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案例教学法的创设:案例教学法的本土化
项目基金】本文为烟台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学教学
方法改革
性成果。
以法律思维与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视角》的阶段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为法律职业教育,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
法律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为实现其法律教育目标,英美法系国家掀
起了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热潮,相继产生了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
育、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其中,案例教学法主要应用于课堂教学,是
培养学生获取法律知识能力[1]与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在我
国,法学教育虽没有明示为法律职业教育,但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律知识
的基础上培养其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实践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应有之
意。但传统讲授式的法学教育方法仅注重知识的传授,并不利于学生能
力的培养。因此,案例教学法的引进是我国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重大举
措。但若无视案例教学法的生存环境与本土环境的差异,必将产生
“橘生南国为橘,生北国则为枳”的现象。所以,案例教学法的引进应
充分考量本土环境,舍弃“貌似神离”的移植,追求“貌似(不似)
但神合”的引入。
、案例教学法透析
案例教学以美国为代表,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由哈佛大学法学
院院长兰德尔(C.C.Langdell)创造。案例教学事实上是
一种实践教学模式,它要求学生课前阅读有关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寻
规律,并进而探求法官居中判决时的原则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既
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问答,又有互相辩论,通过互动加深学生对于法学
的理解并使其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的获取能力与实践能力。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并不仅仅局限于课堂讨论,而是对学习法律的一种整
体方法的命名。作为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课前充分的准备。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的最大差异
不在于课堂,而在于课前环节。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会根据教学内容
收集整理相关判例,作为教学资料发给学生。这些选编出来的案例通
常都是曾经确立或者影响过某一重要法律理论与原则的代表性判例。由
于每个法官都要在判决书中表明自己的观点并为自己的判决寻求理论根
据,故英美法系的判决书长于理论与推理分析,这决定了判决书普遍较
长。这些推理性强、文字精炼的判例一般都要学生事前详细阅读,认真
分析并做出合理判断。
另外,老师还会鼓励学生搜集并阅读一些与之相关的其他案例,
尽可能的比较案例间的异同,从而准确领会该判例所确定的法律
神或者原则。所以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课前阅读量非常大,
但大量的阅读和充分的准备保障了课堂教学的效果。
2.课堂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在案例法课堂上,教师对已布
置阅读的案例进行提问,这可以了解学生对相关判例是否阅读,
对判例中的争议点是否明晰,对判例所反映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的变迁
是否清晰。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提问、反问、追问,迫使学生发挥其积
极主动性进行思考、归纳与总结,然后课堂进入到讨论辩论阶段,在
讨论与辩论中逐渐理清法律原则或规则的内容及精神意蕴。整个课堂教
学中,教师始终扮演的是“引导者”而非“讲授者”的角。教师通
过积极的引导,让学生去感受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体验法律
职业的思维模式与方法,锻炼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能力与运用法律思维
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所以,一场典型的美国法律课堂是有关案例含义的对话,而不是教师的
直接讲演。[2]
二)案例教学法的存在基础
1.判例法制度与案例教法学法具有内在契合性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之所以能够产生并取得成功,是和这些国
家所采用的判例法制度分不开的。判例法是在现实中出现相关案例后,
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理由予以阐释,从而确立了为后来
案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在判例法国家,法律的产生有一个由个
别到一般的过程。同样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法律知识的获得是由学生
自己查阅判例并分析比较,后在课堂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追问、反问与
讨论,逐步的分析辨别、积极思考总结出来的,其同样经历了一个由个
别到一般的过程。知识获得的路径与法律产生的过程何其相似!正如哈
佛大学梅因教授所讲:“以其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过程,案例教学法
比
讲授法更接近普通法的天性。”[3]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案例教学
法不是一个孤立的教学方法,而是判例法制度在法律教育领域的具体体
现,二者具有内在的契合性。
2.职业教育定位与案例教学法具有供需一致性
美国法律教育为职业教育,法学院明确公开的目的就是培养律
师,因此实际职业能力的培养在美国的法律教育中显得格外重要。一名
合格的律师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基础,还要具备职业的法律思维能力
与信息获取能力,即“获取法律的能力”。英美法国家判例的渊源久远
堆积如山再加上不断更新的特性使得
获取法律的能力尤为重要,是成为合格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
质。而案例教学法恰恰能够满足其职业教育的需求!其通过在课
前给受训人员提供认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模拟实战机会,让受
训人员像职业律师那样分析案由——寻争议点——从海量法规判例中
搜索相关的法规判例——阅读并分析比较相关判例之异同——确定适用
的法律,做出终结性的判断;课堂上,学生会像律师在法庭上那样陈述
自己的观点——教师的循循善导(追问反问等),师生的集体讨论碰撞
——个人见解逐步形成了统一意见。从完整的案例教学过程来看,在
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同时,还产生出了新的法律思维和视野,得到了
充分的职业化思维操练和技能训练。所以,一方面,法律职业教育的定
位要求
其培养的人才具有专业律师的素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获取
法律的能力+法律实践能力;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恰恰可以培养
学生获取法律的能力与实践能力。故,法律的职业教育定位与案
例教学法之间就具有了一种供需的一致性,
育定位决定了其对案例教学法的选择。
换句话说,法律的职业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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