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8: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招商银行抵押贷款)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246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58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

破坏。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1、247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248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249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

4、250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

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251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252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253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254条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9、254条2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

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国家所有权的管理与行使

1、255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2、256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

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3、257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

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4、259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

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

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

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集体所有权

265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根据260、261条的规定: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5、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5、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与行使

1、26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262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

使所有权: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

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263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26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私人所有权

(包括私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所有权)

267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一)私人所有权

1、266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所有权。

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

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企业法人所有权

269条: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

规定。

(三)社会团体所有权

270条: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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