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法律语言中助词“的”、“地”、“得”的使用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14 23:56: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意见书)

工作心得:法律语言中助词“的”、“地”、“得”的使用区别

“的”、“地”、“得”三字念“de”(轻声)时,都可以作为结构助词,

用在实词、短语或句子中表示附加成分和中心语之间的结构关系。它们之间的使

用区别本是语言常识,但是当前在公文写作和各类媒体中使用错误的频率却很高。

本文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例证,分析三者在法律语言中存在

的表述和使用差别。

一、法律文件中“的”、“地”、“得”的使用

就单个汉字而言,在新华字典里,“地”字有2个读音,分别是“di”(去

声)、“de”(轻声),轻声“de”仅有结构助词一个义项。“得”字有3个读

音,分别为“de”(阳平)、“de”(轻声)、“dei”(上声),轻声“de”

也仅有结构助词一个义项。“的”字有3个读音,分别为“di”(阳平)、“di”(去

声)、“de”(轻声),而轻声“de”有两个义项,除作为结构助词之外,还有

常见的用法即作为代词使用,如在阐释一罪或无罪的多种情形时,多用“的”字

的代词表达形式,如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为结构助词,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字出现次数最多,但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每一个轻声“de”都是作为结构助词,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为例,“的”字共出现了1168次,作为结构助词有889次,“地”字出现了38

次,作为结构助词有6次,“得”字出现65次,作为结构助词有0次。(下文

中如未说明,出现的“的”、“地”、“得”都是指结构助词)

二、“的”、“地”、“得”的常见错误使用

在公文写作和各类媒体中经常出现“的”、“地”、“得”三字之间使用混

淆不清的问题,甚至出现以“的”字贯穿全文,从不区分“的”、“地”、“得”

的现象,这里将几种常见的错误列举如下,希望引起注意,并有效避免错误的出

现。

(一)该用“地”的地方使用了“的”

如:“要切实运用法律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使证人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这里“客观”、“充分”都是修饰限制后面的动词“提供”的,说明“提供”

的状态,而不是修饰名词,说明事物的性质,因此应该用“地”字。

(二)该用“得”的地方使用了“的”

如:“这个案子办的很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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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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