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3期
姓才论
No.3,2011
(总第227期) THE N0RTHERN FORUM Tol[al No.227
论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整
楚道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要]人的行为并不一定与他人的行为相互联系形成社会关系。环境行为是作用于自然环境行为,
并形成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是、也不能视为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法律不能调整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法律能够调整的只是环境行为及其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以此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关
系的和谐和与自然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环境行为;调整;关系;自然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1)03—0151—06
一
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建立行为模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调
、论题缘起:法的调整对象
控,这是法律运行过程最易为人所感知的普遍现象。法
法的调整对象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 律的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
学者们的论点各有不同,主要有:(1)法是调节人们行
系。人的行为只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中介,而行
为的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两种说法的意 为之所以能成为中介的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形成基本上
思实际是一致的。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 依赖于人的行为 J( )。
成的人们的总体,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
上述我国法理学界对法的调整对象的主要观点,其
既体现社会关系又反过来影响社会关系 』( 。法通过
要点和特征表现为:(1)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法律作
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
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建立行为模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调
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j( 82’。
控,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授权)什么、应该做
(2)法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的调整对 (义务)什么、禁止做(禁止)什么。为了实现法律上
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
的公平,每个人应为其行为负责,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分配。法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法律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
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才实现对社会调整的,因为人的
不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
活动和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达 果的尺度,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2)社会
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
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是针对行为设立的,因而首先 即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的活动和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
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来说,不通
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3)法律既调整人的行为,又
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l( 16)。(3)法
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了人的行为,就等于调整了社会关
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 系。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
要求来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的。人的行为是法律规 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法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
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则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 调整社会关系的,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才实现对社会
对象 J( )。(4)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调整的。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的表述为是一定层次的
意志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 “社会关系”。
关的单个人的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中,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方面,一人行
即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意志行为,调整这种意志行为,实 为是否一定与他人行为相互作用。社会关系是两个或多
际上也就是调整了这种社会关系 】( ’。(5)法律作
个人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或状态,行为与行为相互
[收稿日期】2011—03—05
作用才构成所谓的相互关系,即社会行为关系(简称社 环境有着最直接的关系。这种行为也会产生一定的“结
会关系)。但是,人的行为与社会关系并非一一对应,人
果”。如果人们采取体现和尊重自然规律的方式而作出一
的行为并非一定与他人行为相互作用形成社会关系,例 定的环境行为,则这一“结果”是能够促进自然环境的
如,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的行为不仅指向他人(的
良性“发展”的,至少不会破坏自然环境的现有的“和
行为)形成社会行为关系,而且指向自然环境形成人与 谐”;如果人们在作出一定的行为时没有尊重自然规律、
自然环境的关系,这一行为我们称之为人的环境行为;
调整。通说认为,法律所调整的是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相
甚至严重违反了自然规律,则这一“结果”就体现为自
的环境问题。所谓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
另一方面,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能否等同于对人的行为的
然环境的退化或损害,如污染和生态破坏,这就是所谓
互作用的行为,既能够形成社会关系的行为,对于不构 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
6j 。环境问题
成人与人关系的行为法律能否调整,传统观点没有做出
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回答。笔者认为,以调整社会关系来涵盖对人的行为的
调整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能涵盖所有的人的
行为,也不能涵盖所有的应当由法律进行调整的人的行
为。法律调整人的行为不等于调整社会关系,只有从社
会关系的角度(或相互联系的角度)对相互作用的两个
或多个行为进行调整才调整了他们之间的关系,调整社
会关系也就是对多个行为进行整体的、相互联系的调整。
除此之外,法律对行为的调整还包括:只调整构成社会
行为关系的一个行为,或者只是分别调整两个或多个行
为,而没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情形。所以,
法律对人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整,很多情况下具有重要的、
独立的意义。作用于自然环境的人的行为,并不一定与
他人的行为构成社会(行为)关系,对于这种行为,不
但需要法律的调整,而且法律已经在进行调整。理论界
理应对这一现象作出回应。
二、环境行为及其调整
人们因为自身的原因、社会经济的原因或者环境的
原因而需要作出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人的行为分别作
用于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如下图)。
图1:人韵行为方向图标
通过对上图的分析,笔者对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调整
有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人的行为有多种,依据行为作用的方向不同,
可分为作用于社会(经济)的行为和作用于自然环境的
行为,后者即是环境行为。作用于社会经济的行为,往
往通过一定的“中介”与他人(包括个体的他人和整体
的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所谓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的冲突问题,这一
问题当然属于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的范畴。作用
于自然环境的行为即环境行为,它的突出特点是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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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和谐问题,这一问题当然属
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其次,环境行为并不一定与他人的行为相互作用构
成社会(行为)关系。人的行为与社会关系并非一一对
应,行为与行为相互作用才构成所谓的相互关系,即社
会行为关系(简称社会关系)。因为行为对象的特殊性,
人的环境行为并不一定与他人的行为相互作用构成社会
(行为)关系。人的环境行为作用于自然环境构成人与
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同于人与人的
关系。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人的环境行为往往只
与自然环境发生关系,而不与他人的行为相互作用形成
社会关系。那种认为人的行为作用于自然环境所形成的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最终都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的观点
是错误的。例如,关环境的道德规范是行为规范,属于
要求社会主体在环境面前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向行为
规范。由于道德义务的主体属于社会中的主体,所以这
种单向行为规范肯定属于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一旦
被法律认可或确认,就上升为环境法律规范。这里的环
境行为就是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人与自然环境关系
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