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卷 第10期
2012住
中 国水运 VoI.12
October
No.10
10月 Ch i na Water Transport
2012
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
——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蒋 琳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0042)
摘要:我国海事冲突规则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现
行海事冲突规则存在着不全面、不系统、不具体的诸多弊端。:2010年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条第一款
对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这为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制定一部 涉
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有助于解决我国涉外海事法律冲突,这种分散立法的方式客观上有助于及时填补国际私法
立法上的空自。
关键词: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海事冲突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2)10—0038—02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是一种冲突规则,是由国内法或
事审判中适用的比率尚不足百分之一,几乎没有单独适用海
事公约、惯例和外国法进行审理的情形[3l海事冲突规则中适
用范围和适用方式的混乱,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目前
国际条约规定的,以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指明涉外海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实体法的规则,是一种特殊
类型的法律规范。我国海事冲突规则的立法模式为单行法中的
专章式立法,现行海事冲突规则存在着不全面、不系统、不具
海事审判普遍存在的问题。唯有制定一部海事冲突规则的单
行法才能对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出全
体的诸多弊端。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益频繁,我国航运经济
迅猛发展,中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亟待完善,立法空白
急需填补,以顺应当代海事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一
面具体的规定, 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
成了我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二、现行海事冲突规则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的关系 、我国海事冲突规则的立法现状与主要问题
纵观我国现行涉及海事类的法律法规,海事冲突规则的
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涉外
2010年10月28 El第1l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通过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适用法 ),
该法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在起
草和审议过程中,一些专家和实务部门同志建议把海商法、
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共计六条,内容涉及船舶所有权,船
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共同海损的
理算,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方面。我国 海商法>)中的冲
突规则成为解决涉外海事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此之外,
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三部商事法律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纳
入到适用法中来,制订一部涵盖民商事领域的相对统一的涉
我国国际私法建议稿、草案中均散见有海事冲突规则的立法
条款。凝聚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共同智慧的 国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更
具系统性和完整性。但立法部门考虑到商事领域的法律众多,
除这几部法律外,还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证券
际私法(示范法)>)中有涉及海事冲突规则的法律条文,共计
十二条,分散在示范法的各个章节中, 示范法 对船舶留置
权、运输合同和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参考
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度内容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
情况十分复杂,因而否定了学者们的建议,采用民商分离、
新近国外立法及国内实践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建议稿>)
中涉及海事冲突规则同样也分散在该建议稿的各个章节中,
相比 海商法》增设了船舶留置权的冲突规则_1 J。
海商法>)这一单行法律中也列入了国际私法的有关规
定,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缺乏规划的情况下,
这种分散立法的方式客观上有助于及时填补国际私法立法上
法律多元的立法模式_4J。因而新颁布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 中没有包括海事冲突规则的条文。
对于以上问题, 适用法 第二条规定了“其他法律对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
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法 第二条
的空白。【2】无论是现行海事冲突规则采用单行法中的专篇专
章式立法,还是 国际私法(示范法)>)和 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建议稿 采用的分散式立法模式下的海事法律适用
规范,都存在海事法律适用上的不系统、不一致、多重复、
第一款对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这
为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值得讨论的是,
适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其他法律”和第二款中的“其
他法律”这两个术语没有明确界定,两者是含义相同,还是
各有所指,在实践中会往往会导致无所适从。笔者认为, 适 不明确等问题。据统计,海事公约、惯例和外国法在我国海
收稿日期:2012—06一l5
作者简介:蒋琳(]985一),女,上海人,硕士,上海海事局吴泾海事处,主要从事国际公法研究。
第10期 蒋琳: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39
用法 第二款中的“其他法律”虽含义不明确但应包含 海
商法>),在 适用法 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均无规定,或依照 适用法》和“其他法律”无法确定
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的情形下,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
一项补充性原则,应适用与该民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从立法层次的角度,若是把 适用法>)当成调整涉外民事关
系一般法,那么其他法律规范就不可与适用法的基本原则、
精神和立法目的相抵触,但是在具体制度上可以“特别规定”
的形式做出不一致的规定。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立法建议
有鉴于我国现阶段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结合新颁布的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条的衔接性条款,应进一
步完善我国海事冲突规则,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 涉外海事
法律关系适用法 。
1.《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能否适用于非涉外的国内海商事纠
纷。对此问题我国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也并不统
一_5】
。我国 海商法 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
表明了海事国际条约在与国内法冲突时处于优先适用的地
位。但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 宪法 和《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均没有明确承认国际条约、惯例的法律效力。因
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公约和惯例尚未纳入我国的基本法
律制度。
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海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局限在一国范
围之内的法的实施活动,并无任何涉外因素。国际条约作为
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各国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各种不同
利益冲突与妥协的结果,它体现了一种各国意志间的协调。
因此,建议在制定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中确定,无
涉外因素的国内海事法律关系,原则上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但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等因素的海事技
术规范,我国可采用“纳入”方式,批准参加公约的同时,
并决定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对国内直接适用。
2.《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参考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的立法模式, 涉外海
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的基本原则可以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和最
密切联系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
的查明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