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劳动法的一个分支,而劳动法又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
部门法,它的基本原则又是依据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确定的。
《宪法》中有关劳动的原则规定,当然也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因此,《宪
法》中有关劳动关系的原则规定和《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原则规定,是制定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二点:
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劳动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这项原则充分反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加以改善;
另一方面,劳动条件的改善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
不可分割的。采矿作业比较特殊,作业环境恶劣、条件差,井下巷道狭窄、潮湿,机械设
备、电气设备多,受冒顶、水、火、瓦斯爆炸等危害的威胁,还遭受粉尘、有毒有害物质
的危害。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就会使劳动者没有安全保障,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
《安全生产法》正是基于上述原则而制定的。按照“三方原则”,确定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是《安全生产法》的一
个主要特点。
根据2021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
用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
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
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
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
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
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
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
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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