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总结终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5: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李肖霖律师)

1、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提供者。

2)劳动关系的内容为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连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特征。

(1)身份上的从属性。

(2)履行义务的从属性。

(3)经济上的从属性。

4)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发展和灵活运用。

3、适用范围的概念

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什么人适用、在什么空间适用、生效的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5、《劳动法》对人的效力

1)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

3)排除适用《劳动法》的人员

(1)公务员;(2)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3)农业劳动者;(4)现役军人;

(5)家庭保姆

6、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1)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方面

2)在合同的履行方面

3)在责任的承担方面

4)在争议的解决方面

7、劳动者的概念

广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以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狭义: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可以使我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事。

8、劳动者的资格

1)年龄条件;2)健康条件;3)行为自由条件

9、工会的特征

1)独立性;2)纯粹性;3)民主性

10、工会的任务

1)维权;2)教育;3)组织

1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

12、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的从属性。劳动合同的从属性是由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的。

2)劳动合同的继续性。劳动合同的继续性是指劳动合同所处的一种存续状态。

3)劳动合同内容的受限制性。根据合同的一般法律理论,合同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的内容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一般不能影响合同的内容。

13、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

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维奇显得劳动合同

1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

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比较灵活,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而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求以

书面形式订立。

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

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的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基于全日制用工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而非全日制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解除或终止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且在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

不得超过十五日。

15、劳动合同订立原则

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合法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16、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区别联系

1)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2)两者的效力对象不同;3)两者效力的混同

17、竞业限制

概念:是指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

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开业

生产或者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

1)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用人单位应该对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8、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2)亲自履行原则;3)不得强迫劳动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19、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20、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2)违约金;3)赔偿损失

2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

1)随时通知解除;2)预告解除。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3)裁员

2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1)通知

2)办理工作交接

3)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4)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23、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1)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消灭的事实

2)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消灭主观上无过错

24、劳务派遣的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

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用工和就业形式。

24、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

2)两者的当事人不同

3)两者的内容不同

4)两者的效力不同

26、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1)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

(1)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等...

(2)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与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其他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

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好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延长及待遇,职

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2)劳动力使用范围部分:

(1)劳动合同管理

(2)裁员

(3)奖惩

3)过渡性规定: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4)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集体合同期限一般

为一至三年

27、集体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十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

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8、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特殊情况:(除当事人在集体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应按以下情况处理)

1)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一分为二个或多个新企业,则因原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再存在,集体合同终止。

2)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在保留原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条件下,另立一个新企业,则原企业的集体合同继续

有效,该集体合同对与新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没有约束力。

3)二个分别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则原集体合同终止。

4)一个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吞并另一个订立集体合同的企业,则被吞并企业的集团合同终止,执行并入企

业的集体合同。

5)集体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工会发生集散或合并,根据国外集体合同实施的经验,除集体合同本身有特

殊约定外,并不当然导致集体合同的接除或终止,仅终止集体合同约定的工会应承担义务的履行,而企

业和职工仍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9、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1)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

2)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过一定的民法程序。

3)公式或告知劳动者。

30、规章制度制定的原则:正当性原则、合法原则、劳动合同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

31、劳动者承担经济赔偿的条件:

1)劳动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违纪或违章行为。劳动者需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形如下: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

(4)劳动者在没有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有经济损失的存在。(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少)

3)劳动者的违纪或违章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劳动者主观上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劳动者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3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所需要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的时间;

2)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中断工作的时间;

3)工艺中断时间;

4)连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需要的间歇时间。

3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的区别

1)计算工时长度的周期不同。标准工时以一昼夜为周期,即8小时/日,每周工作5天;综合计算工作时

间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

2)选用的条件不同。标准工时适用于在正常情况下的工作的劳动者,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用人

单位的职工;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适用于以下: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地质及资源勘

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

3)实行的方式不同。标准工时的具体实施方式为职工8小时/日,每周工作40小时;而综合计算时间的实

施方式根据《审批办法》第6条,在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

当方式进行。

4)审批手续不同。

34、延长工时的条件

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如果不实行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就不能如期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2)必须与工会协商;

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35、延长工时的限度

用人单位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6、年休假待遇

1)休息时间待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休假10天;已满

20年休假15天。

2)工资待遇:职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7、工资的法律特征。

1)工资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所领取的劳动报酬;

2)工资具有法律保障性;

3)工资只能与货币形式支付。

38、基本工资(标准工资)的特征:固定性、主要性、基准性、等级性。

固定工资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不是永恒不变的,如果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完全可以

变更基本工资的标准。

39、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保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实施的福利保障事业,目的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

动者基本生活,具有社会物质帮助和非营利性特点;商保是保险公司根据经济规律进行的一种金融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

2)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保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商保一般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并投

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险种。

3)适用的对象不同。社保适用于已经建立或曾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商保适用于全体公民。

4)基金来源不同。社保的基金一般来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财政;商保来源于投保人缴纳的商保费。

40、工伤保险概念

又称“职业灾害保险”,指劳动者因执行职务或维护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伤害、疾病、残废或

死亡等意外事故时,通过保险的方式获得医疗照顾和现金给付的一种社会保险。

41、属于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选择)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用,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约

定补偿协议;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出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中

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

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与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

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43、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待遇

(1)就医的医疗机构

(2)工伤所需的费用,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住院的待遇

(4)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的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安装假肢等

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职工工伤致残的待遇(案例)

(1)伤残被鉴定为1~4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

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伤残被鉴定5级、6级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伤残被鉴定为7~10级的,可享受: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的本人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4、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及受案范围(案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列为劳动争议处理

范围。

2)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保、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

发生的争议。

5)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7)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7:15: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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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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