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摩法庭在法学教学的运用
现阶段,法学专业必修实践教学内容中有一种活动被忽视,那就是观摩法庭,本
文将着重从观摩法庭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应用为视角展开论述,为开辟法学的新
型实践教学方法提供参考。
一、观摩法庭的内涵及特点
观摩法庭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为了规范庭审活动以及进行法制宣
传,除参与审判案件的司法人员及当事人外,组织其他司法人员以及众旁听案
件的审理,案件严格依照诉讼法律程序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的活动。本文探讨的观摩法庭是狭义的涵义,
仅指由在校法学大学生作为主要旁听主体参与观摩庭审的活动。观摩法庭是真正
的庭审,但是由于其“观摩性”而又与一般的庭审(特别是模拟法庭)或者其他
的法律实践活动有着不同特点,总结观摩法庭可以发现其特点如下:
1.更加规范的庭审活动。笔者作为一名兼职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参与并认真
观察过许多庭审,发现在案件数量占绝对多数的基层人民法院,其庭审非常不规
范。例如,合议庭成员不到庭的开庭,普通程序中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地点,开
庭前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导致当事人超期举证、反诉等,更有甚者,
让当事人在有关送达回证上签收法律文书,说是随后送达,结果让当事人在没有
接到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丧失诉讼权利等。观摩法庭由于往往有许多专业人士
(有多年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例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法学院系的师生)
参与,所以法院一般会比较重视,也更加认真。庭审程序会严格按照有关诉讼法
的程序性规定规范地进行。
2.更加真实性以及直观性。模拟法庭与其它一般法律实践活动,例如案例分
析课程往往更像纸上谈兵,学生从法理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去想象理解法律实
践,对真实的法律实践似懂非懂,很难客观地认识法律实践。例如在模拟法庭上,
指导教师往往会将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法律事实更改为确定无疑的法律事实,以便
于学生在模拟法庭的结尾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岂不知在真正的法律实
践里,法官往往需要去伪存真,判决很难绝对的“客观公正”。所以真实的模拟
法庭往往会与客观的法律事实完全的一致,学生对法律事实的判断由于真实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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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判断,在使用法律上会更加的难以取舍。这就是真正的法律案件。
3.成本最低且教育效果更佳的法律实践教学活动。教学活动中的模拟法庭需
要学生经过为期超过一个月的排练,当然也需要教师不断地指导学生,其间会花
费师生较多的时间。对参与学生来讲,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能够接触到庭审的
程序,了解庭审程序方面的知识;但是对其他观看模拟法庭的同学来讲,其看到
的庭审却往往还不如观摩法庭“程序正确”,实体的法律应用方面也由于师生对
案件的修改而更加简单没有争论性。从两种庭审的投入比较看,前者花费了大量
的时间甚至物质,从教育效果看,模拟法庭对学生的影响较为局限。而观摩法庭
对所有参与的师生来讲仅仅是花费点路费而已,但是能够让观摩者接触真实的法
律案件以及庭审程序,比之模拟法庭中由于指导教师对法律实践的缺乏以及学生
对法律实践的无知,更能够体现“正确”以及“客观”的庭审效果。
二、观摩法庭举行的方式
观摩法庭作为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活动,一般都在人民法院正规
的法庭举行,其活动目的是规范司法机关审判程序,对参与旁听的人民众或者
司法工作人员起到教育的作用。但是本文研究是法学大学生作为旁听主体参与的
“狭义观摩法庭”,所以在实践中这种观摩法庭更应该从这种特殊主体出发采取
切合实际的举行方式,实践中根据举行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观摩法庭举行的方式分
为两种。
1.常见的正常地点观摩方式。为了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一般采
用的是在人民法院举行的方式。当开庭的时候,法学教学单位事先与司法机关沟
通好,按照司法机关确定的地点将学生带到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这种方式其实与
大学生参与与否没有直接关系,往往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庭审,只要是可以公开审
理的案件都可以观摩。
2.在法学教学单位专门举行的观摩方式。为了便于在校大学生参与观摩法
庭,经法学院系申请,由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可以在法学院系的“模
拟法庭”开展观摩法庭。虽然在法学院系开展观摩法庭方便了法学大学生对庭审
的观摩,不但可以节约大量的交通费,还可以使观摩的学生人数达到最大化,但
是目前来讲由于观摩法庭在法院之外开展的法律依据的限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
适合在高校举行的。在法学院系开展观摩法庭目前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是《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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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以及《关于全面
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7条。
三、观摩法庭开展过程中的工作
(一)观摩法庭的准备及审理过程观摩法庭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实际审理过
程,所以观摩法庭的准备活动以及庭审过程对学生来讲相对比较简单。实践中观
摩法庭的组织过程如下:
1.观摩法庭案件的选择。观摩法庭由于是由司法机关对真实案件审理的过
程,在选择案件上应该坚持程序学习与实体学习并重的原则,所以在选择案件上
可以尽量选择较为典型,在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具有争议性、可辩性的案件。并
非所有的案件都适宜观摩,比如事实比较清晰没有什么可辨性的案件,如果观摩
的话学生仅仅能够了解庭审的程序,至于有关实体法律的规定学习就较少,更谈
不上法律职业的技能学习了。
2.观摩法庭审前的准备。观摩法庭在该阶段的任务相对来讲较轻,就是由司
法人员进行正常的庭前准备活动,例如,证据交换、开庭日期的确定等。不可以
省略任何的程序。准备工作仅仅是由司法机关事先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争议焦
点告知教学单位的指导教师和要观摩庭审的所有大学生,以使大学生在观摩庭审
的时候能够做的有的放矢。
3.观摩法庭的审理过程。观摩法庭的审理过程就是依据我国的“诉讼法”,
所以整个审理过程与实际审判过程一样包括以下内容: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
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重点应放在法庭的调查和辩论上,可以使
学生能够体会和了解基本的诉讼程序,并通过法庭的公正判决,认识与案件有关
的法律实体规定。由于观摩法庭的观摩性,在观摩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也应该与一
般的法庭审理案件有所不同:那就是庭审要比一般的庭审更加规范。例如,语言
的规范,最好使用普通话;着装的规范,应显示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严肃性;
再如,庭审中要履行的许多程序都不可以像平时那样忽略或者走过程。
(二)对观摩法庭的科学总结观摩法庭教学实践活动是纯粹由司法机关开
展,法学教学单位的大学生观摩的活动。所以要发挥观摩法庭的教学实践活动效
果,仅仅是观摩庭审过程是不够的,实践中还应该把观摩法庭的工作重心放在庭
审观摩后的科学总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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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摩法庭总结参与人的安排。整个庭审过程中,有着主动性的掌握庭审程
序或者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司法人员、律师等,所以观摩庭审总结的参
与人员应该包括:司法人员、律师、指导老师、全体参与观摩的大学生。
2.要引导学生对观摩庭审的内容进行反思和总结。首先,由观摩法庭的带队
老师(或者指导教师)对观摩庭审的内容进行点评,特别是邀请有法学实践经验
的教师点评效果会更佳。点评的内容应该包括庭审的程序、法庭辩论的技巧、对
案件实体的认识等,通过指导教师点评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其次,由学生对案
件当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疑问,由司法人员、律师或者指导老师予以解答,必要时
也可以对提出的问题展开辩论,通过解答或者辩论让学生掌握整个庭审过程中需
要学习的程序或者实体的法律知识。当然,职业素养的培训也必不可少,比如庭
审中法官的发问,律师的发问,问问题的方式等,通过司法人员以及代理律师对
这些技巧的解答让学生掌握一些法律职业素养。再次,由司法人员和律师对本案
件发表见解,内容包括庭审的程序、实体法律内容、以及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识
等内容,让学生掌握作为不同的法律职业人从不同的视角对案件分析及逻辑推理
的过程。最后,根据学生对案件总结发言的效果,给参加观摩庭审的同学给予一
个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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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21:17: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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