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是范文网劳动合同栏目为您精心准备的,更
多精彩内容请收藏本站(ctrl+D即可)!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
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
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
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1/4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的,按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
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
其差额局部;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
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
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寻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安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2/4
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
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
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背本法规定,未经答应,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背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
对劳务派遣单位,撤消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答应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
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背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
3/4
当承当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4/4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6:5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71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