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8 23:48: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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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

浅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在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简要

概述的基础上,分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的区别与

联系;再次,通过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紧密的联系总结

与归纳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最后,

针对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可操作

性的意见,即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正确权衡法律规则

和法律原则冲突和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

寻求最佳结合点三,这对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指导性意

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自由裁量权

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及其之间的关系中,存在法律规

则中心主义和法律原则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而在当今全球经

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规则很难跟上社会日益的变

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

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合理结合之路,

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法。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

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批示、规定。法律

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

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

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

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规则提供

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

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是规则的灵魂,是规则的根本

出发点,它为规则规定了适用的目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

关因素;而规则就是原则的具体化、形式化和外在化。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

确性、适用范围、适用逻辑、适用方式以及形式上存在明显

的差异。

1、在内容上的差异。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

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

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

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

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

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指明应当如何

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

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差异。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

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

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

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

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

法律规则更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

级规则。

3、在逻辑上差异。一个法律规则如果被适用,那么它

所规定的内容就能得到明确且具体的实现;法律规则由于缺

乏明确的假定条件及固定的法律后果,它只能引导我们对特

定因素进行思考,而不能直接告诉人们如何实现这些要求和

准则。而法律原则不具备法律规则所具有的事实要件和效果

要件上的对称性,它所拥有的只是一些对不特定事实所作的

评价或指示。换而言之,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而

法律原则却没有。

(四)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联系

德沃金不仅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方面作了详

尽的分析,同时他也认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也存在着

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德沃金看来,法律规则是原则

冲突的妥协的结果。

德沃金说“我在法律规则和原则之间做出区分的理由之

一,就是要表明规则如何经常在对立的原则之间以这种方式

表现出一种妥协,如果我们漫无边际的谈论规则和原则的冲

突。这一点就丢失了,或者被淹没了。”也就是说在立法活动

中,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必须依赖原则来求一

种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结果或许就是以妥协的形式反映在立

法文件中的。同时两者之间的联系还体现在法律原则是法律

规则的基础和根本。法律原则是规则的精神与灵魂。是规则

的根本出发点。既然如此,那么原则就为规则规定适用的目

的和方向以及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的适

用具有根本性限制作用。另外,在法律的整体中法律原则居

于更高的地位,并且几乎每—个法律规则都有—条或者几条

法律原则来支持。在立法中,立法者运用法律原则立法。在

司法中,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适用法律原则作出决定。

法律的变迁也取决于支持法律规则的各个原则的分量。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律规则和原则的

分量不同

我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式的形状,从上至下

分别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构成,在这些不

同位阶的规范法律文件中,其原则和规则的分量也是有差别

的。

宪法的概括性、广泛性、稳定性决定了它主要是原则构

成。而法律主要应当由规则构成。由于原则一般不具有直接

操作性,因此细化宪法确定的一系列原则就成为必要,由此

而产生法律。至于行政法规,它们应当是对“法律规则”的细

化,而不是对“法律原则”的细化。法律是制定规则、创造规

则的,行政法规则只能执行规则、细化规则。因为法律的上

位法是宪法,而宪法是原则的,对原则的细化就产生规则。

行政规章应当是对行政法规相关条款的技术性解释,这种解

释主要表现在专业化的技术层面上。如果法律已经具有具

体、详细的规则,那么行政机关直接执行法律即可,即便涉

及一些技术性较强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弥补,至于行政

规章,应当严格地限制在对行政法规中的有关概念从专业技

术的角度确定其外延。

(二)在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原则和规则的布局

不尽合理

1、在某些领域,在宪法的相关规定之下没有法律而直

接出台行政法规,由行政法规直接承担细化宪法原则的任

务。宪法是根本法,它不应当被行政机关直接执行,也不可

能被司法机关大量地直接适用。如果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行

政机关)可以绕开法律直接适用宪法,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

对宪法非常原则、笼统的规定做出自己的判断和解释,就等

于这些不是立法机关的国家机关也能直接根据宪法刨设规

则,这必然导致它们在使用宪法的过程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

量权,而这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2、虽然在宪法之下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仍然存在着

大量原则,这些法律仍然以原则而不是规则为主,这样细化

法律原则的规则就由行政法规或规章来完成。

3、不论有无法律,也不论法律确定的是原则还是规则,

行政法规或规章中还是充满了原则,或者是重复上位法的原

则,或者是在上位法的大原则之下确定小原则,但就是没有

规则。行政法规或规章里充满原则而不是规则,使具体的行

政管理人员在执法中拥有极大的空间,他们对这些原则条款

怎么解释都不能说没有道理。

三、如何处理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一)明确相对稳定的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本身应该具有稳定性较强的特点,这种稳定性

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无论是在制定

法律规则之时,还是在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法

律原则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或疑难案件,需

要平衡互相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合法的解决办法

时,法律原则是十分重要的。稳定的法律原则是法律稳定性

的基本保证,特别是代表法治发展方向的法律原则,更应该

持之以恒,这样才能维护一个国家法律的持久性和连贯性,

确保一国发展的平稳和恒久。在明确法律原则应该具有稳定

性后,其应该体现的内容就成为首先考虑的问题。法律原则

应该浓缩正义和公平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

展,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展现出不同的理念,但是维护人类

基本需求,以及代表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这种价值取向应该

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原则。

(二)正确权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冲突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在个案中是否存在冲突,一直以来

都有争议。德沃金认为:“仅从一个标准形式看,它是一条规

则,或是一个原则,不总是非常清楚的。”从本质上讲,规则

与原则之间的冲突其实就是在现代法治的框架内,如何最大

限度地减少以利己主义为轴心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以利

他主义为轴心的集体主义这两种价值和目标之间的摩擦所

带来的社会损耗。由此可见,规则与原则的冲突说到底是不

同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冲突。

法律原则往往互相交叉,要在相互冲突的原则中协调,

需通过衡量不同原则在具体情况下的相对分量重要性的强

弱来选择接受某一原则的指导。对原则分量的权衡,其实质

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

标准之间做出选择。因此,必须同时考虑各种价值、利益、

权利以及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等因素,才能做出正

确权衡。

(三)恰如其分地处理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关系,寻求最

佳结合点

成文法的国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法律规则的科学性

和时代性,也许不成文法的国家类似的问题相对较少。因为

具体实践依赖具体法律规则,因此对法律规则有着必然的期

待,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规则诞生于过去,这样的形势就迫

使法律规则的高质量和科学性,人们可以通过法律规则制定

过程中的慎重,以及程序上的讲究等,来确保其正当性,但

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法律规则制定者本身的局限—人类

认识上的局限—规则覆盖面窄,以及实践的千变万化,必然

导致这样的结果:再科学的法律规则都会时过境迁。

1、探索导致法律规则科学性和持久性的路径。既然承

认法律规则是人类的自我选择的行为规范,那么在成文之前

应该以一定法律理论和法治理念为基础,不能视法律规则为

解决实际某一事项的操作规程,更不能碰到实际问题通过法

律规则的匆忙出台而使其成为过河石头。即使是过河石头,

也必须是所有过河者都能依靠的石头。而法律原则必然成为

法律规则的过河石头,原则在前,规则在后,确保内容上的

合乎原则要求。同时在法律规则形成的程序上也必须体现原

则的要求。在我国法律原则中体现的民主集中制反映了这样

的要求,如同其他人为的东西一样,民主集中制虽然体现了

大多数人的意志,特别是在立法上的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的决

定,但是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保障又成为今后要克服的困

难,因为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受到公正和平等地对待的法律

原则,又让我们反思过去法律规则的科学性。个人所得税起

征点的全民大讨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意

见,是一个很好的典范。既然是要求人们遵守和处理相互关

系的规则,那么就应该由其主体来决定,所以这个路径应该

是在民主原则指导下的程序来完成。

2、围绕终极价值目标来确立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显

然每个国家要求法律解决的问题有明显的差别,与西方法律

以解决权利之间博弈而达到合理正当的社会安排不同的是,

我国的法律更多地担当了社会控制的任务,通过法律的严格

控制,不仅控制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权利,从而追求

一种“无讼”的和谐状态。那么我们的法律原则也应该是要求

体现这样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尽管我国传统法律价值的内容

是经济、生产、生存问题,似乎排斥个人自由和普遍正义,

但是正是这种民生问题形成了我国独特的法律价值体系,也

就是通过宏观的法律原则和微观的法律规则的规定,把国家

权力通过法律层面来规范,私人关系以民间自治为主,国家

不轻易干涉,追求一种“无为而治”的结果状态。

四、结论

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

的关系,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严格规则的弊端,二者的

关系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

配问题。在成文法中设立原则,将人(法官)的因素引入法律

的运作过程中,“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

—机(法典)系统”。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衡平性赋予了法官司

法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发挥其智慧以弥补成文法的缺

漏,甚至根据社会的理想、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

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以使法律能够应对现代不断变化着

的社会形势。

关于规则与原则的适用问题,目前有规则穷尽方可适用

原则说和程序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说,无论是哪一种都已关

注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作用。比较恰当的方式为提高法官素

质,适当应用判例制度,即对于疑难案件中已成功应用的原

则,在同样的案件中可重复使用。久而久之,形成一批概括

性高、适用范围广的基础性原则,使任何案件都能在对这些

原则的演绎推理中得到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加大审判监督

力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控制。

总而言之,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现有法律

规则很难跟上社会变化,如过分依赖规则而一味地限制原则

适用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因而,寻求法律规则与法律原

则的合理结合之路,才是解决当前诸多法律问题的较好方

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李可.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

3、赵波.德沃金的法律原则理论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硕士论文

4、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

5、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

8、周永坤.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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