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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
论商行为的法律特征
[摘要]商主体和商行为是构成商法理论基础的基本要素。作为
商法理论中最基本要素的商行为,在商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具有明
显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三个法律特性即特定性、营利性、持续营业
性。
[关键词]商行为商主体营利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以及包括非商主体在内的具有特定商事能力
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和内容所从事的商事经营行为。可以说,现代商法
意义上所指的商行为其实就是资本经营的营业行为。商行为在不同法
律规范及法学理论中又往往被称为商业行为、商务行为、经营行为或
营业活动等等。
商行为是大陆法系民商法中特有的法律概念,英美法系没有明确
的商行为的概念,大陆法系民商合一法律体系也无明确的商行为的概
念,所谓商行为,就是指以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持续营业性
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5条第3款中有以下规定:
“本条例所称商行为,是指商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商品批发及零售、
科技开发和为他人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行为。”我国尚未形成统一
的商法典,虽没有商行为的概念,但商法学者一直致力于对商行为的
研究。
商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行为是具有特定性,是特定的商事能力主体所为的行为
商主体具有商事能力,是从事商行为的前提,商主体从事商行为
必须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
他组织,任何从事商行为者必然意味着已经具备了特定商事权利能力
与商事行为能力。商行为在本质上来讲就是具有特定商事能力主体所
从事的商事经营行为。
商主体以及具有特定商事能力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性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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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的持续性经营行为可以称作商行为。但是,实施商行为者主要是指
经商事登记且依法成立并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事持续性营业行为的
商主体。
就自然人而言,原则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都可以从事特定法定范围内的商行为。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商法并
没有对此作硬性的规定,并非自然人从事商行为必须要具有完全的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事实上,很多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虽然不能直接参加商事交易,但可以通过
他的商事代理人来处理商事事务进而从事商行为,代理人在法定或约
定范围内从事的商行为,被代理人承担其结果。另外,对于未成年人
来讲,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该未成年人从事商事经营行为进行相应的
授权,一经授权,该未成年人对于直接、间接经营所需的一切行为就
有权独立来处理。
二、商行为具有营利性,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
商行为的营利性,是指行为主体为相关行为的最重要的目的是营
利,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并非为公益或其他非营利性行为。商主
体实施商行为的出发点是营利,可以说,营利性是商主体实施商行为
的出发点与归宿。
商行为的根本特性在于营利性,实际上也就是商主体通过商事交
易而谋取超出投入的资本利益,即追求资本增值的目的性。这一特征
在各国法律中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以我国《公司法》为例,在我国
《公司法》中称公司是为“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
保值增值为目的”。因此,营利性当然地体现了商行为内在的本质特
征。显然,营利目的属于行为主体的内在意思,对其作出正确判断将
是确认商行为的关键。从理论上看,商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
行为,着眼点在于行为目标,仅指该类行为主体的一般行为目的,而
不在于行为的结果,即不论某一具体商行为事实上能否营利。事实上
是否营利不能作为商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因为商行为的目的是营
利,但是会因为种种原因,经营不当等最终没有达到营利的目的甚至
是亏损。即使最终没有达到营利的目的甚至亏损,只要实施商行为的
目的的营利,就能称为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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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是特殊的民事行为,它的根本目的在于营利,这是商行为
与一般民事行为的本质区别。法律实践中,大多采取推定原则,即根
据法律中规定的推定原则来推定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是否是以营利
为目的。
三、商行为具有持续经营性,是谋求营利而从事的持续性经营的
行为
商行为是行为主体为营利目的而从事的具有持续性的商事经营
行为,该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具有持续的营业属性。持续营业性具有以
下基本的特点:营利性、独立性、计划性、持续不断性、同一反复性、
公开性、合法性。
偶然一次或几次的营利行为是不能称为商行为的,如个人、团体
偶尔出卖自用的生活或废旧物品的行为。商事经营行为在一段时期内
应是持续、反复进行的连续性行为,否则有悖于商法宗旨,无益于商
事的发展与繁荣。因而,多数国家商法规定,一般民事主体偶尔进行
营利行为,不属于商行为。所以,商法控制只对商事经营行为才有真
正的实质意义,而现代商法所规定的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事税收
以及商事责任等制度主要就是为从事商事经营行为的个人和组织所
设置的。
四、小结
总之,商行为是当代商法对商事实践中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行
为所作的高度概括,商行为是商法的基础性要素之一。各国的商法对
商行为的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商行为的三大特征特定性、营利性、
持续性是学者和各国商法不容质疑的。商行为正是依据具有特定商事
能力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持续性营业行为这些特征才得
以从民事行为中独立出来,也正是据于此,各国商法对商行为进行特
别的确认和特殊的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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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中孚.商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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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9:24: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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