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15 11:57: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武汉公租房)

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

篇一: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案例】

20XX年9月小王结婚打算买一套二手房,刚好遇到一套

急于出售的房子,但房东要求全款支付。小王便向朋友小李

借款30万元。经协商双方签订民间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

限6个月,月息3%,到期本息一次还清。等到还款期限,小

王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打算先将本金还给小李,但小李拒

绝小王的要求,无奈之下,小王咨询律师该如何处理此事。

什么是民间借贷协议?民间借贷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知识点】

民间借贷协议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明确借

款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款协

议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

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

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小王与小李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为

36%,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的4倍

仅为%。因此,超过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小王在协商

未果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确认超出限度的部分利

息无效。

【投融贷提醒】

民间借贷协议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否

则构成,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求借款人担保的,

应当在协议中写明担保的方式、担保的内容和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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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想学法律?律师?请上

XX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双方在协商一致否认情况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法律上

是承认他的效力的,一般来讲,分为以下几点:

(一)破产程序中止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重新取得对其财产的支配权

2.债务人应严格执行和解协议

(三)对债权人的效力

(四)整顿程序开始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三: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仇少明律师

口头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

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

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

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

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

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

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

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

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

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

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

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

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

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

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

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

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

担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

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

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

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

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

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

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

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

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

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

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

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篇四: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一、合同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

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

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

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

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

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

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

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

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

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

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三、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

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

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

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

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

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

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

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

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

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

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最后,在认定

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

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

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

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

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

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

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

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

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

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

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四、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

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

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

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

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

彩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

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

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

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络平台,通过或QQ等传输合同、

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

时做证据使用。

篇五: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

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甲方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

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

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

些是个人债务;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

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分析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和传真等数据电文

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认

定传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

其证据效力,部分人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

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以正确认定其证据效力。

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正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

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

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

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

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

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

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

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同时合同成立并生

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个

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

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

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因为非

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根

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9条规定,“对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

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

印件、复制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

列证据。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

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合同书原件与传真件这两种书面

形式的证据证明力是不同的。如果没有发生纠纷或者发生纠

纷后对方认可传真合同的效力,那么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

是,如果对方否认签订过此合同或者否认此合同的效力或者

合同中的内容,我们就必须要提供其他辅佐证据来证明合同

传真件的效力。否则,若仅有合同复印件,一旦对方否认这

个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

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这个辅佐证据需要证明两方面的内

容,一是证明双方有真实交易发生,二是证明双方是按照传

真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易事项。第一方面是比较容易证明

的,比如通过运输单据、货物收到证明、收款证明、银行转

账证明等,是可以证明双方有真实业务发生的。第二方面证

明的难度相对较大,怎样证明双方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

交易事项。这时候需要业务人员做好电文数据保存工作,做

好证据保留。将平时谈判过程中的往来邮件、传真、以及短

信等所有涉及交易事项的内容保存下来,在出现争议时,用

以作为辅佐证据。

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

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

受到质疑。传真件原件的核对常常成为法庭调查的一个重

点。而与复印件无异的传真件原件的效力往往也成为法庭调

查事实、认定事实的一个重要证据。

合同中写明"合同双方盖章传真件有效"的做法并不保

险,不能对传真件的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对运用传真件签

订合同的做法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

尽量做到有备无患。但是从民法通则角度分析,合同书是双

方达成的合意的载体,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加上这句话,

能够起到提示作用。

因此,为了降低日常经营的风险,我们要十分重视保存

原件。如前合同条款的约定,并不能降低法律风险。只有事

后将对方盖红章的合同文本原件寄回我们自己的手中,才是

上策。

案例一:某油库公司委托某船运公司运输柴油,运费万

元。双方通过传真签订一份《运输合同》,但未当面签订合

同正本。合同履行后,油库公司拒付运费。

运输公司诉请油库公司清偿运费,油库公司称《运输合

同》为传真件,无法确认其上签章的真实性,故不能排除合

同系伪造。

分析:司法实践中,书面合同的认定通常以当事人签字、

盖章的原件为准,复印件、传真件等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但这是否意味着,传真件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呢?事实上,《合同法》认可了传真、电报、等载

体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但是,这类载体在证明力上受限,

相关证据的审查与确认,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

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传真件合同的签章与油库公司的

签章原件,认定签章印纹一致;根据运输公司航海日志、签

证簿等航行法定文件,认定运输航线属实等。由于相关证据

相互印证,法院判定《运输合同》真实有效,油库公司应支

付运费。

律师提示:合同签订应以原件签字、盖章为宜,对于采

用传真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履行时须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

防止因合同形式上的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因业务需要,欲购买50台电脑,

便向某电脑公司发出邀请。电脑公司回复同意贸易公司的条

件,双方约定50台电脑的总价款为15万元,贸易公司支付

定金3万元。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贸易公司说最近繁忙,要电脑公司

把合同传真过来即可。于是,电脑公司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合

同传真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盖章后再将合同传真回电脑公

司,电脑公司就此得到了一份两方盖章的传真件合同。贸易

公司也按约支付了定金3万元。电脑公司便着手配置了合同

规定规格的电脑。

可是后来,电脑公司却接到贸易公司的来电称,其由于

业务暂停已不需要购买这些电脑,要求电脑公司返还定金3

万元。电脑公司不服,双方协商无果。

【案件分歧】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用传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两家公司的协商过程中,贸易公司一直质疑传真件合

同的法律效力,认为这份传真件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

容易被伪造,这样的合同效力应不予认可,作为贸易公司当

然可以要回已经支付的定金。

而电脑公司则认为,传真件也是法律认可的形式,传真

件合同与原件合同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贸易公司应按照合

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何况电脑公司已经按照贸易公司的

要求配置了相应规格的电脑。

【法律提醒】

为避免发生类似纠纷,今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建议当

事人双方尽量采取传统的当面签订方式。如果因为特殊情况

只能采取传真方式签订时,则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采

取传真方式签订”,明确传真件的效力,并且最好有没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对签订全过程进行见证,避免今后产生不必

要的纠纷,如有条件的时候尽量补签书面合同。

【律师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最经常见到的合同就是纸质的合同书,

所以我们经常认为合同就是合同书,将合同的内容与合同形

式等同起来。

如前所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传真签订合同是否有

效,这其实就是对于合同形式和内容概念的混淆,我们可以

先来看以下《合同法》中对合同形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合

同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

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那么是不是法律

规定认可传真的形式,我们就可以放心地以传真件来签订合

同。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身处两地,难以

面对面签订合同,采取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很便利。

但是,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

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

易受到质疑。

上述案例中,贸易公司认为与电脑公司所签订的传真件

合同字迹不清、内容模糊,容易被伪造,因此就否认了该合

同的效力,这样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电脑公司

如欲要求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仅凭传真件合同还难以直

接去认可合同效力,最好能够提供其他方面的相应证据,去

证明此次交易的真实性。

篇七:具备法律效力的有效电子合同三要素

具备法律效力的有效电子合同三要素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由于互联的特殊属性,因此在上订

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

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

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

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

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

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

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

现。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

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

可以

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

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

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篇八: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实质上赋

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与合

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

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数据电子版的一般合

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那么数据电子版的

劳动合同也理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只要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书面形式合同书一样具有相

同的法律效力。

传统的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电子商

务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法律上有着许多明

显的区别,有着许多新的特点。

1、邀约承诺通过互联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都通过络

在虚拟的市场上运转,其身份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者认证机构

的认证,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

替。

2、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的定立、变更、解除方式有很

大的不同。传统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的两种,法律有着严

格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没有严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况

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标的额小,关系简单的交易表现为直接

通过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络直接购买软件。

3、传统合同和电子商务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点上有着

明显的不同。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一般做法是以收

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

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目前我国尚无电子格式合同的专门立法,对电子格式合

同的规制主要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第39、

40、41和53条的规定。合同法不仅对格式合同的订立过程

进行了限制,而且对格式合同本身的内容也进行了立法规

制。但是由于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可参照标准,争

议仍不断产生。

肯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是世界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

为了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公平,就需要在公平与效益之

间寻求一个支点来平衡两者,而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进行

限制也就成为了一个必然选择。对电子格式合同的限制可从

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实体上的限制

对于实体方面的限制,本文认为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已

足矣。如果在格式合同的内容方面克以过多的限制,过多的

干预破坏了当事人之间的自治,与合同自由订立规则的思想

相违背,而且与格式合同所追求的目标背道而驰。

(二)程序上的限制

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限制应该着重从程序上来考虑,也

即重点关注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履行的

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

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里对“合理的方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对此,

本文认为提请消费者注意达到合理的程度,可以从文件的表

现形式、提醒注意的方法、提醒注意的时间和程度四方面来

考察。第一,文件的表现形式: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是合同条款。在浏览页面购买商品

时,卖方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订立合同的内容,供消费者

点选和点击同意。这种表现形式应该是符合要求的。但是,

页面上的某些规定或提示是以声明、通知等形式发布的,是

否能成为合同条款,则要具体分析。该提示如能明确表明它

是合同条款,与消费者所要订立的合同是一个整体,则可以

作为格式条款。否则,合同的提供方不能将该提示作为合同

的条款。

第二,提醒注意的方法:

应使相对人知道它的存在。提醒注意的方法可以是多样

的,但必须能引起具有合理注意能力的消费者的注意。提醒

的方式应以个别提醒和明示提醒为主。在消费者购买过程

中,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应当出现在页面上,提醒注意的语

言文字要清晰明白,标志醒目。第三,提醒注意的时间:

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作出。在消费者作出点

击“同意”之前,所有条款均应告知。因此,某些络商家在

消费者作出承诺之后,又告知消费者若干义务,该义务不能

作为合同内容,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后,未经相对人同意,单

方不能变更合同。

当然,合理提请对方注意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即使

提请注意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消费者没有时间去审查这些条

款,那么这种提醒也是无济于事的。因此,除合理提醒消费

者注意外,还要保证消费者具有审查的机会,是否具有这样

的机会应从以下几点判断:

第一,合同条款能引起相对人的注意并允许其审查。

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是条件,允许其审查是结果。所谓允

许审查,是指消费者能看到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

的决定。允许审查是进行审查的前提性条件。

第二,合同的提供人应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合理时间。

例如,商家在有关页面上有“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

允许消费者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消费者

购物的必经环节,以保证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

第三,相对人审查合同的时间: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络以

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

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

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

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

(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

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

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

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

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

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

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

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

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

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上述电

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

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

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

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

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

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

统进行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

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

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

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

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

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

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形式。此为

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

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

交换和,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

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

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

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

统接

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

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

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

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

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

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

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

制的程序,通过因特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

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

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

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

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

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

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

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

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

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

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

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

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

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

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

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

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

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

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

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

判定,提出关

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

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

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

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

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

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

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

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

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

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

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

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

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

(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

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

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及其法律效力问题一、电子合

同的概念及特征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

(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订立的商品、服务

交易合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

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

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络或计算机互

联,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

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

立的。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

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3、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

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

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

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而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

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

篇九:聘任合同书有法律效率吗

员工聘任合同书聘任单位:员工姓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

人代表: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居民身

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电话: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经甲、乙

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确定:㈠本合同有

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止。其中试用

期从年年日止.

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试用

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㈢

本合同为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之日起至之日止(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二、工作性质和考核指标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承

担的各项工作任务。考核签订指标每年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甲方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生

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保障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㈠甲方的权利

1.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

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

2.合同期限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

动合同,不受提前三十天通知的

限制:

⑴在试用期内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⑵乙方在

病、事、延长产假和医疗期及脱产学习期间本人或为他人及

亲友从事各种生产

服务活动的;

⑶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责任制或甲方规章制度的;⑷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⑸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⑹乙方连续个月(季度、年)

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⑺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4.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

当提前三十天为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

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

排的工作的;

⑵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⑶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⑷甲方濒临

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

需裁减人员的。

5.乙方受聘期间,因违法、违纪或其他不当行为,给甲

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㈡甲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尊重职工的主人翁

地位,创造有利于职工发挥极性

和创造性的企业环境。

2、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

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和规章

制度的教育与培训。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

㈠款第⑶项的,甲方不的解除劳

动合同:

⑴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病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⑶乙方为女职工,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㈠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

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

2.有权享受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福利待遇。

3.因疾病需要,有申请延长医疗期的权利。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

合同:⑴在试用期内;

⑵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

方工作的;⑶甲方未按聘用合同

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㈡乙方义

1.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或工

作指标,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2.自觉保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实施有损甲方形

象和利益的言行。

3.必须以甲方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义务,并服从甲方统

一管理。

4.乙方因其他事由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

工资中代办扣缴。

八、违约责任篇二:聘任合同书(1)修订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受聘者(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

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

同书,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基本情况:

1、甲方聘请乙方担任位于路职务。

2、聘用期为: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3、甲方每月按照双方约定的考核标准向乙方支付月工

资。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及约定

的待遇。

2、乙方接受甲方领导和监督,如乙方违反相关规定,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做出正当处罚(具

体参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3、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管理层福利,在年终时,根据甲

方本年度经营情况和乙方在本年度

工作时限、工作绩效等发放年终奖励。

三、乙方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照《水边管理手册》、《水边服务规范》和其它

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其员工进行管理。

3、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将涉及甲方的经营信息、产品、

服务等资料以任何形式泄密给第

三方。如违反本规定,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给

予现金5万元的赔偿。

4、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乙方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工作纪律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的职权清

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罚分明。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

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

服从甲方领导和管理,爱护公司财产,恪守职业道德。

3、乙方违反工作纪律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

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

合同。

五、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双方未达成一致

意见的.像合同效力不变。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惰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l年内累计

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

者本合同的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甲方书面指正后十日内仍不纠正

的;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

进行的: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以及有期徒邢以上刑罚收监执

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符合

国家和本市从事相关行业岗

位规定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5、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乙方不能随意擅离职守、脱

离工作岗位,造成损失自负。

六、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很合体同时发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夏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篇三:

聘任合同书编号________聘用合同书甲方(聘用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聘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

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昆明有限公司制经甲、乙

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岗位及职务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

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并聘任_________________职

务。

二、聘用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_____

年。试用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期限为_____个月。

2、本合同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合同中约定之解除

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职责、内容和工作条件

1、乙方的工作职责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3、乙方工作时间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因工作

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延长

工作时间,但不得超过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岗位任务和职责的要求,完

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5、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乙方岗位要求提供必需

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6、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

遵守工作规程,服从甲方领导。

四、工作报酬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

况按月核发乙方应得的工资、奖金、

及各种津补贴。

2、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3、甲、乙方约定的其它劳动报酬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五、工作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纪律

和规章制度,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

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2、甲方应切实加强单位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

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楚,责

任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续订和变更。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2、本合同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

——————————————————————。

3、本合同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

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

当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

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6、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可依法定程

序裁员。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本条5、6项规定

解除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法定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劳动;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10、承担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受聘人员,如其提

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将会给

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终止,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

以及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条件未具备时,不得提前解除或终

止聘用合同。

11、甲方依据本条第3、5、6项解除合同时应依法给予

经济补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8:27: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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