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法律语言中助词“的”、“地”、“得”的使用区别
“的”、“地”、“得”三字念“de”(轻声)时,都可以作为结构助词,
用在实词、短语或句子中表示附加成分和中心语之间的结构关系。它们之间的使
用区别本是语言常识,但是当前在公文写作和各类媒体中使用错误的频率却很高。
本文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例证,分析三者在法律语言中存在
的表述和使用差别。
一、法律文件中“的”、“地”、“得”的使用
就单个汉字而言,在新华字典里,“地”字有2个读音,分别是“di”(去
声)、“de”(轻声),轻声“de”仅有结构助词一个义项。“得”字有3个读
音,分别为“de”(阳平)、“de”(轻声)、“dei”(上声),轻声“de”
也仅有结构助词一个义项。“的”字有3个读音,分别为“di”(阳平)、“di”(去
声)、“de”(轻声),而轻声“de”有两个义项,除作为结构助词之外,还有
常见的用法即作为代词使用,如在阐释一罪或无罪的多种情形时,多用“的”字
的代词表达形式,如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
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为结构助词,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字出现次数最多,但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每一个轻声“de”都是作为结构助词,以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为例,“的”字共出现了1168次,作为结构助词有889次,“地”字出现了38
次,作为结构助词有6次,“得”字出现65次,作为结构助词有0次。(下文
中如未说明,出现的“的”、“地”、“得”都是指结构助词)
二、“的”、“地”、“得”的常见错误使用
在公文写作和各类媒体中经常出现“的”、“地”、“得”三字之间使用混
淆不清的问题,甚至出现以“的”字贯穿全文,从不区分“的”、“地”、“得”
的现象,这里将几种常见的错误列举如下,希望引起注意,并有效避免错误的出
现。
(一)该用“地”的地方使用了“的”
如:“要切实运用法律保证证人有客观的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使证人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护。”
这里“客观”、“充分”都是修饰限制后面的动词“提供”的,说明“提供”
的状态,而不是修饰名词,说明事物的性质,因此应该用“地”字。
(二)该用“得”的地方使用了“的”
如:“这个案子办的很好,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21:45: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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