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

更新时间:2024-11-09 10:33: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老婆出轨怎么查聊天记录软件)

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水产养殖安全生产中,投苗前需要做什么准备?

新建池塘经水浸泡1~2天,然后进行消毒。老塘必须排干水后,彻底清除污泥和杂草,采

用翻耕暴晒及冲洗等办法促进有机物的氧化、分解和排除,最后再进行消毒。

常用消毒剂有生石灰、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消毒方法一般先将养殖池注水10~30厘

米,消毒剂溶于水后,泼入池中。水泥池用药水多次冲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养殖池彻底清塘、消毒后,可施肥培育浮游生物。施肥主要用于鱼、虾、贝类的池塘养殖和

海带、紫菜等大型藻类的养殖。有机肥的使用应经过发酵、腐熟、消毒、杀菌等处理,禁止

使用未经处理的有机肥,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或生物肥料。当池塘

内已有丰富的饵料生物,且水质达要求时,就可以准备放苗了。

2、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应该遵循哪些道德规范和法律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海洋保护法》

《水资源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

《草原法》《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

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水产养殖安全生产中,如何选购和放养苗种?

苗种要到技术力量雄厚、信誉度好、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供苗企业购买,应购买原良种

繁育的优质苗种,并索要本批苗种的检疫合格证和发票等凭据。

苗种质量好坏简易鉴别方法:首先看苗种体,体正常、有光泽的苗种质量好;其次看苗

种游动,苗种活泼、游动有力,具有一定的抗逆流能力,则为好苗;第三看苗种体表,体表

完整、无残缺、无破损、无炎症,则为好苗;第四看苗种规格整齐度,苗种个体差异小,规

格均匀的质量较好。

购买苗种后,应在傍晚或凌晨运输,放到池水透明度达到养殖对象要求的养殖池暂养。放苗

时间、方式、密度与苗期管理都要适合不同池塘的养殖条件和养殖容量。苗种暂养期间做好

饵料投喂、水质监测、水交换处理、病害防治处理、苗种生态状况的记录、养殖设施的使用

和维护等日常工作的管理。

在正式放苗养成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①对养殖水体和底质进行检测,结果符合养殖对

象的要求;②苗种经过暂养已适应当地的环境,生态状况良好、大小较为一致、生长速度

接近。

放苗宜在晴天的上午或傍晚进行,中午太阳曝晒和阴雨天不宜放苗。

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检查方式有哪些

企业安全检查主要形式包括:

综合性安全大检查,由公司领导负责,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和风险状况,组织发动广大职工

众进行检查,同时组织各有关抄职能部门及工会组织的专业人员,以五查为内容,进行认

真细致全面地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是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场所或操作工序,除在综合性大检查时检查外,

还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有关专业检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时应有方案,有

明确的检查重点百和具体的检查手段和方法。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和对企业安全工作的影响,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如雨度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触电、防洪、防建筑物倒塌为内容的检查;夏季以防暑降温为

内容的检查;冬季以防冻保暖为内容的检查。

节日前安全检查,是针对国家重大节日或重要会议前,确保过节或会议期间的安全生产,创

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主要检查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布

置、安全应急措问施和安全值班布置等情况落实。

日常安全检查,是按检查制度规定的,每天都进行的,贯穿于生产过程的检查。主要有安全

值班领导和安全员巡回检查;班组长、操作答者的现场检查,以辨别生产过程中一切物的不

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并加以控制。

5、水利渔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怎么写

?

6、海洋与渔业局是干什么的有什么权力

国家海洋局:

于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

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

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

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拟订渔业发展和渔政管理战略、政策、规划、

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

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

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6)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

(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

督实施。

(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

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

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

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

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

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

(十)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

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

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

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四)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海域涉及海域使用、海洋

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科学调查、海岛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并

监督实施海洋发展战略以及海洋事业发展、海洋主体功能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经济

发展、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规划,推动完善海洋事务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机制。

(二)负责组织拟订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

施,制定执法规范和流程。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维权执法活动。管护海上边界,防范打击海

上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海上安全和治安秩序,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

安全警卫,处置海上突发事件。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

业执法检查并组织调查处理渔业生产纠纷。负责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海洋调查测量以及涉外海

洋科学研究活动等的执法检查。指导协调地方海上执法工作。参与海上应急救援,依法组织

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等。

(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组

织开展海岸线和沿海省际间海域界线勘定工作,组织起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人工岛屿、设

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组织拟订海岛保护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负责我国

陆地海岸带以外海域、无居民海岛、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制定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

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拟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标准、规范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评价规范并组

织实施,发布海洋环境信息,承担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

变化相关工作。

(六)负责拟订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观测网

规划,发布海洋预报、海洋灾害警报和公报,建设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参与重大海洋灾

害应急处置。

(七)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海洋科技发展规划,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和规范,组织实施

海洋调查,建立推动海洋科技创新的机制。

(八)负责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研究提出优

化海洋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负责开展海洋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外海洋事务谈判与磋商,组织履行《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海洋公约、条约和协定,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

关事务。

(十)承担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务院、国家海洋委员会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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