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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
9.1复习笔记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自然人作
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别权利能力。
①一般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②特别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表现
①在权利能力开始方面,各国民法对自然人的“出生”的理解与规定有很大差异。概括
起来有以下几种主张:
a.阵痛说,即在婴儿出生前,在其母亲分娩发生阵痛时取得权利能力。
b.露头说,即婴儿从母体露头时起具有权利能力。
c.独立呼吸说,即婴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时获得权利能力。
d.出生完成说,权利能力产生于婴儿脱离母体完成出生过程之时。
e.存活说,这种主张不仅要求婴儿完成出生过程,而且要求出生后必须成活才能取得
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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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出生时间未作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为准,即应符合
两项要件:第一,须全部与母体分离,能独立存在;第二,须在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
②在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方面,各国对何时为死亡以及对于生理死亡的标志和宣告死亡的
具体规定有较大分歧。
a.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最终结束的客观事实。关
于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界限,有些国家主张以人的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时间;有些国家主张
以脉搏消失、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时间;有些国家则主张以脑电波停止作为死亡标志。
b.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可以引起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各国的法律
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有些国家则只有其一。
第二,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
第三,失踪宣告或死亡发生效力的日期不同。
第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
这种做法是将权利能力附属于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
适用的准据法,同时又是该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能力的准据法。
(2)适用法院地法
这种做法的理由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涉及到法院地国的公共利益,关系到法院地国法
律的基本原则。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做法。但各国对属人法的理解不完全一致。世界上对此存有三种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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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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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属人法是指国籍国法,或称本国法。
②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属人法系指住所地法。
③另外还有一些国家主张,对在内国的外国人以住所地法作为其属人法,对在外国的内
国人,则以其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3.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1)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案件应由何国法院管辖的问题,有三种不同主张:
①认为应由当事人国籍国管辖。
②主张应由他的住所地国宣告。
③主张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是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居所地国管辖。
(2)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
对于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和实践原则上均适用失踪人属人法,但
视失踪人国籍、住所、财产情况有以下不同主张:
①适用失踪人的本国法。理由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依其本国法,已是国际私法上公认的
原则,失踪或死亡宣告应遵从这一原则。
②有些国家主张适用失踪人住所地法。
③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适用法院地法。
④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涉及在内国的不动产时例外。
⑤原则上适用失踪人本国法,但失踪外国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适
用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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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
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各国的立法,取得行为能力的条件有两个:
①自然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②自然人必须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规定
①关于法定的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②关于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
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的制度。禁治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
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1)以住所地为准据法
主张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理由有:
①不问当事人的国籍如何,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比较合乎内、外国人平
等原则。
②住所是由个人的自由意思而设立的,表明他愿意遵守住所地的法律。
③住所是个人永久所在地,亦是个人利益的中心基地,故以住所地法决定人的行为能力
比较合理。
④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如当事人具有多重国籍或无国籍,多以住所地法为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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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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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在复合法域国家内,欲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常不可能,故以住所地法决定人的行为能
力较为妥善。
⑥在外国人移入居住众多的国家,以住所地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较能保证内国的
利益。
(2)以本国法为准据法
主张以本国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理由有:
①各国法律皆采取成年制度决定人的行为能力,而决定人的成年年龄与人身发育状况有
很大关系,人的发育状况又是各国的人种、气候、风土等自然环境决定的。
②当事人与国籍的关系最密切,且不易变更,故以本国法作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较为妥
善。
③双重国籍和无国籍问题虽有时发生,但不如复数住所或无住所问题那么多,况且,关
于住所和居所的观念,各国并不一致且不确定。
④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是尊重当事人所属国的主权。
目前,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以本国法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3)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是,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
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
①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②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
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4)我国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