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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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劳动关系管理师)

2011年第3期 

姓才论 

No.3,2011 

(总第227期) THE N0RTHERN FORUM Tol[al No.227 

论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整 

楚道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要]人的行为并不一定与他人的行为相互联系形成社会关系。环境行为是作用于自然环境行为, 

并形成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是、也不能视为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法律不能调整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法律能够调整的只是环境行为及其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以此促进人与自然环境的关 

系的和谐和与自然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环境行为;调整;关系;自然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1)03—0151—06 

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建立行为模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调 

、论题缘起:法的调整对象 

控,这是法律运行过程最易为人所感知的普遍现象。法 

法的调整对象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 律的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 

学者们的论点各有不同,主要有:(1)法是调节人们行 

系。人的行为只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个中介,而行 

为的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两种说法的意 为之所以能成为中介的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形成基本上 

思实际是一致的。因为社会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 依赖于人的行为 J( )。 

成的人们的总体,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的行为 

上述我国法理学界对法的调整对象的主要观点,其 

既体现社会关系又反过来影响社会关系 』( 。法通过 

要点和特征表现为:(1)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法律作 

调整人们的行为这种规范作用(作为手段)来实现维护 

为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建立行为模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调 

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作为目的)¨j( 82’。 

控,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授权)什么、应该做 

(2)法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的调整对 (义务)什么、禁止做(禁止)什么。为了实现法律上 

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 

的公平,每个人应为其行为负责,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分配。法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而法律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 

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才实现对社会调整的,因为人的 

不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 

活动和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达 果的尺度,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根据。(2)社会 

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 

是指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结成的人们的总体,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是针对行为设立的,因而首先 即人与人的关系。因为人的活动和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 

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来说,不通 

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3)法律既调整人的行为,又 

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l( 16)。(3)法 

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了人的行为,就等于调整了社会关 

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 系。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 

要求来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的。人的行为是法律规 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法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 

范的直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则是法律规范的间接调整 调整社会关系的,而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才实现对社会 

对象 J( )。(4)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 

调整的。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的表述为是一定层次的 

意志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 “社会关系”。 

关的单个人的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中,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方面,一人行 

即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意志行为,调整这种意志行为,实 为是否一定与他人行为相互作用。社会关系是两个或多 

际上也就是调整了这种社会关系 】( ’。(5)法律作 

个人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或状态,行为与行为相互 

[收稿日期】2011—03—05 

作用才构成所谓的相互关系,即社会行为关系(简称社 环境有着最直接的关系。这种行为也会产生一定的“结 

会关系)。但是,人的行为与社会关系并非一一对应,人 

果”。如果人们采取体现和尊重自然规律的方式而作出一 

的行为并非一定与他人行为相互作用形成社会关系,例 定的环境行为,则这一“结果”是能够促进自然环境的 

如,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的行为不仅指向他人(的 

良性“发展”的,至少不会破坏自然环境的现有的“和 

行为)形成社会行为关系,而且指向自然环境形成人与 谐”;如果人们在作出一定的行为时没有尊重自然规律、 

自然环境的关系,这一行为我们称之为人的环境行为; 

调整。通说认为,法律所调整的是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相 

甚至严重违反了自然规律,则这一“结果”就体现为自 

的环境问题。所谓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 

另一方面,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能否等同于对人的行为的 

然环境的退化或损害,如污染和生态破坏,这就是所谓 

互作用的行为,既能够形成社会关系的行为,对于不构 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恶化,以及由此 

6j 。环境问题 

成人与人关系的行为法律能否调整,传统观点没有做出 

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回答。笔者认为,以调整社会关系来涵盖对人的行为的 

调整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能涵盖所有的人的 

行为,也不能涵盖所有的应当由法律进行调整的人的行 

为。法律调整人的行为不等于调整社会关系,只有从社 

会关系的角度(或相互联系的角度)对相互作用的两个 

或多个行为进行调整才调整了他们之间的关系,调整社 

会关系也就是对多个行为进行整体的、相互联系的调整。 

除此之外,法律对行为的调整还包括:只调整构成社会 

行为关系的一个行为,或者只是分别调整两个或多个行 

为,而没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情形。所以, 

法律对人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整,很多情况下具有重要的、 

独立的意义。作用于自然环境的人的行为,并不一定与 

他人的行为构成社会(行为)关系,对于这种行为,不 

但需要法律的调整,而且法律已经在进行调整。理论界 

理应对这一现象作出回应。 

二、环境行为及其调整 

人们因为自身的原因、社会经济的原因或者环境的 

原因而需要作出一定的行为,从而使得人的行为分别作 

用于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如下图)。 

图1:人韵行为方向图标 

通过对上图的分析,笔者对人的行为及其法律调整 

有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人的行为有多种,依据行为作用的方向不同, 

可分为作用于社会(经济)的行为和作用于自然环境的 

行为,后者即是环境行为。作用于社会经济的行为,往 

往通过一定的“中介”与他人(包括个体的他人和整体 

的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所谓的社会问题。 

社会问题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的冲突问题,这一 

问题当然属于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的范畴。作用 

于自然环境的行为即环境行为,它的突出特点是与自然 

152一 

本质上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不和谐问题,这一问题当然属 

于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其次,环境行为并不一定与他人的行为相互作用构 

成社会(行为)关系。人的行为与社会关系并非一一对 

应,行为与行为相互作用才构成所谓的相互关系,即社 

会行为关系(简称社会关系)。因为行为对象的特殊性, 

人的环境行为并不一定与他人的行为相互作用构成社会 

(行为)关系。人的环境行为作用于自然环境构成人与 

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同于人与人的 

关系。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人的环境行为往往只 

与自然环境发生关系,而不与他人的行为相互作用形成 

社会关系。那种认为人的行为作用于自然环境所形成的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最终都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的观点 

是错误的。例如,关环境的道德规范是行为规范,属于 

要求社会主体在环境面前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向行为 

规范。由于道德义务的主体属于社会中的主体,所以这 

种单向行为规范肯定属于社会规范,这种社会规范一旦 

被法律认可或确认,就上升为环境法律规范。这里的环 

境行为就是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人与自然环境关系 

中的行为。 

最后,环境行为能够成为法的调整对象。其一,法 

律秩序规范调节人们行为l 7_【p。¨,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 

对象。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他首先对行为起 

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 儿 ’。原因在于:人的行为 

具有可调整性;人的行为需要法律的调整;而且人的行 

为已经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这些已毋庸置疑,理论界 

前辈对此已论述备至。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学的贡献却 

是世所公认的。马克思认为,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 

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 

为的公开认可。——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 

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 

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 

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 

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 。在西方,法学已经实 

现了从以静态的法规范为中心的传统法学向以动态的法 

行为为中心的现代法学的转变。学者们用人的行为来解 

释和说明法律本身,认为法不仅仅是规则,更是行为, 关系”并不是说“社会关系只是人与人的关系”,更不 

等于说“社会关系不是或不含有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朗?富勒教授就把法定义为“使人 可以说“张小二是张某的儿子”,但不能倒过来说“张 

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州9_【p 瞒’。其二,法律总 

某的儿子仅仅是张tJx-”,因为张某可能还有张小三、张 

正是人们的法律行为构成了活生生的法现实。美国新自 

是在规定或明确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能够做什么、不 小四等儿子;并且认为,社会关系是通过人的活动所引 

能够做什么、鼓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说,法 起的各种与人直接相关的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 

( 抛一拟 。笔者不同意 

律总是指向人的行为,通过人的行为来影响某种关系的 

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这两大类 ]

形成、变化和消灭。对此,恩格斯从经济的角度进行了 这种观点,原因在于:“社会”本来就是与“自然”相 

如下概括:“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 对而言的。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关系肯定是人与人的 

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 关系。虽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是自然的组 

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 

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 

法律。”[加]‘ 酆 所以,法律是人的法律,法律的调 

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如果没有人的行为,规则不过是一 

堆词句[11](p・ )。简言之,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 

为”l1 J( ¨。其三,法律所调整的人的行为有两种:指 

向他人的行为(社会行为)和指向自然环境的行为(环 

境行为)。法律不但可以调整人的社会行为,法律当然也 

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中的人的环境行为,原因在 

于:环境行为也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是人的有意志的 

作用于环境的行为,也经常与他人的行为发生行为关系, 

是已经被包括环境法在内的部门法律所调整的人的行为; 

而且,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 

谐共处,法律也必须对人作用于自然环境的行为加以调 

整。 

三、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 

环境社会关系是由人的环境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包 

括社会经济行为和环境行为)相互作用产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_l (o.320),“所谓社会关 

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 

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14](pp.60-61)。所以, 

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互作用便产生社会行为关系, 

简称社会关系。我们将社会行为关系的构成图示如下: 

图2:行为关系图标 

分析上图,笔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环境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而且只能是人; 

环境社会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环境社会关系由人的 

环境行为参与,归根结底是人与人的关系。不过,近来 

理论界在解释环境法等一些新的法现象时却对这一问题 

产生了模糊或疑问。有学者认为,“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 

成部分,但我们更多的是在两者相区分的意义上来认识 

“社会”问题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双方”并非都 

是人,一方是“人”,另一方是“自然环境”,两者之间 

的关系不属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认为,社 

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 

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 

人道主义_8 J(即_ 。意思是说,社会是人在与自然界 

斗争的过程中人们内部形成的相互关系;社会的形成过 

程与人同自然界的相互作用、并和谐共处的过程是统一 

的;没有社会,也无所谓自然界;两者“统一”并非合 

二为一,而只是表明两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形成和存 

在使得自然界充满生机和活力,因为活跃的、充满生机 

的社会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人与人的 

关系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内部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是早于社会(如果之前有人的话,其实只有社会中的人 

才可称之为“人”)而存在的,在社会形成以后就表现 

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那种认为“社会关系既包括人与 

人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15]【p’ 的观 

点,其实是认为自然是社会的一部分,从而否定了自然 

的独立性,与社会是自然的因子的观点相差更远。 

第二,环境社会关系的客体是自然环境。在环境社 

会关系中,人是能动的主体因素,自然环境作为客体是 

被动的因素。自然环境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的需要,这 

就是客体的价值;主体能够在对自然环境及其因子的占 

有、使用、处分等过程中得到某种满足,这就是主体的 

利益。环境行为作用于自然环境而产生环境问题。环境 

问题首先表现为自然环境的损害,所有的环境问题都会 

造成自然环境的损害,因此,所有的环境问题都首先表 

现为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的不和谐。有些环境问题造成 

的自然环境的损害进而会损及他人的利益,从而间接体 

现了人的行为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说,通过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 

会关系,这里的自然环境是社会关系的客体,而这一关 

系形成的始作俑者也正是人的行为。法律当然可以通过 

对引起这一关系的人的行为的调整,进而调整由此产生 

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的和 

一153— 

谐。虽然所有的环境问题都会造成自然环境的损害,但 

害等环境问题,但这些环境问题一般的不是人(的行 

并非所有的环境问题造成的自然环境的损害都会进而直 为)造成的,而是自然规律使然。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 

接损及他人的利益。在人的作用于自然环境的行为的 增长和人类物质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从而把人类带人 

“结果”中,有的表现为“人一自然环境一人”的关系, 了农业文明时代,人类社会也逐渐从自然环境中脱离出 

 

即通过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体现出人与人的关系;而另 

来¨ ∞’,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在这一阶段,

一些“结果”则只表现为“人一自然环境”的关系,即 人类的开发能力还很有限,由于开发利用活动对自然环 

“自然环境”与他人(的行为)发生联系。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人”并不通过 

境造成的损害总体上不十分明显,除了偶尔发生的自然 

灾害以外,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人类 

第三,法律通过对环境行为的调整,进而实现对环 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后,人口数量空前扩大,人类对自 

境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 然环境的开发利用能力空前扩张。人类甚至认为自己是 

为,并且为了更好的调整这种行为进而调整构成社会关 

系的两个或多个行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本身。但 

是,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调整并不等同于对环境社会关系 

的调整,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并非所有的环境行为都 

与他人的行为发生关系进而形成环境社会关系,法律对 

某些环境行为的调整可能并不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二 

是对构成环境社会关系的某个行为进行调整时必然会影 

响到他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对他人的相应的行为也进行 

法律上的“关照”,进而体现为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 

三是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过程体现为对构成这一关系 

的相互联系的两个或多个行为在整体上进行共同(包括 

同向和相向)的调整。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可以 

看作是对环境行为进行调整的深入或深化,对环境社会 

关系的调整归根结底还是对构成环境社会关系的人的行 

为的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对环境社会关系的 

调整也具有其独立性,也就是说,仅仅对单个的环境行 

为的法律调整过程是不完整的、孤立的,其作用也是有 

限的,已不足以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法律必须基于环 

境行为的相互联系的特点对其进行整体的调整,进一步 

调整行为的关系——对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样, 

法律调整得以延伸,并在调整人的行为的关系的过程中, 

实现主体间利益的平衡。 

四、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一)什么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的行为作用 

于自然环境就产生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环境 

的关系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史。根据叶文虎教授提出的 

“人与自然系统中的三种生产理论”_l 6_ ” ”,人类与 

自然组成的世界系统的模式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人 

类对世界系统地认识也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在古 

代文明时代,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 

自然环境(规律);由于人的数量较少、物质生产能力 

较弱,人在自然环境面前显得比较弱小,不得不接受自 

然环境规律的摆布而毫无办法。所以,我们甚至可以将 

人类社会看作自然环境的一个比较活跃的、成长中的因 

子,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在这一阶段,也存在自然灾 

一1 54一 

一切”的主人,无论从自然环境中攫取的物质数量, 

还是像自然环境抛弃的废物、污物的数量也急速地增长, 

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自然资源锐减 

问题)变得十分尖锐,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处于对立、 

分割的状态。也正是在这一阶段,人类不得不逐渐承认: 

“环境生产子系统的存在及其在世界系统中的基础地 

位”, “这才是正确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出发 

点”¨ 。自此,人类逐渐走向生态文明时代,在探 

索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人类开始“回归自然”,这 

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17](p・52 。人类认识到自己的 

行为要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在设定行为规则时,不仅要 

考虑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还要受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的 

制约,于是人类普遍的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基于现实的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识,我们将之区 

分为常态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和非常态的人与自然环 

境的关系,也可以称之为和谐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和 

不和谐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常态的人与自然环境的 

关系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种关系一般的并不 

表现为“人——自然环境——人”的关系,例如,一个 

人静静地躺在林中享受清洁空气时,并不表现为该人与 

其他人的关系,而仅仅表现为该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显然,在这里,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独立的。非常态 

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表现为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状态。 

在这种关系中,由于人的“享用”自然环境的行为违反 

了自然规律,或者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原因,出现了所 

谓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灾害等人与自然关系的 

非正常状态。非常态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可以通过 

“人——自然环境——人”的过程间接引起人与人关系 

的发生。例如,一个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会影响到他 

人对环境的享用,也可能影响到他人的健康,这种情况 

下,就发生所谓的“人——自然——人”的关系模式。 

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首先,它是由人的环境行为引 

起的;其次,发生了人与环境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 

个关系的变化(或不和谐),而不是一个,人与人的关 

系要通过人自然环境的关系而产生、存在和发生改变; 

再次,人与人的关系并不能覆盖或包含人与自然环境的 

关系,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仍然保持其独立性,人与自 益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对环境享有人身利益的人们之间 

然环境的关系有必要独立地加以保护;最后,法律的调 的关系,对环境享有财产利益的人们与对环境享有人身 

‘pp・ I1 。对此,笔者的观点 

整体现为对引起这一现象的环境行为的调整,而且这一 

利益的人们之间的关系 l_

调整能够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和相应的人与人的关 是,一方面,并非所有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都可以 

系的改善。 “理解”为“不同利益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例如,人们 

(二)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虽然劳 在探寻自然规律的过程中发生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动使得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再是一种纯自然的关系, 就只发生认识规律、利用规律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而是具有社会性的关系,但是,具有社会性的关系并不 它一般的属于自然科学的领域,并不能看做是人与人的 

等于社会关系口 ]( I1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毕竟 

关系;当我们以技术法规或环境法规来调整和约束人们 

不是人与人的关系。相对于社会关系来说,人与自然环 的探寻自然规律的行为时,也仅仅是为了和谐的人与自 

境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的。其原因首先在于自然环境有其 

然关系的保护,而不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保护,虽然他也 

独立性。美国拉俱乐部的创始人缪尔曾感叹道:“在人 

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与人的关系”[ ]‘ 。 。 

被创造出来之前,这颗行星,我们这个美好的星球,已 (三)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有人认 

在天空中成功地旅行了好几次;而在人出现并宣称拥有 

为,环境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1 ](即 44I4 ;环境 

他们之前,整个生物界都在享受其生存,然后归于尘 法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 

土”,“在人类完成其在上帝创世的计划中的功能后,他 的人与人的关系 【p‘ 。也有人认为,环境法调整的 

们也将消失,这种消失不会……给世界造成任何额外的 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 

混乱”c ]‘PP・ 卯-358)。不承认自然环境的相对独立性,也 

关系¨5_ ’ 。但笔者认为,法律不能在整体上调整人 

否定了社会的独立性。 

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而只能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 

环境问题是人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环境问 中的人的环境行为来实现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和谐。正 

题的影响可以存在于社会之中,也可以存在于环境本 如李艳芳在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的, 

身_6 J( 。受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区域的制约, 

自然很难享有权利和义务,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并非对所有的自然环境或其构成因子享有权益;即使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只 

人对自然环境享有某种权益,其环境行为也不一定与他 

能对那些具有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施以影响,而不可能对 

人发生利益冲突,而是仅仅影响到了自然环境本身。人 

那些不具有意志性的关系施以影响口8】‘PP・124-131)。自然 

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并不是人与人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 

界的客观规律对人类发展具有根本的影响,但自然是没 

不尊重自然规律的行为会造成环境问题,会受到自然的 有意识的,更不具有意志 ’弘’。笔者之所以认为法 

“报复”,而不是受到“人”的“报复”,这也说明了人 律可以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是因为法律可以从整体的和 

与自然关系的独立性,而不是总体现为“人——自然环 相互联系的角度对构成环境社会关系的多个人的行为加 

境——人”的环境社会关系。有人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 以调整。只对构成环境社会关系的某个行为进行调整并 

系视为现象或表面现象,而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这种 不能认为调整了整个社会关系。一样的道理,如果我们 

表面现象的“本质”或“实质”认定为人与人的关系, 认为法律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那么法律就应 

或干脆说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人与 当能够从“人”和“自然环境”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整体 

人的关系。如周永坤教授认为,物权虽然规定人对物享 

和相互联系的调整。实际上,法律根本就做不到这一点, 

有的权利,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对其他人而言的,就 法律不能调整“自然环境”本身。 

法律关系中的物权内容而言,实质是人际关系,规定他 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双向的,包括人的作用力 

人对物之所有人的义务 ]‘m I1 。笔者认为,现象 

(人的行为)和自然的作用力(自然力)两个方面的作 

和本质是相对而言的。因看问题的角度、价值取舍,甚 用。自然对人的作用是由自然规律(也可以称之为生态 

至个人不同的经历、知识背景,不同的人对现象和本质 

规律)起主导作用的,这种自然规律的作用是无意识的, 

就有不同的看法。一个人总是将自己认为重要的或主要 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自发的起作用的,是不能通 

的东西视为“本质”,原本无可非议 12](p.208)。但这一 

过法律来调整的,因为法律根本上是一种行为规范,他 

观点显然否定了自然的独立存在,将自然视为人类社会 

只能通过意识的改变达到调整的目的;人对自然的作用 

的附属物或人与人联系的中介,反映了许多人的重视人 (即人的环境行为)是由社会经济规律起主导作用的, 

与人的关系,而忽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的观念。也有 同时应尊重自然规律,人的环境行为的可调控性决定了 

人认为,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完全可以理解为对环境具 

它能够为法律所调整,具体来说应为环境法所调整,而 

有不同利益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即:对环境享有财产利 且,环境法正在以此为己任,调整着人作用于自然环境 

一155— 

的行为,即环境行为。蔡守秋教授曾指出:“环境资源法 能力无限扩大,将自然环境的一切或一切的自然环境 

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主要是规范人的行为,即通过 (包括自然规律)全部加以社会化,如同一般的物品 

控制人的行为去影响、改进、改变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勺子、饭锅等),可以因人的意志而随意改变其存在、 

……自然力中的许多活动(火山、地震、海潮、风暴 变化和消亡的状态;二是到自然环境的一个或多个适 

等)是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人力所无法决定和改变的, 当的“代理人”,由其行使自然环境的“意志”,主张权 

环境资源法只能遵循、适应这些自然活动,而无法改变、 利和履行义务(包括为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买单”)。 

控制这些自然活动……”[151(pp.39-40)。当然,我们不能 

但是,至少在今天,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能的。 

忽略的是:自然作用于人的过程却对人的环境行为,即 

人如何作用于自然有着重大的影响,包括行为的方式、 [参考文献] 

方法、力度、方向等。法律在调整人作用于自然的行为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时首先要考虑的应是自然的反作用(即自然规律),其 

[2]徐显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次才是与其他人的(行为)关系,即人们之间的关系。 

[3]闫国智.法理学[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4]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这是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区别于其它法律部 

[5]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门的关键。 

[6]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2010 

五、结论 

[7]Kelsen,Pure Theory of Law Berkeley,1967. 

环境行为是人作用于自然环境的行为,是与自然环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9]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境有关的人的行为,包括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保 

[1O]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护、改善和管理等。环境行为与其他行为发生相互关系 

[1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形成环境社会关系;环境行为及其参与的环境社会关系 社.1993. 

能够为法律所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不能成为法律 [12]卢梭.社会契约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 

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不是落脚在“一定的社会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关系”上,而是人的行为,包括在独立的意义上进行调 

[1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 

整的人的行为和在整体意义上进行调整的相互联系的人 

[15]蔡守秋.调整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的行为。如果法律对相互联系的行为进行了整体的调整, [16]叶文虎.环境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我们就认为法律调整了这些行为所形成的社会(行为) [17]刘国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关系。环境法体现并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 2oo4. 

规律。迄今为止,除环境法之外,还没有任何一个其他 

[18 3王树义,桑东莉.客观地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J].法学评 

论,2003,(4). 

法律部门将保护和谐的人与环境的关系作为自己的目的 

[19][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一位美国绿思想家关于环境伦 

和任务。所以,环境法这个体系内的各种法律、法令, 理学史的建构与阐释[c].杨通进译.青岛:青岛出版社, 

其目的和任务是共同的,即保护和谐的人与自然环境的 1999. 

关系、和谐的与自然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也就 

[20]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 

[21]马骏驹.2l世纪民法展望[A].吴倬.在二十世纪的地平线 

解”_8 J(pp’ I1’)。当然,法律调整只是实现这种“和解” 

上:清华人文社科学者展望2l世纪[c].北京:东方出版社, 

2OO1. 

的手段之一。纵观法的历史,法律的调整对象也是不断 [2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DB].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发展变化的。总的看来是呈扩张之势。那么,随着法律 社。1984. 

调整对象的变化,有没有可能使得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有两种情况可供考虑:一是人的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员,山东政 

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冒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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