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更新时间:2024-11-15 09:23: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电汇流程)

探析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摘要:本文对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进行了

分析,对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作用作了阐述。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人民是我国的主

人,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

力的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在

依法治国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

用。并指出了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

中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主要因素,针对问题提

出了改进措施,认为提高公民意识、平等意

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加强人大建设、

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党的领导,善于将党的

意志变成国家意志,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代

表大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主渠道作用。

关键词:人大依法治国作用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治理国家的

基本方针,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方略载入

了国家根本大法,使之成为宪法*原则。标

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

的历史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在依法治国中,

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充分认识人大在依

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对发展完善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根本

途径

权利的保障,就是用法律来保障。权利是

指公民的权利,权力是指国家的权力。如何

用法律来保障权利以及如何对待权利和权

力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对待个人权利与国家

权力的关系问题。依法治国,公民权利就会

高于并制约着国家权力,权力为权利服务。

由于国家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授予,从属

于并服务于公民的权利,所以,它以保障和

实现公民权利为自己存在的合理基础。依法

治国,法自民出,就会依法治权,以权为民,

公民依照法律法规去掌握国家权力,使之为

实现自身权利及利益服务。以权治国,,国

家权力就会高于并支配着个人权利,可随意

侵害甚至扼杀个人权利。以权治国,就会以

权驭法,依权治民,法律不过是权力握有者

统治人民,侵害和剥夺人民权利及其所体现

利益的工具。因此,依法治国是保障公民权

利实现的根本途径。依法治国,就是权利主

体的公民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依靠宪法及

其所产生的法律,用自身权利去制约权力的

一个基本特征。权利主体的公民,用所给出

的一种公共权力去制约另一种公共权力,来

达到以权利制约权力。依法治国,就是权利

主体公民,用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机关,控

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保

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的

主体只能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全体公民,同时

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客体对象必然是国家权

力。由于国家权力在分解使用中,都按层次、

按类别、按要素具体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

所以法制的重点客体对象也即掌握着一定

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

法制的施行,不仅需要建立作为法制标准

的法律制度体系,严格规定公民权利的内容

和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各自行使的规则,而且

需要建立作为法制运行依托的体制架构体

系,形成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社会

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国家权力体系间

制约的渠道和机制,使法制得以实现。

二、我国的政体决定了各级人大在依法治

国中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

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

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

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我国是人民当家

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人民民主专

政”的国体,决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

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同时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在这里权利

主体和权力是集于人民一身的。国体的这一

规定,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也必然是

人民。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

段,现阶段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水平、生产

力水平和物质条件的状况决定了全体公民

还不可能直接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通过

采取“代议制”或者“代表制”的形式,由

公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去行使管理国家和社

会事务的权力。

目前,在我国法定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居于主导地位。其主要

原因在于,作为国家政体的人大制度与现代

法治的核心精神要求完全相契合,即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它在权力结构安排和权力运行

体制设计上,充分提供了公民权利向人民权

力转化,并由人民权力对于人民所给出的管

理国家事务的行政司法权力,实施有效监督

制约的制度保证和体制条件。公民通过自己

民主权利的行使,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依法

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对各方面工作的重

大事项的决定权,并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依法选举、任命各

级行政、司法机关组成人员,通过他们实施

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同时通过各级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及其组成

人员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使之始终按人民

的意愿行事,维护人民的权利及其所体现的

利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这一法

治主体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在实施依法治

国方略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换言之,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的主导

地位正是来自于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

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人民实施依法治

国的具体承担者,又是人民实施依法治国的

主要渠道,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是其

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

三、制约人大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大及其常

委会的法定职能实际上还远未得到充分履

行,相应的其依法治国主渠道作用也尚未得

到充分发挥。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人民众和作

为依法治理重点对象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总

体上还缺乏现代法治所必要的主观条件

——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是指公民

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

位的自我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

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灵

魂,是公民对于管理国家事务的参与意识和

政治热情的思想根源。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

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

少,我国公民现实的或潜在的与传统政治文

化相适应的附庸意识、奴性意识还远远大于

法治国家所需要的自主意识、主人意识。与

这种奴性意识相伴生相依存的则是专制意

识,它集中表现为一些官员身上的家长意识

和个人专断作风。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其人

民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就

很难确立,在依法治国主客体的摆布上必然

本末倒置,主仆易位,把依法治国运作成以

法“治民”、“整民”,从而把依法治国引

入歧途。二是平等意识,即公民在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意识,这是公民意识的基础,更

是法制的基础。毋庸讳言,由于平等意识的

薄弱,在政治生活领域尤其在执法和司法领

域源于身份不同、职务高低而出现的不平等

现象还相当严重。三是权利意识,这是公民

意识的核心。权利是法的内核,公民若缺乏

权利意识,则产生不了对民主政治的渴望和

对法的需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

和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虽然逐渐萌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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