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协议违约责任
【篇一:出租商铺买受人违约解除租赁协议法律后果】
出租商铺买受人违约解除租赁协议法律后果
一、基础案情
王鹏(化名)与李季(化名)于7月2日签署一份《商铺租赁协
议》,约定王鹏将商铺出租给李季,租金总额6万元由李季一次性付
给王鹏。双方还同时约定李季享受转租权,但必需通知王鹏。协议签
署后,李季一次性付给王鹏6万元租金,王鹏将商铺交给李季后,李季
立即商铺转租给韩琦(化名),并通知了王鹏。王鹏因拖欠赵亮(化
名)借款被起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据赵亮申请拍卖该商铺。
赵亮参与竞买成功,并于3月2日取得了商铺全部权。赵亮认为王鹏
与李季签署《商铺租赁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6万元租金过低,严重
显失公平,表示不愿意继续推行,并强行要求韩琦搬出商铺并加锁关
闭商铺。李季以赵亮为被告,王鹏、韩琦为第三人,于1月9日起诉
请求赵亮继续推行《商铺租赁协议》。赵亮答辩并反诉称,其与李季
之间商铺租赁协议关系自其与孙旭签署《商铺租赁协议》之时起已
经解除,所以反诉请求确定其与李季之间《商铺租赁协议》已经解除。
赵亮于6月13日一审法院第一次庭审次日与孙旭签署一份《商铺租
赁协议》,赵亮将涉案商铺出租给孙旭,由孙旭(化名)每年支付租
金7万元。协议签署后,赵亮已将该商铺交付给孙旭租赁经营。法院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亮将商铺加锁关闭后,李季、韩琦均无法
继续占有使用该商铺。租赁协议以协议双方恪守协议义务、连续配
合为前提,赵亮表示即使其解除协议行为组成违约也不愿意继续推行
《商铺租赁协议》,且商铺已交付给新承租人孙旭占有使用,其明确
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不配合李季继续推行《商铺租赁协议》。在此
情况下,即使判决李季与赵亮继续推行《商铺租赁协议》,也已无实
际实施基础和可能性,只能给予解除,确定赵亮与孙旭于
年6月14日签署《商铺租赁协议》之日为王鹏与李季签署《商铺租
赁协议》解除之时。为此,在同年8月6日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合议
庭依法向李季释明,其作为守约方以赵亮违约解除为由变更继续推行
协议诉请为赔偿损失诉请,但李季不一样意变更,故李季继续推行
《商铺租赁协议》诉请不予支持。李季可另行起诉赵亮提起协议违
约赔偿之诉。遂判决原告李季与第三人王鹏于7月2日签署《商铺
租赁协议》于6月14日解除。
二、案件评析
一审判决认定赵亮强行韩琦搬出商铺后加锁关闭且明确表示不愿意
继续推行《商铺租赁协议》行为已组成违约,并无不妥。依据《协议
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者推行协议义务不
符合约定,应该负担继续推行、采取补救方法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要求,赵亮应负担继续推行、采取补救方法或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李季选择要求赵亮继续推行《商铺租赁协议》,符合该条款要
求。一审判决却支持赵亮违约解除反诉请求,仔细分析以下三个判决
理由不难得出不能成立结论。
其一,赵亮明确表示即使解约行为组成违约,也不一样意继续推行
《商铺租赁协议》。
首先,因为违约解除协议利益大于继续履利益,且赔偿损失和继续推
行均为违约责任形式,所以赵亮选择负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也不选择
继续推行违约责任。一审法官支持违约方赵亮对违约责任形式选择,
实际上是剥夺或限制了守约方李季对违约责任形式选择权。在违约
法律关系中,违约后果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违约方依据《协议法》
第七章“违约责任”中要求继续推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方法、支
付违约金和返还定金等违约责任形式,负担其中一个或数种违约责任。
其次,守约方对应地取得了继续推行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采
取补救方法请求权、违约金支付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等救助权。
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救助权利内容,既包含是否行使上述请求
权处分权,也包含依据个案情况及本身利益考虑,决定由违约方负担
某一个或多个违约责任形式选择
权。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认定赵亮解除协议行为已组成违约,同时
又认可其不愿意继续推行《商铺租赁协议》行为,进而认定其违约解
除行为成立,据此限制守约方李季只能选择损失赔偿违约责任形式,
不能选择继续推行协议违约责任形式,无形中剥夺了李季救助权利,
进而纵容了赵亮违约行为,判决结果颠覆了协议法理和立法宗旨。其
次,因为李季依约已一次性支付完租期租金,赵亮竞买涉诉商铺后无
法收取剩下租期租金,所以其选择违约解除该协议后另行出租商铺给
孙旭,每年能够取得7万元租金。一审法官支持赵亮违约解除,实际
上就是支持违约方赵亮从自己违约行为中取得丰重利益,李季却从中
损失了承租利益,无疑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标准。“法律不能让过失
方因自己过失得到利益,也不能让善意方因自己善意而丧失利益。”
(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引用格雷大法官格言)。即使一审法官
认为赵亮违约解除协议理由成立,于庭审结束后向当事人释明正确方
法,应该是同时向李季和赵亮双方释明,李季能够变更诉请为按每年7
万元租金扣除李季依据《商铺租赁协议》约定应付租金标准,计算剩
下租期租金损失,由赵亮给予赔偿。据此赵亮无法从违约解除协议中
受益,会重新考虑选择负担老实、继续推行《商铺租赁协议》违约责
任。其二,租赁协议无出租方配合难以得到继续推行。
依据《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协议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
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协议。”要求,租赁协议是转移财产
使用权,以设定用益物权双务、有偿、诺成性协议。租赁协议推行
需要协议双方依法或依约行使各自权利并推行各自义务,不然,协议
相对方有权请求负担违约责任给予救助。在本案中,在赵亮竞买涉案
商铺之前,王鹏已将商铺交付给李季,李季也依约一次性支付了租金,
并从转租给韩琦中取得转租利益,协议得以全方面、合适地推行。赵
亮取得该商铺全部权同时取得出租人地位,承继原出租人王鹏协议权
利和义务,包含认可李季已支付租期租金,未经协商不得提升租金,并
不得有妨害李季、韩琦行使承租权行为。不过,赵亮成为商铺全部权
人和出租人后,认为其不能在剩
余租期取得租金,就强行要求转承租人韩琦搬出商铺,赵亮这种违反
协议约定或违反法律要求“不配合”干扰行为直接造成《商铺租赁协
议》不得不中止推行,李季起诉请求赵亮继续全方面推行协议,正是
为了纠正赵亮这种“不配合”违约行为。一审法官不对照《协议法》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推行非金钱债务或者推行非金钱债务不
符合约定,对方能够要求推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一)法律上
或者实际上不能推行;(二)债务标不适于强制推行或者推行费用过
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推行。”所要求限制承租人选
择继续推行协议责任形式三种除外情形,分析赵亮在法律上或实际上
是否能够继续推行协议,仅以协议继续推行难以得到赵亮配合为由,
判定《商铺租赁协议》丧失了继续推行基础和可能,有颠倒黑白之嫌。
其三,孙旭依据《商铺租赁协议》约定实际占有并使用商铺,原《商
铺租赁协议》继续推行已丧失实际实施基础和可能性。赵亮强行转
承租人韩琦搬出商铺后加锁关闭,属妨害承租人行使承租权利违约行
为,在李季提起继续推行协议诉讼后,并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次日,赵亮明知李季继续推行协议诉请得到法院支持概率极大,自认
为与孙旭签署《商铺租赁协议》并破锁将商铺交付孙旭占有使用,一
审法官将会认定《商铺租赁协议》已经解除既成事实而支持其反诉
请求,果不其然,一审法官对其在诉讼中继续违约行为不仅视而不见,
而且如其所愿地认定《商铺租赁协议》自此时起已经解除事实。依
据《相关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协议纠纷案件具体应使用
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出租人就同一房屋签订数份租
赁协议,在协议都有效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推行协议,人民法院根据
下列次序确定推行协议承租人:(一)已经正当占有租赁房屋;(二)
已经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三)协议成立在先。”中第(一)项要求,
出租人一房二租且其中一个承租人已经正当占有租赁房屋,即可优先
于未正当占有租赁房屋其她承租人取得承租人地位。据此要求,认定
已经正当占有租赁房屋承租人优先取得协议承租权利,必需含有两个
前提
条件,即数份租赁协议均正当有效;已经正当占有租赁房屋。就本案
而言,赵亮在与李季之间《商铺租赁协议》并未解除前提下,又与孙
旭签署《商铺租赁协议》,与通常一房二租行为区分在于,成立在先
《商铺租赁协议》已经推行多年且因发生纠纷而涉诉,赵亮却不待法
院作出裁判,变本加厉地与孙旭恶意串通制造《商铺租赁协议》并已
将涉诉商铺交付孙旭租赁经营事实,有损害李季正当权益和藐视法庭
之嫌,依据《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要求,该协议似不应认
定有效。赵亮在与孙旭签署《商铺租赁协议》之前,为阻止李季、韩
琦继续推行协议实施了加锁关闭商铺行为;在签署《商铺租赁协议》
以后,用破锁这一有损李季、韩琦先行占有、使用商铺进行租赁经
营不正当手段,让孙旭取得商铺占有使用权,应区分于一般已经正当
占有租赁房屋情形,认定李季所签《商铺租赁协议》既成立在先,也
先于孙旭占有租赁商铺,确定李季为商铺承租人地位,并据此作出判
决并生效后,孙旭将被法院实施责令搬出商铺,由李季、韩琦继续推
行《商铺租赁协议》,并不存在实施难问题。而赵亮与孙旭之间商铺
租赁协议纠纷则另案处理。据上所述,一审法官以孙旭依据《商铺租
赁协议》约定实际占有并使用商铺,原《商铺租赁协议》继续推行已
丧失实际实施基础和可能性作为驳回李季继续推行协议诉请理由,与
事实和法律不符。
综上分析,在赵亮强行韩琦搬出商铺加锁关闭,阻挠李季、韩琦继续
推行《商铺租赁协议》后,李季起诉请求判令赵亮继续推行协议。赵
亮不仅不停止侵害或排除妨碍以纠正违约行为,反而在诉讼期间将商
铺另行出租给孙旭并破锁交付商铺给孙旭占有使用,有意造成《商铺
租赁协议》已经解除事实,以妨害一审法官作出继续推行协议判决。
一审法官既不指出赵亮在诉讼中继续违约行为严重性,也不分析李季
继续推行协议诉请是否存在《协议法》第一百一十条所要求限制强
制推行情形,反而以孙旭实际占有商铺,且赵亮也不愿意配合李季继
续推行协议为由判决驳回李季诉请,难以服人。
【篇二:商铺租赁协议通用版】
商铺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甲乙双方就商铺租赁事
宜,协商一致,缔结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租赁物业及用途
1.1
1.2
1.3甲方将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该商铺建筑面
积为㎡,该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该商铺为商业用途,乙方承
租用于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变更经营项目。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该商铺租赁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第三条交付
3.1双方签署本协议而且乙方按约定支付确保金后,甲方于年月日
前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推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顺延交付
时
间,但租赁期限不顺延。
3.2该商铺交付使用时,双方应依该商铺及相关配套设施清单进行交
接,
并对其查对后签字确定。
第四条租金及相关费用
4.1甲方给予乙方个月装修免租期,免租期自交付日(包含实际交付
与视为交付)起算,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应交
纳
管理费及使用该物业而产生水、电等费用。免租期满次日开始计付
租
金(下称计租日)。
4.2租金根据该商铺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以下:年月日至年月日,
每个月租金累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4.3租金按月份(指公历月)计算,乙方须于每个月日前以现金或银
行转
帐方法将当月份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以下帐户:
甲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4.4甲方收款帐号若有变更,甲方将以书面方法通知乙方,并由甲方
授权代
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4.5
4.6以上租金不含税,甲方收到乙方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于
签署本协议时预付首次租金,首次租金为年月日
至年月日租金。
4.7
4.8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使用该商铺所产生
水电费、水、电、网络报装及用电增容,政府
税收规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该等费用中需甲方代收代交,乙方
应于每个月日前将上月发生费用交给物业管理企业,非甲方代
收,按相关收费单位要求时间交付,乙方拒交或逾期交付按本协议
逾期交付租金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条租赁确保金
5.1确保金,双方签署本协议当日,乙方须以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总
额合
计人民币(大写):元整(¥:)给甲方作为租赁
确保金。
5.2在协议终止时,若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且向甲方交清协议约定各
项费用
及按协议约定归还该商铺后,确保金在三十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在乙
方
违约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确保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
6.1乙方接收该商铺所属之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并按要求或约定交纳
费用
与推行其她义务。
6.2该商铺原有设施设备(含与其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护由
乙方
负责,乙方应进行日常检验,发觉问题立刻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企业,
然后划分责任进行维修维护与保养。
6.3
乙方装修及自行安装设施设备管护与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6.4该商铺安全防火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装修和改建
7.1乙方可依据实际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潢装饰、修葺改造、及安
装必需设
施设备等(以下统称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7.2
7.3乙方及乙方聘用之装修人员应服从物业企业管理。乙方装修,需
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取得政府相关
部门许可(如有法律要求)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负担。
7.4乙方对装修方案正当性合理性及后续任何事宜负责,并负担对应
责
任;甲方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并不代表其同意对该装修方案产生任何
纠纷、损害及损失等负责或负担责任,因乙方装修产生纠纷或责任
由
乙方独立负担。
7.5乙方装修作业不得影响该商铺整体建筑框架结构,不得影响其安
全
性。不然由乙方负责赔偿所引致一切损失,并由其负担相关法律责
任。
7.6装修作业应尽可能封闭作业,装修过程中不得产生较大噪声,粉
尘、刺
激性气味,不得在该商铺外共用部分堆放装修材料及作业产生废弃
物等。装修期间不能干扰或影响邻近物业使用。
7.7乙方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等,不得影响其她相关联物
业
使用,或功效,不然回复原状,并负担对应责任。
7.8乙方装修作业需进行环境保护、卫生、消防等验收,应自行负
责该等工作,
并取得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转租、分租或出借
8.1
8.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出借该商铺全部或部
分。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不影响乙方推行本协议义务(包含但不限
于交
纳租金),乙方对转租承租人行为负责。
第九条双方权利义务
9.1
9.1.1
9.1.2
9.1.3
9.1.4
甲方权利义务甲方有权按本协议收取乙方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协
议期满前三个月甲方可带其她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甲方须
提供相关部门核准水、电设施。甲方确保乙方在承租期间能够正常
合理使用该商铺。
9.1.5若乙方在经营中需要甲方提供该商铺资料和办事中需甲方支持
配合
,甲方能够给予帮助。
9.2
9.2.1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该商铺,依法经营;
不得在该商铺内存放危
险及违禁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9.2.2乙方经营应自行取得与之相适应多种行政许可及同意(包含但
不限
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及环境保护合格证)。
9.2.3乙方自行负担经营过程中产生一切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及
其她经济
或法律责任。
9.2.4因乙方使用不妥或其她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该商铺及其隶
属设施
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她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
必需立刻给予维修,因延误维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亦由
乙方负责赔偿。
9.2.5乙方对甲方正常房屋安全检验和维修应给予帮助,因维修原因
须临时
搬迁,要与甲方配合。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
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协议终止与续期
10.1本协议终止日,乙方应搬离该商铺可移动物品,装修及固定添附
物(包
括但不限于:铺设管线、固定或镶嵌于墙体地面设施物件等)归甲
方全部。如乙方逾期搬离(包含因甲方行使留置权乙方无法搬离情
形),
应每日按月租金10%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出10日,
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赔偿。
10.2若乙方欲于协议期满后续租,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
请,相同
条件下乙方享受优先承租权。
10.3本协议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金水电费等多种费用,乙
方搬离
前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有未尽其她义务,甲方有权
留
置乙方于该商铺内任何物品。
10.4一方能够提前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方按本协议违约
解除本协议条款,负担提前解除协议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水电气等能源费用及本协议约定其它费用,
每日
按逾期总额1%,向甲方给付滞纳金,逾期超出日甲方另可
停止该商铺水电供给和控制该商铺物品,逾期超出日,甲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没收乙方租赁确保金,追收逾期租金及滞纳金(滞
纳
金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11.2甲方违约解除本协议,或甲方违约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双倍返
还乙方
租赁确保金,乙方装修损失甲方按使用时间折价赔偿。
11.3乙方违约解除本协议,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协议,乙方租赁确
保金抵
做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乙方装修等无偿归甲方全部。
11.4乙方违约,经甲方要求更正后,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更正,甲
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按本条第10.3款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
12.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中介方三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三
方各执一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补充协议
13.113.213.313.4
甲方:
身份证号码:经纪人:
电话:电话:乙方:中介方(盖章):身份证号码:
电话:签署时间:年月日
【篇三:商铺租赁协议通用版】
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出租
物坐落
甲方将坐落于市号号商铺,出租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建筑面积与
套内面积均发生差异时,每平方米租金不变,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
准计算房屋及其她费用,租赁物具体移交情况见本协议第六条约定。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叁年。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回复。甲方同意续租,双方应重
新签署租赁协议。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回复,视为甲方不一样
意续租。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法
经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为:/平方米/月,租金每季度缴纳一次,乙方应
于每季度初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超出日未支付,则乙方需
按年租金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出15日未支付,甲方有
权利解除协议。第四条税费、保险费负担
房产税、契税等全部税金均由乙方缴纳。如乙方需要甲方开具正规
财税发票,费用及相关税金由乙方缴纳。需要保险项目均由乙方自费
投保。第五条出租物及隶属物移交情况及返还要求
甲方将上述房屋级隶属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实地清点,
出租物移交时情况以下表:
1、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确保对上述全部承租物完好情况均已知悉,
上述承租房屋室内墙面、地面完好、门窗及玻璃无破坏(门窗把手
均完好齐全),其它隶属设备设施及隶属物外观均完好无损,经双方
当面清点并试验,全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乙方在接手上述物品后确
保在承租期内妥善使用、保管、保养该物。对多种可能出现故障和
危险应立刻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隐患。
2、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应于租赁
期满或协议终止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设备设施及隶属物以良好、
适租状态交还甲方。租赁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清
扫洁净,搬迁完成,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双方当面清点,如发生损
坏、丢失等,乙方根据租赁期满移交时新购置该物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六条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承租上述场地及其隶属物仅作为餐饮使用,并遵守国家和
本市相关要求。在租赁期间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增加或
者改变上款约定用途,不然甲方有权扣除租赁年租金。第七条甲方
权利和责任
1、依法制订相关治安、消防、卫生、营业时间等内容各项规章制
度并交由乙方实施。
2、帮助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相关要求乙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教
育。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范围内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检验和抽查。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其经营活动,但乙方应根据甲方要
求提供相关本人或本企业立案资料。
2、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及各项税费。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水、电、
暖气、通讯、设备、光缆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等全部费用由乙
方负担。
3、乙方必需合理使用并珍惜配套设施,租赁期限内,如水、电、暖
气、门、窗、设备设施出现毁损,均由乙方自费维修。
4、乙方必需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环卫、市政、工商、税务、
卫生等部门管理要求。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需做好安全、防盗、防火、防抢等工作,
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
负责。
7、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用途。乙方承租期内不得将上述
承租物转租任何第三人。
8、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和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经营、犯罪活动或
因任何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造成甲方损失,责任由乙
方负担,甲方将追究乙方全部责任。
9、因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而使租赁物增值,本协议终止时
或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乙方承租期间任何装修和装饰物,
将承租物完好无损移交甲方。
第九条相关乙方负有保护租赁物责任约定
为确保租赁物整体外观完好、达成合理使用寿命,乙方不得违反下
列约定,不然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
金20%作为违约金。
1、乙方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
部位颜、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效和布局等,不得私自将
住宅及隶属用房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等。
2、乙方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
拆、搭、建。
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场
地,不得在任何部位加建任何房屋、设备、设施及隶属物。
3、乙方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
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十条乙方确保合理使用租赁物约定
为确保小区良好生活秩序,乙方不得违反下列约定,不然甲方经二次
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20%作为违约金,且
甲方有权利解除协议。
1、乙方必需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方法,制订各项防范制
度。办公区域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火灾和重大安
全事故。
2、乙方必需确保承租范围内整齐卫生,不得在租赁房屋上乱贴乱挂、
设置广告牌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宣传口号。
3、乙方不得违反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
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4、消防安全
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国消防条例》以及甲方相关制度,主
动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相关要求配置灭火
器及相关消防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期间,
确因维修等事务需在租赁物内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如电焊明
火作业),须按要求报消防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负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要求退租,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按违约
处理,并支付年租金20%作为赔偿。因甲方本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
按约定支付年租金20%作为违约金。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相关租赁行为法律法规修改或变更或因发生严重自然
灾难(如地震、洪水等)或其她不能预见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推
行本协议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且互不负担责任。第十三条协议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负担违约责任:1、
未根据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未更正。2、将场
地私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3、乙不负担维修责任致使出
租物或设备严重损坏。4、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原因致乙方
不能继续承租。第十四条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
何一方可依法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生效
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章):乙方:
联络电话:联络电话:地址:地址: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9:0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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