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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
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
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
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
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
理人主X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
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
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
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延伸阅读]如何理解表见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
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
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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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
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表见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它就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否则,则不成其为代理,而是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
的民事法律关系,只对缔约双方存在法律效力,不与他人.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
条件.
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
的民事行为欠缺成立的有效要件,那么该行为从一开始就不
产生法律效力,又怎么能够转嫁到被代理人身上呢?又从何
谈起被代理人承受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呢?值得一提的是,
这里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
意思表示,即扩展到第三人根据表象完全有理由相信表见代
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领域,而不是仅
仅局限于事实上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如果出现表见代理
人为故意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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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有损被代理人的权益的合同的情况,则会因表见代理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使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
充分的保护.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
理权的认识.
第三人作为该行为的相对方,其目的应是追求通过表见代理
人从被代理人处获得该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这就说明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相信该民事代理行为是有效成立的,该代
理人是有代理权的.而第三人之所以会与该代理人为民事代
理行为,其必然要求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使
其对该代理人的代理权达到内心确信程度的事实上或者法
律上的联系.只有这样,法律才有必要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来
赋予第三人向被代理人追求民事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的权利.
4、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即第三人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也
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缺乏应有的谨慎而轻易将没有代理
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而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
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不具备代理权,但却赋予了第三人
向被代理人主X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的权利,这在一定
程度上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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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人利己之嫌.依据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这
必然要求第三人也给予被代理人一定的对价,遵守一定的游
戏规则,以达到法律对相互处于对立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的
平衡.所以,这就要求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表现为善意以体
现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表现为无过失,以更好地保
护在这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的这一构成要件,民法学界对此有较多的争议.笔
者认为,虽然表见代理不具备代理权,但却具备了代理的表
象,该表象使得第三人在尽到了法律上要求的对表见代理人
的代理身份和代理权限的注意义务后,还无法预见到该代理
人并不具备代理权或者该代理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如果第三
人和被代理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过失,是不可能形成代理权
表象的.表见代理制度既然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尽到
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在主观上不得存在过失,以保护被代理
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就必然要求被代理人对于代理权表象的形成在主观
上存在着过失,以避免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无过失的情况
下受到损害,使得双方在这场市场交易中处于同等的地位.
如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
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这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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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代理人已经越权行使其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授权不明,存在过失,形成了代理人未越权之表象,致使
第三人误以为代理人并未越权而与之实施民事代理行为,实
际已构成了表见代理.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
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解读]追认权一般是通过意思表示的形式,即言辞表达
形式明示.通过一定的行为这种默示形式进行追认的情况,
比较少见.在无权代理场合,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
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
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
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解读]本条系对因表见代理而承担合同责任的被代理人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解释.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在其表现出足以使得缔约相
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下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本质上
仍是无权代理,但由于缔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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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须符合
以下要件:〔1〕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表
见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方面存在使人误以为其有代理
权的外观,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二是被代理人
方面存在使人误以为其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的言辞或行为,
如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未表示反对,使人产生默
示授权的误解;〔2〕缔约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主观上属于善意,相对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下列情
形构成表见代理:〔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
发生过订立合同的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
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
人印鉴的介绍信;〔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
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
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X围;〔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
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商业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
〔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
对;〔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
不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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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包括:〔1〕##行为,因为违
反法律的行为是不能被授权的;〔2〕违反交易习惯的行为,
即缔约相对人与行为人订立合同时违反交易双方的惯常做
法;〔3〕已作合理通知后实施的行为,如某人代理权终止后,
被代理人已经将代理权终止的事实通知有业务往来的单位;
〔4〕违反法律规定的特殊授权要求的行为,如《公司法》规
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如果缔约相对人未要
求行为人出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因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
济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X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
括间接损失.
表见代理尽管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是,表见代理成立后,
即在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到无
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
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
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终究属于广义的
无权代理,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是
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与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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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公司委托业务员乙到某地采购电视机,乙到该地发现
丙公司的VCD机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丙
公司签定了购买500台VCD机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
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一起纠纷.此案就涉与到了表见代理
与其法律后果的问题.此案中乙购买VCD机的行为没有代理
权,但由于其具有甲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具有外表
授权的特征,而使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其签定合同,
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
此,甲公司应接受获取并向丙公司付款,如若甲公司因此受
到损失,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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