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谑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一)(一)
内容提要: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
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
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
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
法实践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一、涉及戏谑行为的典型案例的案件简介
2006年4月1日,被誉为“世界陶王”的被告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乡约》节目中表示,如
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即可获得刑良坤艺术中心三层房产及楼内所有财产。原告
孙震决定破解这个“世界之谜”,经过一年的研究,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被告以“内层吊球
旋转不灵活”、“没见到作品为理由”,不予认可。之后,原告继续努力完成一件各方面均出
的作品,并且拍摄了作品照片和DV短片,于是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并寄去照片和光盘,
但始终没有得到答复。原告于2007年6月8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
被告悬赏广告成立并且生效。被告及律师称,该访谈节目不是广告活动,而且对原告的作品
提出制作的结构和初衷不相符,外观虽然一致,但“两者不是一回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央视访谈节目中,对社会公开的悬赏表示,内容具体、确定,是真实
的意思表示并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而构成要约。原告收看该节目后,按照要求完成
作品,以其行为进行承诺,因此,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并且符合要约要件,悬
赏广告合同依法成立。因此,判决被告履行悬赏的内容,将该艺术中心房产及楼内财产交给
原告所有。审判长认为,该案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形式,是按照契约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只
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即为有效。
对此,我们曾经在《检察日报》发表过评论,认为本案不构成悬赏广告,其性质应当是戏言。
1]对此,有人支持,有人反对。2]反对的意见主要是在公共场合公开宣言应当认定为悬赏广
告,戏言并非为法律概念,对被告的行为做一个非法律概念的定性,似乎不利于看清民事行
为的法律真实。
本案涉及到被告的行为究竟是悬赏广告还是戏谑行为,戏谑行为的概念和性质究竟应当如何
界定,以及戏谑行为的构成和法律后果究竟如何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戏谑行为,司法实践对戏谑行为缺少必要的审判经验,以上反对
将邢良坤的行为界定为戏言的意见则更进一步说明,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戏谑行为的研究
的欠缺。因此,在理论上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就显得更为必要和紧迫。二、戏谑行为的概念和
特征应当如何表述
(一)戏谑行为的概念
法律之所以赋予意思表示以法律效果,主要是因为表示乃是将意思做无误的表达。3]如果意
思表示有瑕疵,那么将必然会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按照德国法来看,这种发生在意思
和表示连接上的瑕疵,对意思表示来说可以是致命的。这是因为法律对意思表示效力的评价
是以意思与表示一致为前提的。按照《德国民法典》将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分析,应当区分
出真意保留、戏谑行为、虚伪表示和表示错误四种表示和意思不一致的情形。
戏谑行为(perjocumscherzerklaerung),就是戏言,是指表意人基于游戏目的而做出表示,
并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其表示欠缺诚意。4]这种概念界定是正确的。典型的戏谑行为有娱乐性
言谈、吹嘘、或出于礼貌的不严肃承诺。德国法称之为“非诚意表示”,换言之,即当表意人
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其表示欠缺诚意时,其意思表示无效。5]史尚宽先生称其为“谓预期他人
不为其所误解而佯为之意思表示”6],并指出,“按其时表意人之容态及周围情事,表意人明
无受法律的约束之意思”,与其他意思表示瑕疵(尤其是真意保留)相区别,他又将戏谑行
为分为“恶谑”与“善谑”,前者是谓表示人期待他人以其表示为真意时,而为之表示;后者谓
表意人预期他人认识其表示之非真意时,而为之表示。显而易见,“恶谑”属于真意保留之范
围,发生真意保留之效果,即法律评价有效。7]我们的分析是针对一般意义上戏谑行为——“善
谑”。德国法将戏谑行为和真意保留加以区分,并列至于法典的第118条和第116条。8]我
国民法沿袭了这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化的传统,但却没有对“戏谑行为”、“真意保留”等做出
相应的规范,而仅在《民法通则》第59条笼统使用“重大误解”概念去统领意思表示在各个
阶段所出现的瑕疵,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混乱和矛盾。
(二)戏谑行为特征
1.戏谑行为系表意人故意为之,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戏谑行为人故意造成的。此特征与
其他偶然造成之意思表示瑕疵,比如错误等相区别。此种故意体现在意思表示上具体表现为:
动机和表示的一致性;真实意思和表示的不一致性。分别来说:其一,动机是戏谑行为人欲
对受领人表示非真实之意思的企图,也就是说对受领人表示戏谑行为是行为人故意的,符合
本身动机之初衷。其二,戏谑行为人表达意思与内心真实意思不符也是故意的,并期望受领
人可以认识到此系非诚意表示。
2.戏谑行为系意思与表示发生的不一致。不一致,指的是内在真实意思与表达意思的不一
致。如果表意人所要表达的意思符合内心真实意思,那么就不是一个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法
律就不需要介入,因为私法内核是意思自治。只有发生表示与意思分离,才会产生法律评价
的问题。此种不一致是发生在意思引导表示之时,对于意思表示来说“是致命的”,是法律给
予其评价的前提。
3.戏谑行为系善意。如果没有像德国法那样严格区分戏谑行为和真意保留,那么戏谑行为
是否为善意好像就没那么关键。但是,正是由于戏谑行为的善意性考虑,德国民法将其与相
对恶意的真意保留相分离。善意,指的是行为人动机上的善意,进一步说,就是体现在意思
表示构成要素上目的意思的善意,所以,法律采取“意思主义”解释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去保
护戏谑行为人的利益。现在有人批评《德国民法典》第118条对戏谑行为的评价,认为这样
会削弱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所以,德国法理和实务开始加强了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
护。但是《德国民法典》第118条的立法基础,即保护善良表意人的立场却永远不会改变。
4.戏谑行为系外观可以被相对人识破的行为。此特点使戏谑行为区别于欺诈行为。外观可
被识破的程度也大大高于并区别于真意保留。法律豁免戏谑行为的法律后果,一个很重要的
原因就是表示行为的可识破性。如果这种可识破性可以用“度”来衡量的话,那么,应该建立
在一个理性人客观的衡量之上。超过了理性人所识别的范围之外,那么就是超过了这个“度”,
将被法律所排斥。戏谑行为的“度”完全是由表示行为体现出来的,并受表示的场合、习惯和
诚信原则的约束。
5.戏谑行为系无效行为。无效指的是法律对其的评价,是从法效的角度讲的。如果从行为
的动机上讲,戏谑行为至少满足了行为人一定的需要,比如客气、修辞、虚荣心满足、礼貌
等等。虽然日本等国对戏谑行为规定与德国不同,没有直接排除戏谑行为的法律效果,9]
但是他们对真意保留强制有效的同时,都在后面的但书中对意思受领人明知的情况下,给予
表意人豁免。例如《日本民法典》第93条后半款但书规定:“相对人已知或可知表意人真意
时,该意思表示无效。”从这个角度说,这些国家和德国对戏谑行为效果的评价差别并不大,
因为但书对真意保留例外的规定,其实就是对戏谑行为的承认。三、戏谑行为的构成
我们认为,戏谑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能够为受领人识破
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能够为受领人识破,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善意。目的意思是法律行为具体
内容的基础,是效果意思的必经之路。目的意思来源于动机,单独存在并不能产生法效。只
有具备效果意思,才能发生法律关系之设立、变更和消灭,发生表意人所期待的法律后果。
单纯目的意思对于法律行为的法效来说是没有意义的。
戏谑行为的目的意思,主要做性质上分析,即是否为“善意”。戏谑行为区别于其他行为最主
要的特点,就是其目的意思只有一个——被受领人识破。虽然戏谑行为人做出戏谑行为的动
机多种多样(捉弄、玩笑或者出于礼貌),动机所影响的表达也千差万别,但是行为人表达
之目的意思却只有“被受领人识破”,或者说是不被受领人误解真意。虽然戏谑行为是非诚意
表示,但是这里“非诚意”是表意人希望相对人所认识到其内心建立在善良之上的缺乏法效之
意愿。简言之,戏谑行为人预见相对人并不认为他有缔结法效的意图。戏谑行为与真意保留
的区别,就在于缺乏欺骗意图(Taeuschungsabsicht),至多只是想作弄(捉弄)相对人。10]
在英语中善意的谎言被称为whitelie——苍白的谎言,这种谎言在宗教中是被上帝所原谅的。
苍白的谎言没有说服力并可以被随时识破,所以与其说戏谑行为人欺骗受领人,倒不如说是
开了一种玩笑,这是因为与其说是谎言,倒不如说是一种语言上的修辞手法——类似于夸张。
正是由于戏谑行为人目的意思的善意,使得戏谑行为成为脱离真意保留的天梯,表意人从而
得到法律上的豁免——归于无效。
戏谑行为人目的意思的善意可以从动机善意上进行考察。动机是推动一个人进行活动的内部
动力,它指引、激励着个体的活动。在心理学中,动机是人活动产生目的之前的存在:“当
动机转化成目的之后,人才能使自己活动得到满足。”11]动机产生目的意思,目的意思的善
意性必然要求动机的善意性,反过来说,只有善意动机才能产生善意目的。虽然法律不把动
机作为意思表示因素,这主要是出于法律是实践性的,而动机完全是心理成分,很难进行客
观考虑。正如拉伦兹所言,每个人都必须原则上承担其期待不能成为现实的风险,承担其对
于有关重要情形想法不符合现实的风险。12]法官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戏谑行为时,会结
合表面的目的意思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比如动机)来考虑。例如,A、B两人,A为著名高
尔夫球运动员,B为普通人。两人都夸口如果有人能在一定杆数内完成高尔夫比赛就可以得
到他的全部财产,结果真有人完成了比赛。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认为A作为著名运动
员夸口的动机有炒作之可能,故其动机的善良程度受到了怀疑,也就是目的意思的善良程度
遭到质疑,结果就使相对人对A产生的信赖度要大于B,从而对于一个善意相对人来说,A
恐怕要赔偿他更多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损失。值得一提的是,目的意思产生的表示意识是目的
意思的自然延伸,在要素构成中被目的意思所涵盖。没有表示意识也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
后果,在特定场合有可能产生法效。如1991年德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例指出:“如果表意人
一旦具备了民事交往应有的注意谨慎就应该或者能够认识到,他的表达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
习惯可以被理解成为意思表示,而受领人亦实际如此理解时,即使欠缺表示意识,该意思表
示依然能够成立”。虽然表意人没有特定目的意思,但是如果他的行为在特定场合下已经造
成了一个可以信赖的事实,那么表意人需对受领人形成的信赖利益损害予以赔偿。有人认为,
缺乏表示目的之表意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13]这是错误的。因为正是由于表意人没有尽
到“应该注意的谨慎”,才使受领人基于此产生了信赖。换句话说,正是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
迫使表意人对自己的过失负责,从而使受领人对这些外形上成立但实质缺乏目的意思的法律
行为产生了信赖。如果表意人没有过失,比如戏谑行为人尽到了合理的谨慎,那么该意思表
示将不会产生法效,也就不会产生相对的信赖利益。信赖是以对方责任作为基础的,从这个
意义讲,是一种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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