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基金可以按《合同法》解除“合伙协议”吗?
导读:
最高法观点:
(1)合伙协议不是入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协
议,不能仅与管理人解除就能退伙;
(2)优先适用《合伙企业法》,如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中
退伙、解散等规定,则会损害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1)2015年5月13日,海通创世向包括巨杉公司在内的众
多投资人发送,内容为“附件是本次乐视手机项目
的商业计划书和条款书,请查阅。本次融资主要条款为:3年
的可转债,年息15%,贾跃亭个人无限连带;转股价格为下
轮融资估值8折入股。”邮件附件为《乐视移动手机商业计
划书》及《【海通基金】可转换债券投
资摘要》。
(2)2015年5月19日,有限合伙企业乐昱创投成立,由普
通合伙人海通创世及有限合伙人巨杉公司、张青、邓振国、
郑红健、王树美、陈靖、西部优势公司、瑞联公司、共信基
金、郡原公司、津杉华融合伙组成,海通创世作为乐昱创投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2015年5月29日,巨杉公司通过巨杉巨乐1号基金账
户向乐昱创投账户汇款9,000万元,同时向海通创世账户支付
管理费90万元。
(4)2017年6月6日,乐视移动北京与乐昱创投签署《分期
还款协议》,约定截至2017年5月31日,借款人乐视移动
北京尚欠出借人乐昱创投借款本息共计5.33亿元。2017年6
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借款本金按照同期贷款利
率年化4.35%计算利息,单利计息。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
借款人承诺分期还款。
(5)巨杉公司系巨杉巨乐1号基金的管理人,巨杉公司提供
的《巨杉巨乐1号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后,巨杉公司提诉讼,要求解除
《合伙协议》,返还9000万元以及投资收益。
法院判决:
案件经中院一审、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驳回巨杉公司的
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本案关键焦点在于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适用的优先顺序问
题。
在私募基金领域里,所适用的法律有(一)金融法律规范,
如证券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等;(二)商事法律规
范,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三)民事法律规范,如民
法总则、合同法等。这三类法律在适用的过程中,因金融法
律规范是商事法律规范中的特殊规范,而商事法律规范是民
事法律规范中的特殊规范,故应按(一)(二)(三)的顺
序优先适用。
本案中,巨杉公司想绕过合伙企业法而去适用合同法是行不
通的,合伙企业是企业形态中人合性很强的组织,如果合伙
协议中有退出、解散的事由,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处理。如果
没有,可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处理。合伙人通过适用合伙企
业法完全能够达到退出目的。除非没有相关法律适用,这时
才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二、在私募基金争议案件处理过程,首先要确定好诉讼的思
路,然后才能梳理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方案。
当然这要求案件处理者对基金运作、基金案件诉讼类型等有
正确的认识与经验,基金类案件,涉及金额往往过亿,且投
资人众多,社会影响巨大。建议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法律服务
者的时候,要看其专业领域背景,看其相关领域争议解决经
验,要看其对案件的专业态度,不要只贪便宜,如果实在不
想出钱,可与律师协商实行部分风险代理或完全风险代理。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4:26: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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