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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节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
一、混淆行为的定义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
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与他人的商品、营业标志相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P303)
二、混淆行为的认定
1、主观的故意性;
2、混淆的特定性;
3、后果的误导性。
三、混淆行为的类型(《反法》第5条)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
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优先适用《商标法》)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烟草制品)相结合的商标注册原则;
◆我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和禁止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
条、《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
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
或者商品装潢、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
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商标的
反向假冒;
6、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7、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上述标识的。
8、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问题讨论:
●如果经营者将与他人未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用作自己的商业标识,造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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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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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9:4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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