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业:
协议地点:
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一】
患者于年月日因在医方处住院(门诊)科,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
根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庭外和解,那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
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
如何呢?以下是对庭外和解效力的介绍,并附上庭外和解协议书。仅供参考
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老实信誉的原则,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
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
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元)
庭外和解协议假如是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的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
庭外和解协议书范本:
的款项。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第四条:在医方根据本协议商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
医疗机构名称:
起的全部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见权利,否则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
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见权利的依据。
调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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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
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代表人署名):
医方代表人签字:
医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患方签字:
签注日期:年月日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二】
司法实践中,民事调解协议(以下称调解协议)与调解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而引发争议,甚至会提起再审,这样就不行避开地产生了争议,即法院根据调解协
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以下称调解书)。但是在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字,调解书是
确定没有生效的,那么,调解协议是否生效呢?
笔者试图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及法理上探析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关系,提出
解决方法,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一、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调解书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理解。2021年4月1日修改后正式实施的《民事诉
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
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
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0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简述之,
法院一般状况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只有在例外情
形下,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2、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理解。《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
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
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
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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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简述之,法院一般状
况下,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
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状况下,只要送交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与否
均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此处的送交,与送达不同。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
律效力;送交则是一种事实行为,具有说明事实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与法律发生冲突之具体表现
2、调解协议的内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通过调解,以到达拖
延时间、转移资产的目的。所以,当事人通常会明确商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商定
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确定的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在制作调解书的时候一般只规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却不把对于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加进去,也即通常调解协议的内容
要多于调解书的内容。《调解规定》
第10条规定,调解协议商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
当前,司法解释与法律对于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效力的规定之冲突,具体表现为:件作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
1、调解协议的性质。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通
过自行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协议。判决是法院根据实体法所做出的推断,调
解是当事人合意处置的结果。调解协议是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调解书对调解协议
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从法理上看,《民事
诉讼法》及《调解规定》对于当事人商定违反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有缺
乏之处。
只起到证明的功能,是否制作调解书及送达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均不产生影响。三、具体对策与建议
据《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产生法律
效力。对于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必定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这是对
《民事诉讼法》不恰当规定的一种修正,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缺陷。
1、选择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是有着
根本分歧的。根据《立法法》,依据法律的制定机关来确定法律的效力位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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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得超越
法律给予的权限和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解释,否则是无效的。法官在适用法律
时还是应当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裁判。具体处理如下:
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
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责任规定是调解书的必备内容。在没有制作调解书的状
(1)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况下,给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在制作调解书的状况下,调解书应当把调解协
效力。议确定的违约责任作为必备内容。
(2)对特殊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此时,调解协议自双
方当事人、承方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这个地方需要明确的是,不需
要制作调解书的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法院不得作扩大解释。
2、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
针对上述分析的问题,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应当主要着手于两个
方面:
(1)调解生效的时间以调解协议的签署为准。综合司法自治精神及司法实践,笔
者建议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
审查确认,且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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