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

更新时间:2024-11-14 11:20: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上海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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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3条评析

摘要: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

中第33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

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文拟从《侵权责

任法》第33条的定义、法律适用等方面进一步探讨本条的法理意

义、适用中所要遵循的规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使其在具体的司法

实践中更加完善,以保障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害。

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过错责任

补偿责任

一、本条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

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

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本条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存在过错。

如果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丧失了意识后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

行为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人患有心脏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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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按时服药,医生禁止其骑自行车外出,但是,该人未按医嘱服

药,并骑车外出,结果途中心脏病发作,丧失意识后摔倒并撞伤一

行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人对于失去意识存在过错,所

以,应当根据其过错的程度来承担侵权责任。本条第一款中的过错,

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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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导致其丧失意识,因为失去意识之后确实没有过错可

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由于其过错导致意识丧失,那么对于丧

失意识后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子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

去控制没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造

成,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以不承

担侵权责任,不过需要根据公平分担的规定,适当分担被侵权人的

损失。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

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依据该

规定,行为人的责任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来确定:行为人的

经济状况较好的,可以多补偿一些受害人的损失;行为人经济状况

不好的,可以对受害人少补偿一些。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受害人

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是根据行为人的经济能力,适当弥补

受害人的损失。本法第二十四条是对公平分担原则总的确定,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分担原则。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醉酒或者滥用麻醉药品或

者精神药品后会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

的生命健康,但行为人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驾车或者采取其他方

式造成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虽然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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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丧失意识,似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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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可言,但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应当对此发生的

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第二款规定”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

品导致自己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其实也属

于第一款”有过错”的一种情形。

二、本条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本条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因过错导致暂时心智丧失致人损害的,应当由于侵权人承

担赔偿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暂时心智

丧失,因此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

责,因此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有侵权人承担赔偿责

任。这种情形同样是由于侵权人的过错所为,当然应当由自己承担

侵权责任。事实上,第33条第2款规定的这种情形,是第1款规

定的过错的特殊表现形式,使用同样的规则,只不过这种过错已经

证明,无须适用下文的公平责任而已。

第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暂时心智丧失没有过错的,应

当依照公平责任规则,由双方当事人公平负担损失。由于暂时丧失

心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所不同的是,这种承担赔偿责任须是全部责任,如果行为人能过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并不免除责任,而是按照公平责任的要求,根

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予以适当补偿。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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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适当多赔,经济状况不好的适当少赔。

(二)本条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

制没有过错的,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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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尽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

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民

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分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实际上规定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实行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

任的基础是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民法通则》笼

统地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而《侵权责任

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指的就是损害结果一级行为人的经济状况

等情形,以避免在审判实践中滥用公平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通常在两种意义上适用:一是在

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二

是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如损害由第

三人造成或者由不可抗力造成或由意外事故造成),法官应当以公

平作为衡量的价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

损失,当事人的负担能力也是适用公平原则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

2.审判实践中,对认定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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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个事实,可能面临的问题。

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举证比较困难、法院认定也比较困

难的情况,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侵权行为人利用本条规定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及纠纷时,遇到有关专

业问题,应征询医学专家的意见,正确把握认定行为人”暂时没有

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尺度,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一个重

要突破,在保护民事权利、制裁侵权行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

发辉了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同时在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

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

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毕竟《侵权责任

法》是新法,在立法方面也有不足,所以,在审判活动中,要不断

将其完善,使其真正为司法活动服务,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

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m].知识产权出

版社.2010年出版.

[2]杨明.侵权责任解释与适用[r].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

3期.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4]奚晓明、孙佑海《侵权责任法适用案例解读》[m].法律出版

社.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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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中国法制出

版社.2010年出版.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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