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明确总务处
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妥善解决矛盾
纠纷,避免学校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大学及医
学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处(以下简称总务处)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总务处法律事务,是指北京大学医学部总务
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要求;依法签订相关合同的办
法;参与诉讼的办法;培训、奖励、惩罚的办法。
第三条总务处各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
习掌握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认真落实,积极履
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责任
人将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
责任。
第二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经过北京大学医学部和总务处相关程序,在其隶属岗位
或区域从事管理、生产、服务、供应、保障等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国
家规定的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资质、履历和符合医学部规定的合同、
协议。
第五条上条所称工作人员,应该熟悉其从事岗位工作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事原则、程序,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须的专
业技术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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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以往工作痕迹中存在
有损学校利益和工作人员权利的事项,应主动、及时按照工作程序申
报,提出解决办法,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避免学校利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各级领导、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地按照工作程序和规定,保存好依法办事的文件、
资料和能够证明自己履职尽责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各级领导、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学校创建世界一
流大学的战略目标,努力工作,维护学校利益。在工作中善于深入实
际,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和纠纷,努力创造和谐的发展
环境和氛围。
第九条总务处的法律事务实行处长负责制,总务处处长办公会
为总务处法律事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条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中,凡以总务处名义与外界发生业
务往来的,均应遵照本办法签订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总务处工作人员按照医学部规
定的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经过逐级审批与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之间
签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二条按照功能与定位不同,总务处合同分为基本建设、设
备采购、服务保障、人力资源、经营管理及其他类型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大学医学部合同签订管理办
法》,遵循转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安全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十四条总务处各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起草或初审相关合
同。应优先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或总务处合同示范文本并根
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学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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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运行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复审基本建设、设备采购、
服务保障及经营管理类合同文本,其他类型合同由主管业务办公室负
责,并按照医学部转签审批规定由经办人具体组织实施转签。涉及学
校安全、标的金额较大的合同须经总务处处长同意后提请医学部法律
顾问律师审核。
第十六条合同转签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经办人应及时
协商处理,关键性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不得无故拖延合同签
订时间。
第十七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及
履行结果进行监督,如出现异常情况应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相关主
管领导汇报并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章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八条诉讼是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
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
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十九条非诉讼是指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
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二十条按照职责分工,诉讼、非诉讼案件由综合办公室牵头
承办并负责协调、督促有关案件的处理,各相关部门须全面协助配合。
第二十一条与总务处相关的学校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
遵循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总务处办理诉讼案件,应当由总务处处长办公会集
体商议,征询医学部或总务处法律顾问意见,根据案件进展状况由综
合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委托律师召开会议确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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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诉讼策略和方案。案情重大的,应当提前将诉讼策略和方案等事项
上报医学部。
第二十三条在非诉案件协调处理中,总务处相关人员应加强法
律意识,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应有三人以上并应注意保存证据,可采取
会议纪要(双方签字)、录音等形式,同时注意沟通技巧,稳定对方
当事人情绪,不激化矛盾。相关人员未经总务处处长授权或同意,不
得向对方当事人做出任何实质性答复。
第二十四条在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业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
收集和保存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综合
办公室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
据的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确定专门人员提交案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总务处所有人员在管理活动中发现学校的利益可
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部门负责
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三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总务处,
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总务处的管理活动中,被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涉及部门应及时以法
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总务处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
作的顺利开展。对于金额巨大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需同时逐级
上报医学部。
第二十八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
调,案件相关部门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综合办公室开展针对性工作,
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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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
内容。
第三十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综合办公
室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
决时,法律事务承办人应及时向总务处汇报,配合委托律师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综合办公室应当对案件产生的原
因及最后处理结果进行分析,形成材料并提出管理意见向总务处领导
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总务处法制宣
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三十二条综合办公室应当全面系统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
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存档备案。
第五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总务处为规范各项管理工
作的范围、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奖惩而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
等的总称。主要分为两类:一为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指规范人力资源
管理、业绩考核、财务管理、法律事务、综合管理等基本制度;二为
具体规章制度,主要指规范各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的制度,以及为执行
各项管理制度的工作标准、业务流程、指导意见等。
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负责职能业务相关
规章制度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部门职能所需规章制度的系统策划,
组织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对现行规章制度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
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将相关意见报综合办公室,依照程序进行补
充和修改,以保持制度体系的完整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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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兼顾稳定与时效性原
则、注意制度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与管理工作程序协调,避免重复制
定和各项制度之间冲突、交叉和遗漏。
第六章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三十六条综合办公室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各部
门涉及的法律事务,使总务处的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各部门管理人员主动咨询
与综合办公室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对各自会引起学校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和风
险的事项必须事先由综合办公室咨询医学部法律顾问意见。
第四十条综合办公室接到简单法律事务咨询,必须尽快做出解
答,一般或重大利害关系事务由医学部法律顾问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章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十一条为了提高总务处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提高防范法律风险及业务管理的能力,结合总务处的工作实际,建立
法律知识及业务培训制度。
第四十二条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业务知识培
训考核由各业务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应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进行
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现实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
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
组织学习、培训。
第八章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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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总务处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
法及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学校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办法及学
校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侵吞挪用学校
财产、泄漏学校秘密,致使学校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
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严格执行《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基
础上,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
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滞纳金、学校对外承担的违约、侵权赔偿
责任、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以及学校相关管理秩序受到影响而
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四十六条总务处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章制度,给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总务处依本办法对其进行
调查后报学校处理。
第四十七条总务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校损失、扩大
损失或者造成学校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
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学校财产的;
2、在管理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变相收受贿赂的;
3、在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意见而进行
管理活动,造成学校损失的;
4、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学校损失的;
5、不按照本办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
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学校损失的;
6、签订过程中被欺诈或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导致学校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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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现合同对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而拒不
追究的;
8、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9、泄露学校秘密的;
10、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学校的案件处理带来不利、被动局面,
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本办法损害学校利益或造成学校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在实施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时,应同时追究有关
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对在实施责任追究的过程中,阻碍责任追究
或包庇应当被追究责任人员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法律事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民
事赔偿和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等方式。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
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内部待岗等。
第五十条鼓励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办法损害学校利益的行
为。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总务处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
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
个人,总务处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
2、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3、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经总务处处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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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6:4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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