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证)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条: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4-11-07 20:42: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金华市违章)

(律师认证)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

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

财产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侵权人的责任以及本法适用

范围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基本

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但一部侵权责任法解

决不了所有民事侵权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部侵权责

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权内容。因此,首先要解决侵权

责任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即哪些权利和利益属于侵权

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哪些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责任法

调整。

一、国外关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的立法模式

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争议很大,国外民

法典的规定也有较大区别,大陆法系主要有两种立法

模式: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分别规定在《法国民法

典》和《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

典》都是大陆法系的典范,对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

想有重大影响,但两者诞生于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

历史文化背景,各有特。《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

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第1383条规定:“任

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因

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

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

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违反以保护他

人为目的的法律,负相同的义务。”第826条规定:“以

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行为人

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有三

个不同点:

第一,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法

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有两条规定,但

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

日本就是用一个条文作了规定,其民法典第709条规

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的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德国民

法典》没有做概括规定,而是在第823条、第826

条规定了三种侵权形态:一是规定侵害权利,如生命、

身体、健康、所有权等,对侵害权利的要承担责任;

二是违反保护性法律的,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

法律;三是故意违反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的。

第二,《法国民法典》就侵害的对象没有区分权利

和利益,对侵权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德国民法

典》区分侵害权利和侵害利益,设定了不同的侵权标

准。

第三,《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时有关侵权行为适用

的是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元论”,但法

国法院实务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两元论”,即区分人

的责任和物的责任,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物的责

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和实务上绝

大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动物管理责任适用无过错

责任,其他无过错责任由特别法规定。法国法中的无

过错责任由《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和特别法的

规定共同组成。在法国,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法比较

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国,特别法有近二十部。

原因就在于《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

任,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不需要制定那么多特别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在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我国的

实际出发,考虑到与现行法律的协调一致,本条明确

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其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

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本

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

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

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

1.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

任何法律都要明确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与其他法

律相比,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的范围更加宽泛,也

就更容易产生争议。对于如何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对象,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尽可能

详细地列举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各种权利和利益;一

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抽象概括的模式。这两种观点

各有利弊,前一种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适用上较

为方便,但详细列举难以穷尽,难免挂一漏万;后一

种做法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适应未来侵权责任

发展,但对于其具体范围容易产生分歧,不利于法律

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最终采取“概括+列举”的

方式。本条第一款明确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

事权益”,这就把民事权益之外的其他权益排除在侵权

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权受

到侵害,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而不能诉诸侵权责任法。第二款明确了民事权益的内

涵,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民事权益。根据本款规定,民

事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

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

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

(2)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

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

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3)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4)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

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

人格权。

(5)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

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权。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

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

(7)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

人的、与公共利益、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4:50: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62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