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公司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要素指引
为加强企业工程项目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升工
程项目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
步发展,建设公司法律事务部制定了本指引。
该指引在深入学习研究《合同法》、《最高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各地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以及指
导案例的基础上,根据实践中已发生风险的概率、严重后果,
尤其是过往几年我公司经验教训来归纳总结风险点,进而阐
述风险点引发的原因、法律后果,并给出法律建议。
望该指引能给予一线员工切实帮助,预判风险、防控风
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也希望各单位在适用本指引过程中,
能将指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实践经验及时向我公司法律
事务部反馈,以便及时更新改正。
一、总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
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相对于其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履约期间长;
2.合同对象特定固定化,建筑项目为不动产;
3.合同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包括承发包关系、买
卖关系、劳动关系、保险关系和运输关系等多种关系。因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纠纷发生率较高的一类合同,且一旦
发生纠纷,诉讼周期特别长,案件复杂程度特别大。
(二)工程项目风险类别及防范。
谈风险,必须明确风险范围及所指对象。首先,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方和施工方要防范的风险类别一定是
不一样的,因此所谓风险必须对象而言,本指引主要是针对
承包人、施工人来谈风险;其次,风险因其引发原因不同,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也不一样,例如自然风险、政策风险、
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虽然不同风险之间会互相转换,例
如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可能最终会转化为法律风险,但本指
引中,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法律风险,尤其是民事法律风险
的识别、预防和管控进行论述。
(三)合同文本法律审核基本方法介绍。
有一个好的合同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必要前提,而无论是
和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包人签订的包合同,还
是和采购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所有合同都有一定的共性,所
有合同文本审核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指引
在第一章总则部简单介绍合同文本法律审核的一些通用基
本方法:
形式审查。合同文本一般为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
方当事人),正文(第一条——最后一条),签署部(双方签
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地点)。审查合同首先要看这三部是否完
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营业执照、
资质文件、授权委托书、行政许可手续等是否齐全、真实,
是否有矛盾之处。
实质审查。包括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完备性,审查合同
内容的公平合理性,审查条款内容是否全面、清楚、是否有
遗漏或隐患,审查条款内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该部内容将
依据合同类型不同而导致审查要素不同,因此将在以后几章
中详述。
沟通、参照与法。必须与直接参与合同谈判人员进行
沟通,确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歧义;必须将合同所涉
及相关法律齐,保证合同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招投标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发包人资信不好或资质欠缺等可能造成工程款收
回困难。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企业未经资信调查与发包人签订
施工合同,但发包人本身并非土地使用权人、房地产开发资
质不够、不具备项目开发的资金实力;在以往的项目开发中
有过恶意拖欠、任意减少工程款等欠缺履约诚信的行为;发
包人商业信誉不良,在银行和融资业内以及上下游产业链中,
没有良好口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尚未完全缴纳;准备利用
开发项目进行借款和其他融资等。
【法律后果】难以保证工程款,合同条款苛刻,甚至需
要走入诉讼程序讨要工程款。
【防范与控制】在参加投标前应详细了解业主方在行业
中的口碑、以往开发的项目情况,以评估业主的资信状况。
具体方式有:
1.通过法院、开发办、建委等单位考察或侧面了解业主
以往开发项目情况,看业主在以往的开发过程中是否有恶意
违约,拖延、拒绝付款的事例或不良记录,从而评价业主是
否具备良好的履约诚信;2.通过工商、税务部门查询业主工
商档案及纳税情况,以了解业主资本金、股权结构、最近年
度的财务报表所反应的资金状况等,来评价业主应对项目开
发不利变数的实力;3.通过向金融机构、拨款单位等进行调
查,以了解业主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等情况,
从而具体评价业主在该项目上的资金支付能力;4.通过土地、
房产部门调查业主资产的权属状况及估算其价值,来评价项
目发生拖欠时,施工企业回收欠款是否有足额资产保障等。
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一边组织投标,一边调查了
解情况。如果经查证发包人的资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施工
企业应综合各种因素,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
(二)发包人行政手续不齐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企业对发包人未进行尽职调查,
不清楚发包人所发包项目行政许可手续尚有欠缺,或者明确
发包人行政手续欠缺,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
【法律后果】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无合同依
据,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
【防范与控制】项目承接前,应通过书面审查证明文件、
走访相关政府部门等多种方式明确以下情况:工程立项手续、
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等)是否齐全;
如发包人行政手续尚未齐全,但有特殊情况必须承接的,应
确保:1.明确发包人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可取的时间,并以此为合同生效要件;或者2.如
坚持在发包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之前施工的,应保证发包人业主资信状态良好,按时支付
进度款,并将一定时间未取得相关许可列入停工、解除合同
条件。
【特别注意】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
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联合体成员单位资质不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承担连带责任等。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企业在与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或
其他组成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投标时,联合体的某一组成
单位未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的法定资质要求,尤其是由同一专
业的组成单位联合投标的,最低资质的成员单位资质不符合
要求的。
【法律后果】如果有任何一家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
都可能造成导致投标无效后果。
【防范与控制】施工企业在选择联合体投标方式时,应
采取下列措施:1.了解招标人的具体要求;2.严格审核合作
方的业内资质是否达到法定要求;3.联合体内部签署追偿条
款,明确各自责任,一旦出现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情况时,有
明确依据对内部责任进行配。
【特别注意】1.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成员单位将
就共同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必须谨慎选择联合体
成员,不仅要保证所有联合体成员资质符合要求,还应审核
各成员单位过往业绩、资信情况等,避免承担连带责任。2.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增减、更换联合体
成员单位,否则投标无效。
(四)法定招投标项目未进行招投标而导致合同无效。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企业未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
标项目或明知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
同的。
【法律后果】最终导致合同无效、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
的。
【防范与控制】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必须先要核实
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尽量避免承接应招标
未招标项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承接的,应对风险进行评估,
弄清楚尚未招投标原因以及业主资金状况,确保:
1.业主资信状态良好且项目一定能施工到竣工阶段,保
证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仍能收到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时,
工程必须达到竣工条件方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或者2.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生效要件,比如以施工合同到项目
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完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等。
【特别注意】法定招投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定》相关规定予以确认。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
其新规定。
三、施工合同签订阶段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少签、慎签“黑白合同”。
【风险引发行为】签订“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
工企业就同一建设项目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其中“白
合同”是指对外公开,用于应付备案登记所需而签订的合同,
“黑合同”是指私下签订,合同当事人实际遵照履行的合同。
通常施工企业应业主避税、少缴规费、或者回避垫资条款等
需要而签订黑白合同。
【法律后果】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不同性质项目,是否
履行招投标程序,所签订黑白合同效力不同:
一般而言,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将白合同进行备案的,涉
及到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时,仍然以白合同为准。非法定应进
行招投标项目且实际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有备案合同和实
际履行合同区别的,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防范与控制】1.尽量避免在经过招投标备案的合同之
外另行签订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合同价款;或者2.有特殊情
况必须签订黑白合同的,则经过招投标备案的“白”合同条
件,包括计价、结算、工期、质量、违约责任等条件,必须
优于实际履行合同。
(二)谨慎签订履约担保,尽量使用履约保函。
【风险引发行为】由于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承发包双
方地位的不对等,且现今房地产市场低迷,发包人资金困难,
发包人经常在无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出具履约担保,
尤其是履约保证金,或者是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可转让保
函。
【法律后果】常见类型:1.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
迟迟不能进场施工,甚至最终项目不能开工,承包人讨要履
约保证金困难;2.提交见索即付保函的,如果业主恶意索赔,
将可能给施工方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3.提交可转让保函的,
即发包人可以为融资需求将保函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
提兑保函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承包人将面临保函金额损失的
风险。
【防范与控制】1.尽量使用保函而不采取履约保证金形
式;或者2.采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将履约保证金支付期间放
在进场施工条件具备后。
(三)垫资项目合同约定明确,避免垫资利息损失。
【风险引发行为】越来越多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施
工,但却与承包人签订黑白合同,在备案合同里回避垫资条
款;或者垫资约定利息过高的。
【法律后果】1.就垫资利息签订黑白合同的,因利息未
在备案白合同中体现,垫资利息约定无效;2.垫资利息高于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约定无效。
【防范与控制】1.如签订黑白合同,回避垫资利息的,
应在备案合同中将垫资条款约定转换为违约支付工程款条
件(因为垫资事实上就是预期已知发包人会违约延期支付工
程款);2.如约定垫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建议直
接将垫资条款改为违约支付工程款的延期违约金条款。
(四)谨慎签订补充协议,积极备案补充协议,保证协
议有效。
【风险引发行为】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情况发生变化,
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经常就工程管理相关问题签订补充协议,
以进一步明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但所签订协议可能因某些
条款涉及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而被认定为无效条
款。
【法律后果】补充协议内容在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和计
价方式三方面与备案合同不一致,且未经备案的,属于无效
的黑合同。施工单位无权以此为依据主张权利。
【防范与控制】将涉及到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补充协议进
行备案。
【特别注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和计价方式构成实质
性变更是指与原备案合同约定精神完全不一致的另行约定。
但根据原合同精神而对工期延长,合同价款增减等条款并不
属于此类。
(五)注意合同条款之间一致性,避免歧义。
【风险引发行为】因施工合同内容复杂,页数繁多,可
能出现就同一内容前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合同概
述中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金额为xxx,又在合同计价
方式里约定按定额计算;在工期、质量条款中别约定违约条
款,但又在合同中单列违约责任一章,且前后矛盾的。
【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但发生争议时,交易习惯举证有一定难度,
会造成施工方请求权利无依据的情况。
【防范与控制】1.组织设计、技术、造价专业人员别共
同审定招投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确保对同一内容合同约定明
确且唯一、无遗漏;2.采用示范文本签约时,应仔细阅读通用
条款,并结合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在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
款的相关条款作出选择、细化、调整;或者3.如合同中确实
存在前后矛盾或有遗漏的,应在施工过程中积极主动签订补
充协议予以明确,如不具备签订补充协议条件的,应保留相
关会议纪要、往来书面函件、签证索赔作为证明材料。
(六)避免招投标文件与所签订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
【风险引发行为】中标后,发包人要求另行订立违背招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以达到其降低施工企业中标价
款,缩短中标工期等目的。
【法律后果】1.施工企业权利减少的同时可能承担的法
律责任却没有改变;2.如减少约定工程量或将项工程交由他
人完成,可能因质量、安全问题引发赔偿责任;3.对于这种违
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所做的变更,又没有进行相应备案手
续的,可能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
【防范与控制】尽量避免与业主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实
质性内容的合同,如尚未签订合同,可采取下列措施:1.中
标人可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如是投标范围内的工程被招标人另行指定包,可由三方签
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责任;3.约定因指定包的原因导
致中标人损失的,可直接追偿;4.综合评估招标人单方改变
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风险,慎重处理,如果出现合同不能
履行的情形,合同不再履行,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损
失,包括赔偿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七)注意合同各文本之间效力顺序,确定合同内容。
【风险引发行为】经招投标程序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一般合同内容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协
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书
面邮件等共同构成。各文本效力顺序不一样,实质性条款内
容则不一样。
【法律后果】签订合同时未仔细了解合同文本顺序的,
可能因对合同内容约定理解不一样发生争议,尤其是违约条
款、工程范围等实质性条款。
【防范与控制】认真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注意招标文
件效力优先于投标文件的合同。
(八)小心发包人要求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
款。
【风险引发行为】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因弥补建设资金不
足,需要向银行借款融资,而有些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是要
求施工企业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法律后果】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施工企
业放弃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款即属于一般债权,清偿顺序
在建设工程抵押权之后,风险加大,可能导致工程款无法全
部收回。
【防范与控制】1.明确拒绝放弃;或者2.如果无法拒绝
或不愿意恶化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关系,或在招标阶段不愿意
放弃承接工程,被迫无奈接受,应要求发包人提供其他有效
担保。
【特别注意】发包人要求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不仅可能发生在合同签订时或者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发生在
施工过程中,因此一线项目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此条。
(九)避免以发包人单方结算审计或地方财政审计为准
结算。
【风险引发行为】有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般要进
行工程结算审计。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建设项目
要审计才能确定最终结算价款。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般由建设单位自己决定是否审计。发包人常常将审价与行
政审计相混淆,并主张按行政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导致
结算时间延长,而且审计方收取的费用一般都与审计确定减
少的结算金额挂钩,这种机制下,审计结论容易偏离实际,
刻意减少结算金额,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法律后果】双方合同约定以发包人审计或财政审计为
结算计算依据的,承包人将丧失对结算金额的异议权,承担
较大风险。
【防范与控制】1.避免合同中出现“以发包人单方审计
结果为准”结算或“以地方财政审计结果为结算价”等相关
字眼;2.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的;3.避免在合同中约定
以审减价作为审计费用支付计算基数,及以审减价作为施工
方违约金计算依据的条款;4.约定审计期限。
(十)盖好合同骑缝章,以防合同内容被篡改。
【风险引发行为】合同内容被篡改包括两个可能:1.合
同相对方篡改,在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文本后,一方单方盖
章后,将合同文本递交对方,利用对方的疏忽或者乘对方不
注意的时候,故意添加或修改合同的文本;2.由于内部管理
问题,施工人签约前评审的合同与实际签订的合同内容不一
致。
【法律后果】实际生效合同与公司审核合同内容不一致,
造成实际合同所约定条件并非是我单位真实意思表示,风险
不可控。
【防范与控制】1.加盖骑缝章或在合同文本每一页上都
签字(盖章);2.内部评审严格落实合同谈判及评审记录备案
制度,同时印章管理人员在加盖公章前应根据已审定合同电
子版,仔细核对纸质合同内容,避免由于施工企业内部工作
人员故意或疏忽大意导致合同内容被篡改;3.注意保存有对
方当事人签章的谈判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日后一旦发生
纠纷,可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主张合同无效。
四、施工阶段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做好项目部、项目经理授权管理,印章管理,以
防“表见代理”。
【风险引发行为】项目经理超越其授权权限对外签订合
同,对外加盖项目行政章。
【法律后果】法院以“表见代理”为由,认定本与施工
人无关的合同有效且应由施工人承担责任,导致施工人额外
损失。
【防范与控制】1.因办理具体事宜需开具授权委托书的,
应明确授权委托事宜、授权权限与委托期间,避免受委托人
超越权限做出承诺或恶意利用授权委托书谋其他利益,损害
公司利益;2.新项目开始时,将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权限、
项目部各部门权限、项目经理权限、项目行政章样式、适用
范围明确限定,并以公告形式公示于项目现场,避免出现违
反公司行为规范但法律认定合法有效的表见代理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3.通过授权书的形式将项目公章样式、使用效力
及范围通知发包人、包人等合同第三人,通知可以作为合同
附件,以具备法律效力;4.使用项目印章的,必须依据公司
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二)项目人员不当履行职务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
【风险引发行为】因欠缺风险意识,项目一线管理人员,
在对外处理业主、专业包商、材料供货商等因项目施工发生
的相关事项时,可能故意或过失对外签署不利于我方的函件
或作出承诺。
【法律后果】项目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承接该项目的法人单位承担。
【防范与控制】以制度规范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方
式和权限范围。1.如材料管理人员不得对货物质量合格出具
任何证明;2.预结算人员对包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审核不
作为最终确认的凭证等;3.对于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行使
方式应当书面告知相对方,并由其签收,这样即使施工人的
管理人员超越权限或采用不当方式履行职责时,施工人也可
以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无效。具体可通过项目授权书的形式明
确项目管理人员的权限范围和效力,授权书可作为合同附件
或书面发送给合同相对人。
(三)备案重要公章,避免他人私刻公章造成公司损失。
【风险引发行为】由于建筑市场采用资质准入制度,一
些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不够的个人或企业常常
采取私刻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公章,出具虚假的授权委托,
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接工程。
【法律后果】外单位人员通过盗用公章、私刻公章等手
段盗用施工单位名义从事承接工程、签订合同等民事行为,
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一旦发生争议、纠纷,施工单位可能
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与控制】完善公章使用程序规定,避免被他人恶
意盗用的情况发生。施工人重要的公章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
备案登记,这样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确认各类假章,避免因假
章而承担责任。发现私刻、盗用公章的情况,应及时向公章
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损失的发生
或进一步扩大。
(四)谨慎签订内部承包、合作开发项目协议,避免因
涉嫌违法转包、挂靠而施工合同无效。
【风险引发行为】因承包项目太多,为加强管理,施工
企业可能会采取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合作协议的形式管理项
目,将业绩与待遇挂钩,但因所签订合作协议内容缺陷或者
管理形式缺陷,造成该项目被认定为挂靠项目或者转包项目。
【法律后果】被认定位为挂靠项目或者转包项目的,不
仅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还将面临被、降低资质等级、
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严重行政处罚。
【防范与控制】1.严格杜绝挂靠或转让工程的行为。2.
合作项目、内部承包项目,应采取下列措施防范风险:(1)
项目部主要员工,包括项目部经理、技术总工、财务人员、
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应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2)履行好总包管理责任,就质量、进度、安全
等现场管理与业主、监理对接,并保留工作往来的资料作为
履约证据;(3)对外签订包合同、采购合同应由项目部统一
签订,加盖公司或项目部印章;(4)禁止内部承包协议、合
作协议中出现“由项目部自担风险”“承包人仅收取管理费”
等类似语句,但可以规定“如因项目负责人未尽勤勉尽责义
务,故意或过失导致项目亏损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公司
损失”;(5)要求项目承包人提供风险担保。
(五)应发包人要求提前进场施工的风险。
【风险引发行为】为赶工程进度,发包人往往在还不具
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人提前进场施工。
【法律后果】1.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2.
如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3.如项目
无法正常进行,可能给施工人带来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防范与控制】1.一般情况下应该首先督促发包人尽快
办理有关许可证书,待条件具备后进场;2.采取适当的止损
措施,进场前与发包人约定预期办理完毕相关行政手续、施
工条件的时间,逾期未完成的,则果断采取停工措施。
(六)非因承包人原因工期违约的,做好工期延期签证。
【风险引发行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各种原因,
承包人停工、窝工的,会导致工期延误。例如:1.发包人未
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原因,致使
施工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2.拖延交付施工
现场;3.拖延交付图纸;4.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5.拖延隐
蔽工程验收;6.工程师指令错误;7.不可抗力;8.变更、增加
工程;9.建设单位原因暂停施工等等。
【法律后果】1.实际开工日期的延后,导致整体工期包
括竣工日期的延后,因而存在发包人向施工人主张工期延误
违约金的风险;2.存在施工人由于窝工而产生的相关损失无
法向发包人主张的风险;3.存在包工程的情况下,可能会导
致包商的索赔,带来损失;4.可能会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
【防范与控制】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条件成就时起
计算实际工期;2.及时进行工期签证,要求确认工期顺延和
经济损失;3.正式开工或复工时,要求发包人签发正式的工
程联系单或进场施工通知等文件,以明确实际开工日期;4.
在发包人要求施工人进场施工,但现场实际不具备施工条件
的情况下,施工人应及时发函、积极协商解决,并注意留存
不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据;5.对于窝工损失,要保留好相关的
依据和材料,及时进行工期签证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
工期索赔;6.通过协商、制作会议纪要并签字、发函等方式
解决相关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7.在包合
同中约定工期违约风险担条款,如因包供方原因影响工程进
度,及时保留证据,便于向包追偿。
(七)及时主张变更、索赔、签证,避免丧失相关权利。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
工程量增加、停电大雨导致停工半天之类的,根据合同需要
发包人、监理确认的,索赔签证的事件。而根据合同,一般
均要求在原因事件发生后一定期间内主张,否则丧失主张权。
【法律后果】1.工程量变化,施工企业未能及时签证或
索赔的,可能导致在工程结算时,增加的工程量或材料费无
法得到确认,从而造成损失;2.工期拖延,施工企业未能及
时签证或索赔的,可能导致发包人向施工人主张工期延误违
约金以及施工人产生窝工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防范与控制】1.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形的,应尽量要求
发包人采取签发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等,在取得上述文
件后,应填写签证单并要求发包人确认费用、工期等,再进
行相应的施工;2.对于已经发生的未签证就施工的情形,应
当补签证,无法补签的,应当采取发函、积极协商并制作会
议纪要等方式保留相应凭证;3.对于拒绝签证的情形,施工
企业应判断该签证事项是否对结算价款产生重大影响,若产
生重大影响,则应对发包人施加一定的压力,甚至停止施工,
直至完成签证手续止;4.签证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表述
严密,既要有价款请求,还要有工期请求;5.特别注意要按
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监理、业主报送签证,并至少争取
取得监理单位的确认;6.如变更金额较大,需要以补充协议的
形式约定的,则应当注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如果涉及到
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从形式上加以规避,比如
增加合同价款的,可以将增加部设定为质量奖励、工期奖励
等等。
(八)做好现场协调会会议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人往往不注意会议记录等书面文
件的形成,经常发生开现场协调会没记录,或者虽有记录但
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与会人未签名之情形。
【法律后果】如发生,施工企业可能面临有利的会议决
议事后被反悔、推翻而无法执行的风险,相应的权利得不到
有效保障。
【防范与控制】施工企业应当注重会议纪要的制作和签
字确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上述风险:1.开会前制作签
到表,签到表应反映会议主题、时间、地点,并列有单位、
人员等栏目供与会人员填写,必要时,纪要正文可以接着签到
表,使签到表和纪要正文成为一个整体。2.在没有条件当场
制作会议纪要打印稿的情况下,会议纪要的笔录应当由与会
人员签字确认,注意:(1)应当在会议主体内容基本完成但
会议尚未完全结束的时候要求与会人员签字;(2)笔录多页
的,每页都应签字。3.如可当场制作会议纪要打印稿的,注
意事项同上述第2项。4.如果发生与会人员没有当场签字确
认的情况,可在会后将会议纪要通过面交、邮寄等方式送达
给与会人员,并同时发文告知与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
出异议视为认可,施工企业要注意送达凭证(签收、邮寄回
单等)的收集和保管。5.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录音
录像的方式固定会议内容。6.如施工人收到的会议纪要与会
议召开时的实际内容不符,应当场补正后再签署,同时书面
函告有关各方,保留好送达凭证。
(九)加强收发函件管理,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包人
之间都会有大量商业函件往来,这其中包括己方向他方主动
发送的函件,也包括己方被动受函,如向有关方发送或签收
的文函不能妥善处理,会导致系列风险。
【法律后果】1.擅自签收他人函件,可能造成已过诉讼
时效的债权续期;2.相关重要文件不能及时提供给施工企业
相关部门处理,导致延误期限、书面材料遗失等风险;3.相
关重要文件不能及时有效送达给有关方,可能造成未按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4.如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在一定时
限内答复而未答复,则可能给施工企业直接造成经济利益的
重大损失。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可采取下列防范措施:1.施工人
内部建立规范的文件签收制度,对项目部组成人员进行交底,
明确各自可签收文件范围的职责;2.与发包人互相确认各自
的授权签收人员并将其签名进行备案;3.对于有关各方送达
的有明确答复期限的书面材料,施工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并及
时答复;4.施工人答复来函,应当注意把握寸,尽量简洁明
了,有争议的事实不能随意措词,防止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
据;5.如确实发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做答复的状况,施工
企业应当视情况采取补救措施;6.向有关方送达文书,合同
有约定指定签收人的,应按合同约定要求签收人签字确认,
对方未指定签收人或签收人拒不签收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
式送达,可按合同约定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如没有约定,可按其工商登记资料上登记的地址(自然人则
为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十)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审慎采
取停工等措施避免扩大风险。
【风险引发行为】发包人未按约在规定的时间、用规定
的方法支付进度款。
【法律后果】将直接扩大施工人的垫资金额和商业风险,
亦有可能致使施工人发生拖欠包单位或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直至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
【防范与控制】1.如发包人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施工企
业应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口头告知、书面发函等形式催讨,
并做好相应的工期签证或索赔工作;2.必要时,经风险评估
后,可按合同约定采取停工措施。
(十一)依法依约采取停工措施,不盲目停工,避免损
失。
【风险引发行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为主张自
己权利要求停工,但停工形式或原因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
可能不仅达不到停工目的,还会出现其他损失。
【法律后果】1.如因停工导致工期延误,可能承担违约
责任;2.如因停工给包人或发包人等造成损失,可能承担赔
偿损失的责任。
【防范与控制】停工是施工人对抗发包人的有利工具,
但停工必须符合合同约定:1.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析是否
达到合同约定的停工条件和有停工的必要;2.从最有利于施
工企业的角度,在符合停工条件的基础上,判断停工的利弊,
如利弊相当或弊大于利,则以不停工为宜;3.若采用停工措
施后,一旦施工继续进行的条件成就,应及时恢复施工;4.
停工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书面告知发包人、监理停工原因、
停工开始时间;5.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以避免将来发
生纠纷时缺乏依据。
(十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风险引发行为】安全事故风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特点
决定了其特殊的风险,施工建设过程安全事故成为较为普遍
的现象。
【法律后果】1.发生安全事故被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以
行政处罚;2.造成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安全
事故中受伤人员及其家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施工现
场发生严重安全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防
范风险发生。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安
全规定;2.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及时参加培训,掌握与岗位相
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3.特殊工种除参加培训外,还必须确
保持证上岗,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证照;4.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5.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6.发生安全
事故,应及时上报、在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7.做好安全交底、培训等记录,保存好相关档案(证据)材
料,以应对项目常见的劳务人员因违反安全操作管理规定导
致伤害责任承担的问题;8.对包队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
责。
五、包项目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选择有资质包商,杜绝违法包,规范包管理。
【风险引发行为】1.未审核包人相关资质,故意或者过
失与不合格包商签订包合同;2.将依法、依合同约定不能包
工程包给他人的;3.可以包的工程,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向
发包人备案手续的。
【法律后果】包合同无效。1.在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证
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一旦包人的雇员发生安全伤
亡事故的,则总承包人将与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违反
合同约定包工程的,可能承担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3.可能
对违法包人的雇员承担劳动赔偿责任。
【防范与控制】1.总承包人与包人签约前,应严格审查
包人的营业执照、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或劳务包资质证书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严格审查其资质等级,必要时到政府有
关部门核对其证书的有效性,以保证与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包人签约。对合作时间较久的包单位也应
定期进行审查,防止资质过期。2.根据合同约定,将需向发
包人备案的相关包合同资料,及时、全面的发给发包人并做
好发文记录。
(二)杜绝包挂靠、层层转包。
【风险引发行为】不具备资格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
挂靠其他有资质单位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包合同,或者包人将
所承接包工程再行转包的。
【法律后果】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违法包、层层转包
将导致转包、包合同无效,总承包人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2.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
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总承包人无法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直接要求包人支付
违约金;4.总承包人还可能面临被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承担
实际施工人应收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的风险;5.总承包人
还应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防范与控制】1.除钢结构、安装(水电、暖通、消防、
弱电、强电等)、信息、室外绿化、基础、幕墙、装饰装修
等专业包外,需要进行包的工作内
容应当以劳务包的形式进行包,如主合同中约定包需经
业主同意的条款,应当在包前报送业主确认。
(三)保持包合同与主合同一致性。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人在进行项目施工时,主要是根
据建设施工主合同的约定,来安排付款、进度等施工计划,
要保证总包管理与包施工协调一致。但有的项目相关责任人
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签订包合同时采用包人提供的文本或签
订特别简单条款,包合同与主合同条件不对应,优于主合同
条件。
【法律后果】将导致项目施工管理无法正常开展,存在
既违反总包合同又违反包合同的可能,存在被发包人反索赔
和被包人索赔的可能。比如项目收取工程款晚于向包付款的
时间,那么将可能导致总包方无法履行包合同约定,从而形
成违约事实,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包人如果停工或采取
其它过激方式催讨欠款,必然影响项目正常施工,影响总包
人正常履行主合同,后果严重的将被业主追究违约责任。
【防范与控制】在组织包招标或签订包合同时,应当根
据主合同条件来确定包合同条款,在质量标准、工期要求、
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方面一定不得优于主合同条件,最好
在包合同中约定如“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须以业主向总
包方支付本合同工作内容款项为前提”、“包方对本合同的履
行或争议不得影响总包方履行主合同的约定”等内容,以便
于实际执行包合同时不会被主合同所制约。
(四)谨慎发包人指定包的相关风险。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能将属于总包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直接指定第三方完成,并要求承包人与第
三方签订包合同,即发包人指定包。
【法律后果】在发包人指定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可能
面临下列风险:1.包商不服从总承包人的指挥和管理,造成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难以控制;2.由于指定包的履约不当,导
致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法发包的,可
能因发包人受行政处罚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缓。
【防范与控制】1.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将施工
合同内工程包给他人的,承包人可以拒绝;2.发包人坚持指
定包的,应要求发包人将相关包人资质文件等交由包人审核;
3.由发包人、总承包人、指定包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
权利义务;4.明确约定指定包人的工程款由业主承担支付责
任,不得向总包方追偿;5.如总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包括包
工程,则要求包人提供相
应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有效担保;6.总承包人应加强对工
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各个方面的管理;7.与包人的结算由
业主负责结算;8.尽可能收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业主的
招标文件等能证明指定包性质的证据,如出现指定包违约的
情形,应及时将能够证明包违约的书面资料报送业主。
(五)严格管理劳务包,保护农民工权益。
【风险引发行为】违法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包人,
或合法包后管理不到位的。
【法律后果】导致总包人与劳务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与控制】1.必须选择有资质劳务包人,签订劳务
包合同前,必须审核包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签约人授权
委托书并留存复印件;2.杜绝包工头挂靠承接工程,必须审
核项目包人现场负责人、签约人与包法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
复印件留存;3.要求包人提供所有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劳动
合同、工资卡银行账户账号信息;4.每次支付包工程款之前,
要求包人提供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有
农民工签字、摁手印的收据。
(六)包人对外欠款导致施工人协助执行,查封冻结工
程款相关问题。
【风险引发行为】包人对外欠债不偿还,导致其债权人
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施工人协助执行,查封、冻结应付包人
到期工程款。
【法律后果】1.因协助执行必须查封冻结应付工程款,
导致包合同履行迟缓,耽误工期,甚而承担违约责任;2.违
法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支付金额
内承担追回款项或赔偿的责任。
【防范与控制】1.选好包人,签合同前做好尽调,要求
包人资信状态良好,有相关资质,没有巨额外债,尤其是没
有借;2.包合同中约定,因包人对外欠债导致银行至
总包人处要求协助执行的,总包人有权根据该协助执行行为
对工程的影响选择单方解除包合同,有权要求包人支付未付
工程款总计30%的违约金;3.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项目部必须将相关法律文书扫描发给公司事业部一级法律
专员,并书面汇报相关情况;4.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
停止一切向涉案包人的付款行为,因支付材料款或者农民工
工资必须付款的,应先汇报给公司事业部,得到公司层面书
面许可后方能付款。
六、竣工验收、结算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未办理竣工验收业主擅自使用的,施工人应证明
已被使用项目范围。
【风险引发行为】为提前获得投资收益或者是为了拖欠
工程款等原因,发包人往住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提前使用
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律后果】这种做法实际上蕴涵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1.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责任难以界定;2.竣工验收时间从
业主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但实际使用时间难以确定。
【防范与控制】发包人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的,可视为对工程质量认可,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
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发包人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其应当预
见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随着发包人的提前使用,其工程
质量责任风险由施工人随之转移给建设单位。但施工人需注
意:1.注意收集留存能够证明发包人实际使用时间的资料;
2.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的,仅对其擅自使用
部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风险责任,故施工人应注意收集发包
人实际使用建设工程的范围,如业主的开业宣传资料、新闻
报道、现场照片等。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结算资料,避免不必要损失。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
完整存在瑕疵。
【法律后果】将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工程结算款被延
期支付,施工人无法主张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期间的工程
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防范与控制】1.施工人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
尽量通过直接送达向发包人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
的竣工验收资料。如其不签收,可采用快递送达、挂号信送
达等方式,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
信凭证等资料;2.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阶段收集整理相关资
料,以保证在工程竣工后的最短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
告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3.对于合同约定工程全部竣工作
为结算条件的,如果发包人自行包的部工程项目未完工等原
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施工企业可要求进
行甩项竣工,双方应另行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三)签好合同,避免发包人拖延办理结算。
【风险引发行为】业主拖延办理结算是指业主方收到结
算资料后,违反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查期限,或合同未约定结
算审查期限,业主在合理时间内不出具结算审查意见,或恶
意减少结算金额。导致施工方无法及时、足额的收取结算工
程款,造成施工人极大的资金压力。
【法律后果】施工人资金紧张,可能造成对包人支付工
程款不能,导致承担违约责任。
【防范与控制】一方面,合同签订过程中,结算条款应
约定结算期限,并尽量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
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另一方面,
对于双方就结算结果有合理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我们可以要求业主就没有争议的部确定结算金额,有
争议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确定。对于业主恶意拖延结算的,
施工人可采取下列措施:1.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留尾
项,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2.合同约定以竣工验收作
为结算条件的,及时有效地送达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保
留好送达凭证;3.应积极谨慎处理业主的拖延,可能会影响
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偿权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注意事项。
【风险引发行为】1.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过长、发包人
超期审核结算或审价、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结算延期,造
成施工企业没有在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
月内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施工企业未催告发包人在一
定期限内支付,导致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置程序缺失,
相应权利不能及时行使。
【法律后果】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防范与控制】1.在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
款时,施工人应及时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
等方式书面催告发包人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
号信凭证等资料;2.加强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加
上支付期限以及合理的催告期(一般为1个月),应少于6
个月;3.施工人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阶段做好工程结算的
相关工作,以保证工程竣工后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交竣工
结算报告和结算文件;4.如认为业主存在恶意拖延结算或付
款的情况,可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实际竣工日期之日起
6个月内,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5.
如结算时限较长有可能丧失优先权的情况,且业主存在恶意
拖欠的可能,则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实际竣工日期之日
起6个月内至少以函件的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优先权行使的主
张。
七、保修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一)保修“响应期”约定过短的风险。
【风险引发行为】一般保修证书或保修条款均约定,如
发生保修事项,施工企业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若干小时或
若干天内到场维修,逾期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维修。
而双方合同约定该响应期过段,施工人无法满足的。
【法律后果】可能发生发包人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导
致施工人对维修范围及费用无法控制,可能发生远高于施工
企业自行维修的费用。
【防范与控制】1.根据施工人与项目的远近、人员调派、
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与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保
修响应期;2.要有专门部门或人员受理回访维修,及时处理
业主的报修事项;3.确有各种原因,无法在约定响应期内到
场的,应和业主沟通协商,并以书面方式向业主说明理由,
并形成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二)保修金返还时间约定不明的风险。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合同约定笼统约定,待保修期满
发包人再返还保修金。
【法律后果】由于法律规定项目不同部的最低保修期不
同,无异于发包人将工程质量保修金变相地拖延支付。如果
施工合同对项目不同部的保修金返还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约
定,则将延长部保修金的返还时间。
【防范与控制】建议工程承发包有关单位,无论是否适
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
定保修金返还的各时点及返还的比例。如竣工验收合格满一
年后××日内返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
后××日内返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五
年后××日内返还剩余部的保修金。施工企业尽可能约定一
年或两年期满后一次性返还全部保修金,同时尽可能采取开
具银行保修金保函替代预留保修金,提前收回保修金。
(三)履行保修义务证据不全的风险。
【风险引发行为】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限内履行了维修义
务,但没有保留维修记录,也没有组织验收。
【法律后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保修期间履行了保修义
务。有的发包人甚至以施工企业没有履行保修义务为由,另
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进而在保修金中抵扣维修费用,导
致施工企业额外增加损失。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
查,对发包人反映的质量问题逐一记录和排查,履行保修义
务后在相关的文书上进行规范记载,并及时要求发包人组织
验收,以固定证据。
八、合同纠纷发生阶段的注意事项
(一)不及时主张工程款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人不及时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超过
两年。
【法律后果】超过诉讼时效,进而丧失主张支付工程款
的胜诉权。
【防范与控制】1.在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通
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建设单位主张
支付,并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2.每
间隔不超过两年向建设单位重新主张支付;3.如准备通过诉
讼、仲裁解决,则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仲裁。
(二)逾期付款违约金丧失诉讼时效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时,未同时主
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律后果】一旦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期限超过两年,
则将丧失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胜诉权。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在主张逾期未付工程款的同时,
需要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以防超过诉讼时效。
(三)诉讼或仲裁证据不足或不利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收集及整理的证据
材料不足,甚至所收集的证据是不利证据材料。
【法律后果】败诉。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应在诉讼或仲裁前,根据专业律
师或企业法务人员的指导意见,充利用与发包人、监理人、
设计人等业已形成的良好合作关系,尽可能收集完整的证据
材料,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四)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未进行法律析和决策的风险与
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申请诉讼或仲裁前,未做好诉前论证
和决策。
【法律后果】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防范与控制】申请诉讼或仲裁前,应组织法律专业人
员及管理人员,从证据材料、事实的角度析案情,论证主张
及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五)起诉时被告主体确认错误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起诉时被告主体确认错误或遗漏被告。
【法律后果】败诉或判决难以执行的风险。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时,应根
据法律关系,结合事实,确定被告主体。当涉及多主体时,
应同时列为被告。
(六)诉讼过程中不及时追加当事人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根据案情的展开,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追加必要的被告和/或第三人。
【法律后果】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防范与控制】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的展开,在专
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及时向法院申请被告及第三人。
(七)选择管辖法院不当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因选择管辖法院不当。
【法律后果】可能导致诉讼成本增加,甚至因地方保护
主义而产生不利的诉讼结果。
【防范与控制】1.施工人应就选择管辖法院进行评估,
一般选择与相对一方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法院,或选择己
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如果原告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应判断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其无管辖权,则应在答
辩期内,及时提出管辖异议。
(八)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因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裁判生效
后,施工人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
产”,导致无法执行的后果。
【法律后果】胜诉但无法执行。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对被告的财
产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必要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法院
不受理诉前保全,则也应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与
法院沟通,争取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前采取保全措施,
以防被告转移财产。
(九)未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在裁判生效后,施工人未在法定期间
内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无法强制执行。
【法律后果】虽然胜诉但无法执行。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应在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已保全财产未续保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已保全财产在法定保全期限届满前,
未及时申请续保。
【法律后果】导致保全措施丧失的风险。
【防范与控制】法定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保。
(十一)未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导致诉请被驳回的风险与
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施工人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但因未
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或法院释明的情况下提出工程造价鉴
定申请。
【法律后果】鉴定申请被驳回,导致败诉的风险。
【防范与控制】施工人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或法院释
明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
(十二)错误的司法鉴定结论被采用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对于司法鉴定结论(初稿)未及时提
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及证据材料,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被认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败诉风险。
【防范与控制】1.施工企业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凡涉
及到相关事实需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时,应当全面积极
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为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或材料;2.
在鉴定机构作出初步鉴定结论或正式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
组织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3.
向法院及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对于存在异议内容,进行
论述并提交相关的依据及证据材料;
4.遇到鉴定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鉴定程序严重错误、
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况,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十三)逾期举证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引发行为】在举证期限内未完成举证,且未及时
申请延期举证,导致对方不予质证、事实无法被认定的风险。
【法律后果】诉求不被支持。
【防范与控制】1.在举证期限内及时举证;
2.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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