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特点:一、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1、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调整和规定的行为。2、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A:法律效力: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支配;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B: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2、非法律行为: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法律行为的确认: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法律行为认定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经当事人同意的某些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确认权限。法律行为确认的内容主要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否具备;这些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行为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等。
4、法律行为的结构:指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的结构主要包括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一)、动机: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如此。所谓动机,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区行动以及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在法律上必须从对法律行为的动机作全面的、综合的考察,以便确定其在是否正当,是否合法。(二)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表达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三)、认知能力: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方面,前者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和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后者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二、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一)、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1、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2、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书面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二)、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三)、结果:判断法律行为的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社会影响。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考察。
5、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的分类。(一)、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个人行为是公民(自然人)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集体行为是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国家行为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国家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指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行为指由2个或2个以上的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三)、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指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指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一)、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二)、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公法行为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私法行为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
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主行为与从行为:主行为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行为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一)、(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意思表示指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要是行为与非要是行为:要是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是行为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三)、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完全行为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完全行为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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