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教育有关的生产安全法安全生产

更新时间:2024-11-08 21:36: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交流老婆qq)

与教育有关的生产安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

工作所需的_,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跟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

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义务教育旨在提高我国人

口素质,保障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

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

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

发展的战略地位,为教育体系的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

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3、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3)与教育有关的生产安全法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

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

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

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

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

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

证书。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

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4、关于安全教育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6、《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

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

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6)与教育有关的生产安全法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

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7、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8、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都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

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

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

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

培训参加人数。)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

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

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知识。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9、三级安全教育是国家哪些法令上规定的,要具体的,最新的。

三级安全教育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规

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

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

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

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

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

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

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与与教育有关的生产安全法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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