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证)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
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适用
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
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
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
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
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
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
调整。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国外民
法典的规定也有较大区别,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
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分别规定在《法国民法
典》和《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
典》都是大陆法系的典范,对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
想有重大影响,但两者诞生于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
历史文化背景,各有特。《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
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第1383条规定:“任
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
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
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
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以保护他
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第826条规定:“以
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
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三
个不同点:
第一,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法
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有两条规定,但
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日本就是用一个条文作了规定,其民法典第709条规
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的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
法典》没有做概括规定,而是在第823条、第826
条规定了三种侵权形态:一是规定侵害权利,如生命、
身体、健康、所有权等,对侵害权利的要承担责任;
二是违反保护性法律的,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
法律;三是故意违反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的。
第二,《法国民法典》就侵害的对象没有区分权利
和利益,对侵权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德国民法
典》区分侵害权利和侵害利益,设定了不同的侵权标
准。
第三,《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时有关侵权行为适用
的是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元论”,但法
国法院实务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两元论”,即区分人
的责任和物的责任,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物的责
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和实务上绝
大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动物管理责任适用无过错
责任,其他无过错责任由特别法规定。法国法中的无
过错责任由《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和特别法的
规定共同组成。在法国,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法比较
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国,特别法有近二十部。
原因就在于《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
任,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不需要制定那么多特别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在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我国的
实际出发,考虑到与现行法律的协调一致,本条明确
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
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
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
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1.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
任何法律都要明确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与其他法
律相比,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的范围更加宽泛,也
就更容易产生争议。对于如何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对象,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尽可能
详细地列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一
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抽象概括的模式。这两种观点
各有利弊,前一种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适用上较
为方便,但详细列举难以穷尽,难免挂一漏万;后一
种做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适应未来侵权责任
发展,但对于其具体范围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法律
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最终采取“概括+列举”的
方式。本条第一款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
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
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
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第二款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
涵,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民事权益。根据本款规定,民
事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
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2)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
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
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
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
人格权。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
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
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
(7)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
人的、与公共利益、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4:50: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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