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沿革
从建国开始,教师曾长期被定位为国家干部,其权益由国家保障,并接受国家的指
导监督。
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公民在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
职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与政府之间那么是一种横向型民事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二〕从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以下3
种类型:
1.公务员。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
员或者教育公务员。
2.公务雇员。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
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3.雇员。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
府支付工资。
三〕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标准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利可归结为:
福利待遇权;
职业自由权,即享有管教学生、处置教学的自由;
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
自身开展权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而必
须承当的责任,表现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它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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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学校长与教师的关系
①行使解聘权
②教师的工伤事故处理
教师聘任制问题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分析
目前,一般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别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法律关
系。
也有学者认为,当前,随着公立中小学与学生的关系已经由大一统的行政关系向多
元化的学校与学生关系分化,学校和学生的关系,还包括管理关系与契约关系。
1.管理关系表现为:
公立学校相对于学生享有强制性与支配性的管理权。
这种管理权利〔力〕为我国的法律所明确授予,涉及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对
学生的奖惩等。
日常管理主要指公立中小学通过教师的具体教育教学行为实施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
行管理。
2.契约关系表现为:
①公立中小学作为独立法人,可以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
公立中小学与学生之间在食宿、学校设施的使用、一般买卖交易等方面存在的关系
就是这种带契约性质的民事关系。
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与学
生之间也构成一种民事关系。
二〕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对学校事故责任的影响和评判
明确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学校事故责任的法
律根底。目前对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监护关系。
认为未成年的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
.
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
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
2.准行政关系。
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当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
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
属于准行政关系。
3.民事关系。
著名学者储宏启先生认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
系,而只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纠纷。因
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以大多数人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应
为民事法律关系。
4.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平安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
保障其平安健康成长的职责。
教育关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关系,而只是学校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误和保护不周
才是承当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总的说来,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也是比拟可行的一种法律认定。
〔三〕学校责任事故责任的承当问题
一半以上的学校都发生过学校事故,6.7%的学校发生过多起事故。
城市发生事故的比率最高。
2.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与场所:
①学生自由活动时间
②放学以后
③体育课
④游戏或运动时:往往与年龄、性别、父母学历、学习成绩有显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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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与学校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而解决
③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①学校建筑设施存在隐患
危房与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玻璃不牢固,学校无围墙或围墙
太低,实验室不符合标准〔由于房屋倒塌和拥挤导致学生死亡的人数在各类事故中
为最多〕
②学校平安制度存在问题
门卫制度是最大漏洞,食堂卫生制度不健全,教师值班制度不健全,宿舍管理制度
有隐患,无定期平安检查制度
③教师素质低及平安意识淡薄,体罚与侮辱学生造成伤害,无视学生的异常现象,
不了解相关法律标准,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伤害
④学校对学生的平安教育不够
〔四〕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承当有限责任
〔1〕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
〔2〕学校能证明,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异疾病,在教育活
动中发生事故
〔3〕学校能证明,学校和教师完全履行了职责,仍不能防止事故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
〔5〕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
〔6〕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或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
〔7〕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
期间发生事故
〔8〕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
〔9〕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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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教师在上课时,发现一学生不专心听课,不断玩弄手中的铅笔,于是教师一
边讲课一边走到学生身边,想用教杆点一下学生,提醒他专心听课。不料教杆点到
学生铅笔的末短,铅笔弹起来击中学生的眼睛,导致左眼受伤。
例:2003年,山西运城某中学的一学生从垃圾堆中捡到一枚军用并带到教室里玩
耍。被班主任老师发现后没收,该班主任把没收的带回家放在窗台上。几天后,
本校一女教师的家属系退伍军人,在酒醉后拿起这枚向别人吹嘘并演示投弹过
程,导致当场爆炸,该退伍军人当场被炸身亡,多人被炸伤
3.区分学校的民事责任与国家、政府的赔偿责任
例:2002年新疆建设兵团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屋顶一根融化的冰锥坠落,砸中九岁
学生龙龙的头,半边颅骨被削掉。脑部神经严重受损,失去自理能力,鉴定为一级
伤残。2003年底家长提起诉讼,要求校方承当全部责任。2004年2月19日,乌鲁
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承当全部责任,赔偿受害学生残疾补助金、医
疗费、精神补助金43万元〔至此学校已垫付30万,又一次性赔偿了13万余元〕。
2004年5月,家长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当继续费用60万元。学校无力支
付,先是扣发、停发教职工的岗位补助和津贴,最后校长带着教师和学生去“打工赚
钱〞,赔偿医疗费用。
公有公共设施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
公有公共设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如设计、建造、安装〕或管理
〔维护、修缮、保管、巡查〕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有的平安性,致使使用者
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
通常情况下,世界各国均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学校设施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设施理论上是属于公有公共物的范畴。
5.判断学生人身伤害责任的根本原那么:
〔1〕三个标准
①学校、教师有无过错?什么性质过错?
②学校、教师的过错与人身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
系?
③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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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校事故的边界:
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学生、人身、过错〔不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四个理
论
学校事故不可防止论、学校过错责任论、学校有限责任论、学校平安风险社会化论
〔政府、学校、教师、社会分担风险〕
〔3〕保障制度:
校方责任险、教师职业险、儿童人身保险、国家赔偿
案例:教师与学校不负法律责任
天津王某起诉天津某中学。王某15女儿在该中学初三就读,因与同学发生纠纷,并
对班主任白某和教导主任郭某批评不服,在学校教导处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在医
院死亡。王某将该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对造成其女死亡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一事
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经有关部门调查:〔1〕班主任白某和教导主任郭某在处理学生的纠纷时工作方法
恰当,无打骂、侮辱、体罚现象;〔2〕处理问题时态度公正,无偏袒;〔3〕教师的
教育行为与王某之女非正常死亡之间无因果。
法院判决:学校和教师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学校承当局部责任
1994年11月5日,河南省虞城县田苗乡杨余庄小学5年级学生马建国在上早操时迟
到,在插入跑操队伍时与别的同学发生推桑挤撞,被摔倒在地,造成左臂骨折,花
掉医药费1300多元。马建国之父屡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学校认为,
学校按时上操是正常的集体活动,马建国迟到违反校规,学校不应承当责任。马建
国之父随后把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致,学校应承当主要民事责任。其父作
为监护人也应承当相应的责任。经法庭调解,学校赔偿马建国医药费1000元,诉讼
费和其余医药费用由马建国父亲承当。
案例:学校和教师承当全部责任
1995年11月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天气奇冷,该市民族小学学生宿舍第一次生起
火炉。500多名学生上完晚自习,急于回宿舍烤火,一窝蜂往宿舍跑去。经过宿舍区
门洞时,门洞旁边的小卖部有几人在买东西,阻挡了前面的学生,前面的学生被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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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后面的学生仍然往前涌,结果造成7名学生被踩死,18名学生被踩伤的惨剧。
据有关部门调查:民族小学的管理存在漏洞。〔1〕班主任与生活老师的责任范围不
明确,教室到宿舍区之间的较长距离长期无人负责;〔2〕生活教师经常不到岗;〔3〕
宿舍区门口小卖部设置不合理。
法院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宿舍区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承当相
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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