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框架

更新时间:2024-11-07 10:48: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李天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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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知识框架

知识框架

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许可、强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概述

一、行政法涵义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主体地位不平等

2、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

二、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

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三、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首要基本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执法必严,**必究。

2.合理性原则

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

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

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判断标准:

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主体

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范围:

(一)行政机关

1.政府及职能部门

2.派出机关:(政府派出)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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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

派出所:警告或500元以下。

工商所、税务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众性自治组织;

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国务院

1、组成部门: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中华人民**国)

2.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直属机构(规章):中华人民**国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

4.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银监会、

电监会、证___________监会。

5.部管局

、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三、行政职权

行政优益权

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

2)受益权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

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

(2)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3)行为启动方式: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

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

1.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除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况外,都被推定为合法。

2.确定力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得随意改变和撤销。

3.拘束力:对相对人的一种约束的效力。

4.执行力:行政主体可强制执行。

六、无效

明显**、重大法律缺陷

七、撤销

一般**、明显不适当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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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类

1.精神罚:警告:

2.财产罚

1):不同于罚金。

2)没收**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4.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执照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注:

1)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

2)处罚只能委托事业单位;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不得再转委托,

委托者承担责任。

2.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四、适用

1.不予处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行为的

(3)**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超过追责时效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1)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2)条件:

(1)**事实确凿。

(2)对该**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

或者警告。

注:治安管理处罚为200元以下。

3)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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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

人**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

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成

立)

(5)决定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处罚决定

(6)当事人不在场,7七日内送达。

3、听证程序:

(1)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

(2)程序:

1)处罚前告知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申请,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3)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6)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1.罚缴分离原则:

收缴:指定的银行(15日内缴纳)

所有:上缴国库,属于国家

2.当场收缴制度:

1)20元以下注: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

3)特殊地区: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并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行政许可

一、含义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点:依申请、授益性、要式行为。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

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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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

1.一般许可2.特许3.核准4.登记5.认可:

(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

1.排他性许可:如专利许可;

2.非排他性许可:如进出口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

1.独立的许可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

2.附文件的许可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可以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可以决定的方式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注:排除部门规章、省级以下政府规章。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委托实施:委托行政机关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

2.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决定:

不能当场决定的:

1)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请人;

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4.许可形式:

书面(证书、批准文件[加印]、加贴标签、加盖印章);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公开: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

六、听证程序:

1.启动方式:依职权听证、依申请听证:

2.听证期限: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内申请听证

3、组织期限: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

4.回避: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5.案卷排它: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延续:有效期满30日前提申请,行政主体期满前做决定,逾期未作,视为准予延续。

【真题-单选】下列有关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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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

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C.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

处罚

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B

七、行政许可的监督

1、撤回(针对合法)

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的。

2、撤销(针对**)

申请人过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机关过错,可

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自己撤、上级撤、被

越权机关撤;被许可人**不赔)

3、吊销:从事**行为

4、注销(不存在无法实现)

丧失主体资格(死亡、终止);被撤销、撤回、吊销、期满未延续。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措施

(1)含义

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设定:

1、法律

2、行政法规:

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3、地方性法规:

可以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4)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__________托。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

不得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方式:

1.加处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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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其他行政行为

一、行政裁决

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

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准司法性,居中对两主体民事主体裁判。

二、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三、行政仲裁

特点:主体为仲裁委员会。

四、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五、行政合同

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六、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

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工伤认定,交通事故

认定,领取结婚证。

七、行政给付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

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复议

一、含义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特点: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排除:

(1)国家行为:包括国防行为、外交行为、宣告紧急状态的行为等。

(2)刑事侦查行为:刑事拘留、逮捕等。

(3)行政调解行为

(4)行政指导行为

(5)内部行政行为

(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附带性审查;规定(规章以下)、排除国务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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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机关

(一)上级

两个上级:政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一级主管部门

一个上级:

垂直领导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政府:上级政府。

(二)本级

省级政府、部委(注:上级为国务院)

(三)上级+上上级

派出机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四、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

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受理。

(三)复议过程中的原则

1.书面审理原则

2.不停止执行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四)决定

1.时间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

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决定

(_______4)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注:行诉法2014年11月修改,2015年5

月1日生效)

特点:审查合法性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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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的案件

2.复议终局

省级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排除: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

(3)刑事侦查行为

(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调解行为、仲裁行为。

(6)行政指导

2)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含规章)不合法,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务院部门。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原告就被告,原行为机关所在地

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不动产而提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户籍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连续一年)

被限自由地

四、诉讼当事人

1.原告

1)公民本人,如死亡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提

起诉讼

2)法人本身,如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其他合伙组织以全体合伙人

2.被告

维持→原行为机关、复议机关

1)复议改变→复议机关

原行为不服→原行为机关

不作为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

2)被委托组织→委托机关

3)几个机关共同行为→共同被告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去到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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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尚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六、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的期限。

1)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原法规定三个月。

2)不服复议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

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起诉的审查受理:7日内决定

3、组成合议庭:成员为三人(审判员或陪审员)以上的单数

4、回避

(1)对象: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审判委员会

其他人员:院长

5、撤诉:

(1)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

撤___________诉撤诉。注:原规定为2次合法传唤。

(2)原告申请撤诉,由法院裁定

(3)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撤诉,由法院裁定。

6、审理

1)公开审理原则:涉及国家**、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公开审理,涉

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不停止执行原则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

(2)原告申请停止,人民法院认为继续执行会造成损失,且停止不损害社会公益,

可停止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

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注: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3个月。

7.判决

1)驳回原告诉请

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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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3)确认**,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

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变更判决__________: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

有错

误的。

5)确认无效: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

**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6)审理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国家赔偿

一、概念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造成损害,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的赔偿。

区别:国家补偿:国家补偿→合法行使职权。

二、构成要件

1.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

2.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3.后果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

5.因果关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致害行为必须具有**性+刑事羁押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

(2)刑事赔偿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

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

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修改)

四、赔偿方式

1.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原则)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例外)

2.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即侵犯人身权),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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