条)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

定。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和级别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有例外规定

的除外。

2、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刑事移送(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要求或规则

1、实施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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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7、行政处罚与刑罚相抵

(1)拘留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期相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

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与罚金相抵: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8、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作出处罚决定的一般要求

1、处罚前须查明事实

2、作出决定应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分类

1、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

处警告或较小数额(个人: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程序

出示证件当场查明违法事实告知

听取陈述、申辩填写格式(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告知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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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

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一般程序(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立案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可以

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

(4)听取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

处罚法41条)

(5)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

处罚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认定无违法事实)

移送司法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送达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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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拟处停产停业、吊销证照或较大数额等

当事人要求听证

(2)步骤

第一,先依普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拟作出相应处罚时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第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四,公开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

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五,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送达,告知

案例讨论: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

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的,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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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处罚的执行(主要针对)

1、一般规则

(1)当事人自动履行

(2)申请救济不停止执行

(3)罚执分离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

除当场收缴的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银行应当收受,并

将直接上缴国库。

2、当场收缴

(1)条件

第一种情形,当场作出处罚决定,20元以下,或者事后难以执行。

第二种情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款有困难,经其申请

(2)程序

1)出具法定收据。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不出

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2)收款后2日内(水上执法则为抵岸后2日内)将交所属机关

3)所属机关2日内缴银行

3、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

分期缴纳

思考:

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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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体领域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

(一)概念

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

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行政的行为。

主体: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

程序: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处罚程度:中间制裁

思考: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警告;

行政拘留;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一般规则

1、绝对不予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满14岁,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者

过“追诉”时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6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不再处罚

2、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可以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应当从轻、从重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4)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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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较严重后果;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4、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

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5、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6、多种处罚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四)处罚的程序

1、一般程序

!)调查

(1)传唤和询问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

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

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2)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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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检查时,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扣押

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应予以登记。

对扣押的物品,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

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物品,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4)鉴定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3)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4)决定

(1)决定机关

一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警告、500以下:派出所

回避: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2)证据

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处罚

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决定期限

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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