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劳动保护知识

更新时间:2024-12-29 13:25:4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7日发
(作者:私服)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劳动

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写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三级”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50条规定:从业人员应

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

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教育、

项目教育、施工队(班组)教育。对新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主要进行本工种

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介绍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和施工环境,使

之达到正确使用安全用具,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重新上岗、转岗应再次接受安全教育。

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

允许上岗工作。

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时,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

训;气候变化和重大节假日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

上岗作业”《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是指国家认定的,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

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建筑施工中的电气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爆破作业、锅炉与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操作、中小型机

械操作及场内机动车驾驶等为特种作业。

(4)自我保护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

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

命安全的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

(5)劳动纪律

《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

动防护用品”。在施工过程中做到“三不伤害”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建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

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应当

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

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

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

项”等。

建筑施工单位一般与新工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

2)女工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女员工由于生理原因不宜从事某些危

险性较大或者劳动强度较大的劳动。具体为:不宜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在月经期间不宜从事高温、低温、冷水作业

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在哺乳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

(8)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的规定

1)必须佩戴上岗证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胸前都必须佩戴安全上岗证,证明已经受过安全

生产教育,考试合格。

2)杜绝“三违”

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对事故教训的经验总结。统计表明70%以上的事

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三违”行为是违法的,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

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工人所在的企业办理,并支付保险

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

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但是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或者在工程

建设范围内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导致

伤亡及自残或自杀的不在保险范围之列

劳动保护常识

劳动保护是指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在

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防护用品正确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筑工人每人提供一顶合格的安全帽,向在高处作业的

人员提供安全带,向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提供防护服和防护用具。

(1)正确佩带安全帽

安全帽是预防物体打击对头部伤害的防护用品,同时也是一种安全警示

的显著标志。建筑施工交叉作业多,高空坠物或高处坠落极易发生。所以,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正确佩戴安全帽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安全帽由帽衬和帽壳两部分组成,

帽衬与帽壳不能紧贴,应有一定间隙(帽衬顶部间隙为20~50mm,四周为

5~20mm);当有物料坠落到安全帽壳上时,帽衬可起到缓冲作用,不使颈

椎受到伤害。二是必须系紧下颚带;当人体发生坠落时,由于安全帽戴在头

部,起到对头部的保护作用。

(2)正确使用安全带

安全带是防止人员高处作业时发生坠落造成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所

以,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有吊

绳式和速差式两种,应高挂低用。不准挂在安全绳上使用,不够长时不准打

结使用,可以串连使用。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作业;挂钩应挂在连接环

上,也不准将挂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

(3)其他防护用品的使用

凡直接从事带电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防止发生

触电事故。

从事电、气焊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戴电、气焊手套,穿绝缘鞋或

鞋盖和使用护目镜及防护面罩。

从事有尘、有毒、噪声等有害作业的劳动者,需要配戴防尘、防毒口罩

和防噪声耳塞等防护用品。

2、其他劳动保护常识

(1)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防护

操作旋转机械设备的人员,应穿“三紧”工作服;不准戴手套、围巾;

女工的发辫要盘在工作帽内,不准露出帽外。

(2)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带

钉鞋、赤脚、赤膊和酒后操作。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方式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

前提下,立即停止作业,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同时向单

位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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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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