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
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
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
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2、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
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
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
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
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
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
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3、借钱时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怎么履行?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
息。因此,如果借款时双方出于帮助和信任,约定不支付利息或当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那么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不支付利息。
4、买东西时,商店老板钱多了100元,这个钱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
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包括原物以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就是
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商店老板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有返还其不当
得利的义务。因此,这个钱应归商店老板所有。
5、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吗?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叫无因管理。
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邻居不在家,为了帮邻居收割地
里的麦子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要求偿还。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
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
成的伤害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
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
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
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
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7、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帮工中,因意外事故或帮工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被帮工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全部民
事责任。
8、哪些人可以成为“五保对象”?
五保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
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
活来源的。
9、“五保对象”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五保对象”供养的内容包括:(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
养办理丧葬事定。“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10、劳动合同签订了就有效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27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1、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合同收回统一保管吗?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两份。用人单位与员工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之后将合同文
本收回统一保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
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13、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怎么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
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农民朋友们在消费中遭遇商品或服务欺诈时,可以依此规定向经营者
索赔。
14、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概括地讲,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遇到假化肥,怎么办?
假化肥坑农现象之所以屡屡发生,有两点原因需要注意,一是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受
科技知识和法律常识缺乏的限制,很多农民在购买化肥时难以辨别产品的质量优劣和真假,
同时又不注意索要票据,这造成了消费者在维权时举证艰难。二是检验机构数量少,鉴定费
用昂贵,导致鉴定不易。已经遇到假化肥时,要立即向工商部门报案。
为了后期索赔方便,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有证据意识。购买化肥时一定要索要发票,发票是证
明购买行为的有力证据。很多受害者往往是因为不能提供直接有效的发票或其它凭证,从而
给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此外,发票内容一定要写得尽可能详细,如品
名、数量、产地、销售商名称等,以免在化肥出现质量问题时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16、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谁赔偿损失?
发现种子质量问题后,应尽早通知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要求尽快申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
家进行田间鉴定,并取得田间鉴定结果,以防止种子企业故意拖延,使证据灭失;有条件的
可进行现场拍照和录象。如果种子确有问题,可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进行解决:
(1)先与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多数商家都不希望因自己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闹得满
城风雨,一般都会设法解决。
(2)投诉到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通过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调解。投诉要求
要合理合法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要隐瞒自己在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否则会难以及时解决。
(3)通过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4)取得充足证据后,直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出售种子直接销售者赔偿不足,可以要求其他销售者连带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追
加被告可以做到。
17、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您正在患病规定的医疗期间,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
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力的,那单位就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您去买东西,千万不要忘了向销售者要发票,万一出现问题,这可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
如果您获得了赠品或者奖品,但赠品或奖品存在质量问题,那您照样可以向销售者提出
维修,调换,或者赔偿.
如果您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使您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如果您想起诉,您应该在
两年内起诉,过了两年您再起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了.
问: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⑴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一些用
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
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
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
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问: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
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等。并加大了处罚力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问: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
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
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
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销售者虚假降价,消费者受骗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42项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
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于不正
当价格行为。该服装店所谓的“大削价”,实是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诱
骗并且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价格法》第40条规定,
对经营者的这种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
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可以向当地价格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装店赔偿损
失。
问:啤酒瓶爆炸原因未鉴定,商家就可拒赔吗?
不久前,我到一朋友家赴宴,在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将我左眼炸
伤,我当即被送到县医院,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为此,我商家索赔。商
家认为酒瓶爆炸多半属于厂家质量问题,并以我没有申请鉴定、啤酒瓶爆炸原因
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未作酒瓶爆炸原因鉴定,商家可以拒绝受害消费者
的索赔吗?
答:该啤酒商家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向其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
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见,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并
不以申请损害原因鉴定为条件,只要消费者基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务”受到损害,均有权获得赔偿。至于该啤酒瓶爆炸是厂家责任还是商家责任,
对你的索赔权行使并无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
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
偿。”本条款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赔偿请求选择权。因此,你作为受害者选择要求
啤酒销售者赔偿,该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当然,若经鉴定该事故系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在啤酒销售者赔偿后,其
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21:56: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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