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修改版]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6: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火车票改签规则)

第一篇: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看过以后我们可以试想一下有几个老师没有在违法,为什么违法行为会

这么猖獗?是不是他们违法以后根本就无人监管,即使是东窗事发,处罚的力度也根本不痛不痒?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

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因难的学生要

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

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

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

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

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

会上做公开检查。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

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所需的各项检查、和

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儿童身心

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生的通知》的精神,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

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三、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博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

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情地做好转化工作。

四、牢固地树立素质教育的学生观和质量观,努力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

教育方法。

五、要建立民主、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

习,奋发向上。

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七、严禁对学生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校除进行严格

的批评教育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情节较轻,能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如:面壁罚站、室内罚站等),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

2、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如:将学生赶出校门或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使学生在短时间内

产生生理或心理障碍,在校内或社会上引起围观、吵闹、投诉、上访、曝光等负面影响),扣除工资200元,

个人负担学生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

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学校除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其法律责任。

4、经常体罚学生,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校对其进行“学习待岗”处理。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

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

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

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二、要认真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知

法懂法,依法执教的合格教师。

三、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严格要求,又要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四、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奋

发向上。

五、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不偏爱一部分学生,歧视另一部分学生,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

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肯定他们的微

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努力上进,。对于个别经常教育无效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

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六、对学生教育应做到十个不准:不准让学生站着听课;不准将学生赶出教室或撵回家;不准推拉敲

打学生;不准罚学生抄作业、抄试卷;不准让家长出题抄题批作业;不准辱骂讽刺挖苦学生;对家长应为

人师表,不准与家长发生口角;不准罚学生干值日;不准不让学生上课或不让参加活动;不准不让学生参

加考试。

七、各班要将后进生的转化工作列入班主任工作重点,对后进生逐个排队分析。

八、学校把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项制度,每个教师应严格遵守,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人员,

学校一经发现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今后,凡体罚或

变相体罚学生受到家长投诉的,取消各级评优评先资格,教师期末业绩考评师德修养为零分,情节严重的

不发或少发期末奖金,对错误特别严重,丧失人民教师资格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促进我镇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

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

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

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

中获利的。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

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

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

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

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

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

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

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1.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

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2.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

以“禁止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建立

“禁止有偿家教”自查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要在业余时间,不定期调查、走访学生或家长,了解教师有无

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发现苗头及时进行阻止和处理。监管和查处不力的,取消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

表彰奖励资格。

五、投诉和举报方式举报电话:69367996:

yccgedu@

第二篇: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兴隆小学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儿童身心

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

生的通知》的精神,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

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三、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博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

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情地做好转化工作。

四、牢固地树立素质教育的学生观和质量观,努力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掌握科学的

教育方法。

五、要建立民主、平等、合作的师生关系,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引导学生勤奋学

习,奋发向上。

六、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加强尊师爱生宣传教育,树立尊师爱生的良好风尚。

七、严禁对学生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对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校除进行严格

的批评教育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情节较轻,能及时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如:面壁罚站、室内罚站等),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

2、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如:将学生赶出校门或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使学生在短时间内

产生生理或心理障碍,在校内或社会上引起围观、吵闹、投诉、上访、曝光等负面影响),扣除工资200元,

个人负担学生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

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学校除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其法律责任。

4、经常体罚学生,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学校对其进行“学习待岗”处理。

第三篇: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扬我校“爱生如子”

的优良传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规定如下:

一、严禁推、拉、打学生,严禁摔学生的学习用品,撕毁学生书本、作业等学习资料。

二、严禁以站体罚学生。学生因违纪需站立提醒的不得超过5分钟,不得令其面壁而立或站在公共场

所置之不理,请到办公室的,必须有老师在场教育。

三、严禁把学生赶出课堂。个别学生因影响上课不得不请出课堂的,必须交代其他老师帮助教育,下

课后必须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驱赶学生离校,学生到校上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责令回家(个别因病需与家

长取得联系后妥善处理)。)

四、严禁罚抄作业。学生作业出现差错,原则上就错题或错误部分订正。文科为强化记忆要求订正的

作业,错题量少的,最多不超过三遍,错题量多的,应酌情减少订正的题目和遍数。

五、严禁“封建家长式”的训斥学生。不得使用歧视、侮辱人格、威胁恐吓学生等教育忌语,批评学

生严禁影射、株连家长。不得任意传唤家长到校。

六、严禁以“留”体罚学生。放学后应组织学生按时离校,确实需要留下个别教育辅导的必须有老师

在场,不得影响学生身体健康。

七、严禁以停止考试或拒批作业体罚学生。

上述规定须认真执行,若违反其中一条者,一经查实,以体罚变相体罚论处。

第四篇:关于禁止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培养、教育、爱护学生是每位教职工的职责,教职工必须加强自身师德修养,真正做到言传身教、为

人师表,以爱促教。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发生,切实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师要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特别是行为偏差的学生,对学生的教育过程要耐心疏导,以理服

人,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尊重学生的人格。

二、上课不与学生发生正面冲突,一般采用暗示、提醒,严重者点名提醒或批评,有问题课后解决。

一般违纪现象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停课或由家长领回家。

三、要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学生的尊严。如完不成作业,要查清原因,及时批评教育,使之补

上或下次改正即可,不能让其重复完成几次或让其回家等现象,不许罚站、罚面壁、罚抄作业、罚跑步、

罚晒太阳、罚教室外受冻、罚过量的劳动、罚饿饭等种种不正确的变相体罚教育手段教育学生,更不允许

殴打学生

四、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损伤学生的自尊心,禁止辱骂、讽刺、挖苦学生,不得对学生讲有损

学生人格的话,不得侮辱学生家长。

五、学生在校时间,不准随意让学生离开学校,学生回家须经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审验核实,级部

主任同意,并通知家长领回或家长同意后自行回家。大门口放行要存放请假申请单。凡随意让学生离开教

育场所而造成的后果由教师负责。

六、如发生有害学生身体的突发事件(打架斗殴、自然灾害等),教师有权及时制止或自行停课、放学,

并及时报级部主任或其他领导。

七、教师或班主任对学生违纪现象要做好记录,定期进行交流,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填写

学生成长记录。

八、对屡教不改或在校造成严重违纪者,有分管领导批准,才可通知家长让其协助共同教育孩子。

九、因教职工本人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需一切经费及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对于情节

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各级部主任要认真检查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情况,并做好思想工作,使广大教师既能爱护学生,又

要勇于负责、敢于管理,要防止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而出现放弃管理的不良倾向。此项工作由政教处具

体督促、检查、落实。

十一、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师德量化考核分,情节严

重,影响恶劣者,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解除聘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清河镇明德小学

第五篇: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乃镇下布恰小学关于禁止教师体罚

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1、为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树立好教师形象,特制定关于禁止

老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暂行规定。

2、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自尊、自爱、自强、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严格禁止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有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发生,依照本办法予以追究。

3、本办法的处罚对象为责任教师和有关领导。

处理、处罚

1、违反本规定,对学生罚站、罚跑、逐出室外,用语言侮辱学生的,已被学校发现,大会点名批评并

扣发绩效工资的20%。

2、若发生侮辱、打骂学生事故,学校接到家长举报(已形成了一定社会影响),教师在全校大会做检

查,并扣发绩效工资。

3、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造成学生出走辍学事故者,扣发教师绩效工资并追究相应责任。

4、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100%的经济责任,给予相应

的处分。

5、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登报、报道等)对责任教师给予待岗处理。

6、教师体罚学生,被家长举报到教育局者,学校除采纳教育局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外,并根据以上条

款进行处罚。

7、教师体罚学生,被家长或其他人员举报到学区和教育局,除采纳上级意见外并根据以上条款进行处

罚。

8、学年内教师累计发生三次体罚学生事故者,对责任教师进行待岗处罚。

9、凡发生体罚学生的责任教师均不被评为本内的各种先进,年终考核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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