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
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写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
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
项目教育、施工队(班组)教育。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主要进行本工种
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介绍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和施工环境,使
之达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重新上岗、转岗应再次接受安全教育。
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
允许上岗工作。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气候变化和重大节假日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是指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
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建筑施工中的电气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中小型机
械操作及场内机动车驾驶等为特种作业。
(4)自我保护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
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
命安全的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
(5)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建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应当
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
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项”等。
建筑施工单位一般与新工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2)女工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女员工由于生理原因不宜从事某些危
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具体为:不宜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月经期间不宜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在哺乳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
(8)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必须佩戴上岗证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胸前都必须佩戴安全上岗证,证明已经受过安全
生产教育,考试合格。
2)杜绝“三违”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对事故教训的经验总结。统计表明70%以上的事
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三违”行为是违法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工人所在的企业办理,并支付保险
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
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但是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或者在工程
建设范围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
伤亡及自残或自杀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劳动保护常识
劳动保护是指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在
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筑工人每人提供一顶合格的安全帽,向在高处作业的
人员提供安全带,向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提供防护服和防护用具。
(1)正确佩带安全帽
安全帽是预防物体打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同时也是一种安全警示
的显著标志。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多,高空坠物或高处坠落极易发生。所以,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正确佩戴安全帽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安全帽由帽衬和帽壳两部分组成,
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帽衬顶部间隙为20~50mm,四周为
5~20mm);当有物料坠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用,不使颈
椎受到伤害。二是必须系紧下颚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时,由于安全帽戴在头
部,起到对头部的保护作用。
(2)正确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是防止人员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所
以,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有吊
绳式和速差式两种,应高挂低用。不准挂在安全绳上使用,不够长时不准打
结使用,可以串连使用。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挂钩应挂在连接环
上,也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3)其他防护用品的使用
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发生
触电事故。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或
鞋盖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从事有尘、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需要配戴防尘、防毒口罩
和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
2、其他劳动保护常识
(1)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防护
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应穿“三紧”工作服;不准戴手套、围巾;
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工作帽内,不准露出帽外。
(2)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带
钉鞋、赤脚、赤膊和酒后操作。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方式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
前提下,立即停止作业,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向单
位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2-08-17 06:32: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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