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卷第6期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 27 No.6
2012年6月 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June 2012
●法学园地●
论对通奸行为的法律制裁
徐 彰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00)
摘要: 通奸行为自古有之,延续至今仍经常可见。通奸行为对社会风气以及公众道德有着不小的危
害,然而现行中国刑法并没有将通奸行为入罪。本文通过对通奸行为在中国各个朝代所受法律制裁的情况进
行综述和比较,以规范性论述和实证性分析得出结论,认为通奸行为不应当通过刑法而应由以民法为主的私
法进行调整和制约
关键词:通奸;通奸入罪;法律制裁
中图分类号:D9O一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87(2012)06--0013--03
从中华“通奸罪”史可以看出一个很明显的的特点,即 是:(1)男女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2)男女双方或者一方
对通奸行为的法律制裁随着时代的进步变得越来越轻。 已有配偶;(3)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在中崮古代。“道奸”
从秦汉时期的死罪到唐宋的徒刑再到明清时的杖刑,一直 行为一般被称为“和奸”,以区别于“”行为。在古代的
到现行法律中对于通奸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受刑事法律 律法中,对于这两种奸行为,定罪和量刑都是不同的。本
制裁。另一个特点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国历朝历 文所讨论的对象,只是“通奸”。
代对于通奸行为都是以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中华人民共
和国则是以民事法律加以调整,这是很大的一个变化。
二、中国古代对于通奸的法律制裁
那么,对于“通奸”这一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 (--)周和战国时期
的道德败坏的行为,现行法律为何不将其入罪呢?难道是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
如一些人所说的那样,是因为社会整体的道德退步,沦丧
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么?与此同时在时间上的推移过程中,还隐含着另外一个 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
显著的但却不常为法律人所考虑到的社会特点:随着时间
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行为。公元前407
的推移,社会经济制度在不断变化,从最初的自然经济到
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
今天的市场经济。这一因素与通奸行为的法律制裁之间 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
有无关系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 夫则宫,日淫禁。”
讨。 (二)秦汉时期
倍死内外,禁止淫
一
、通奸的概念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
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 定
在犯罪罪名的演变过程中,出现最早的罪名是有关性
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
交方面的,性犯罪的几种表现形式之一便是通奸行为。何 私刑也合法。在秦代,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应比照
为通奸?《小尔雅・广义》:“男女不以义变谓之淫。上淫
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如果隶和女主人发
日蒸,下淫日报,旁淫日通。”所谓“义”,是指须有丈夫与 生了性关系,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隶强
妻、妾的婚姻关系。这里指出了通奸的特征便是男女双方 迫的,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犯上作乱”、“大
不存在婚姻关系。 逆不道”,要加重刑罚。
在本文中,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已有配偶的 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 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
男女自愿、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所以通奸的特征 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官刑。商对于男
收稿日期:2012—04一ll
作者简介:徐彰(1987--),男,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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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
性关系以及重婚罪。前两种罪属于对象特殊的情况,而第
三种罪是以存在两个婚姻关系为犯罪构成要件。这三种
情况与讨论的一般通奸行为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因为一方通奸的事实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这一条款认定夫妻中与他人通奸的一方
为有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要被处以死刑。
(三)唐宋元明清时期
我国封建法制的集大成者《唐律》规定:普通人相和
奸,徒一年半,奴与良人和奸,徒二年半,和奸亲属,自徒三
年直到绞死。疏议日:“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
二年。”即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
妇女要判刑两年。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家庭的成
员均有权捕捉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
刑罚(《唐律》卷二十六)。而“媒奸”是经人撮合而通奸,像
《水浒传》中的王婆,把潘金莲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人开始私
通。按照唐律的规定,犯媒奸罪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
从元律开始,刑律中增加了“杀死”一条,规定: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
其之夫,并不坐。”
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 ‘其非奸
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这也许是
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
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
所亲获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者,奸妇
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人官”(《清刑律・人命篇》)。
《大清律》中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双方要各打八十大板,
有丈夫的要打九十大板;犯刁奸罪的,要打一百大板;犯强
奸罪的,要处以绞刑;未遂者,打一百大板并流放到三
千里以外。
三、中国近代对于通奸的法律制裁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
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
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
同。”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
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
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一九--]k年七月的
《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
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
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四、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通奸的法律制裁
我国现代刑法对通奸行为无一般规定,立法者将通奸
视为道德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即一般情况下的
通奸不是犯罪行为,不受刑法调整。(此处所指“通奸”并
不包括破坏军婚罪,罪第二款与未成年少女自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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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通奸行为并未导致离婚,则无论是刑法或是民
法以及任何其他的部门法,都不能够对通奸行为做出法律
制裁。
五、对问题的分析
时至今日,社会上依旧有不少的民众认为通奸这种破
坏他人家庭幸福的严重道德败坏的行为应当严惩,有一部
分人大代表主张将通奸罪加人刑法并在每一年的全国人
大会议上提出议案。与此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在法学界同
样有一些法律人通过著作和论文的形式表达他们支持通
奸入罪的观点和态度,如左德起、刘海泉的《通奸入罪论》,
费晓丽的《对通奸行为法律规制的再检讨》等。
然而笔者认为,通奸行为不再以刑法治罪,正是我国
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作为
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表现。通奸行为不入罪,充分体现
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可预见的将来,通
奸行为不再可能被刑法加以调整。对此,笔者拟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