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
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
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
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
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
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
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
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
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
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
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
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
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
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
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调解协议系案件各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调解制度作为民事
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一直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关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与实务界探讨
的问题,那么,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呢?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关于调解协议效力
确认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于双
方当事人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
人民法院提出。
一、管辖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管辖。
二、申请及受理问题
1、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程序。
主要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期限、申请形式、递交材料等内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四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
院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调解协议
达成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
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
址、、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等。
2、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
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
院提出。”除了人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以及中央批准的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均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申请确认范围。经行政机
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
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3、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确认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第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
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确认身份关系的;第三确认收养关系
的;第四,确认婚姻关系的;第五,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
程序审理的纠纷。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
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
当通知该当事人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申请确认。
三、司法审查问题
1、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
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也就是书面审查和庭审结合的审查原则,更符合这一特别程序的性质。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
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
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
2、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对调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自愿、
合法原则:
第一,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违背自愿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显失公正、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等。
第二,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违法。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涉及是否追
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等。
第三,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内容明确。确认调解协议的目的之一是使调解协议获得现
实的强制执行力,如果执行内容不明确,确认调解协议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第四,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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