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更新时间:2024-11-08 06:36:3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房屋设计规范)

第12卷 第10期 

2012住 

中 国水运 VoI.12 

October 

No.10 

10月 Ch i na Water Transport 

2012 

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 

——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蒋 琳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0042)

摘要:我国海事冲突规则的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现 

行海事冲突规则存在着不全面、不系统、不具体的诸多弊端。:2010年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条第一款 

对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这为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制定一部 涉 

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有助于解决我国涉外海事法律冲突,这种分散立法的方式客观上有助于及时填补国际私法 

立法上的空自。 

关键词: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海事冲突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2)10—0038—02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是一种冲突规则,是由国内法或 

事审判中适用的比率尚不足百分之一,几乎没有单独适用海 

事公约、惯例和外国法进行审理的情形[3l海事冲突规则中适 

用范围和适用方式的混乱,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目前 

国际条约规定的,以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指明涉外海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实体法的规则,是一种特殊 

类型的法律规范。我国海事冲突规则的立法模式为单行法中的 

专章式立法,现行海事冲突规则存在着不全面、不系统、不具 

海事审判普遍存在的问题。唯有制定一部海事冲突规则的单 

行法才能对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的一些共同性问题作出全 

体的诸多弊端。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益频繁,我国航运经济 

迅猛发展,中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亟待完善,立法空白 

急需填补,以顺应当代海事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面具体的规定, 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 

成了我国涉外海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二、现行海事冲突规则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的关系 、我国海事冲突规则的立法现状与主要问题 

纵观我国现行涉及海事类的法律法规,海事冲突规则的 

立法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涉外 

2010年10月28 El第1l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 

通过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适用法 ), 

该法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在起 

草和审议过程中,一些专家和实务部门同志建议把海商法、 

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共计六条,内容涉及船舶所有权,船 

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共同海损的 

理算,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方面。我国 海商法>)中的冲 

突规则成为解决涉外海事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此之外, 

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三部商事法律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纳 

入到适用法中来,制订一部涵盖民商事领域的相对统一的涉 

我国国际私法建议稿、草案中均散见有海事冲突规则的立法 

条款。凝聚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共同智慧的 国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我国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更 

具系统性和完整性。但立法部门考虑到商事领域的法律众多, 

除这几部法律外,还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保险法、证券 

际私法(示范法)>)中有涉及海事冲突规则的法律条文,共计 

十二条,分散在示范法的各个章节中, 示范法 对船舶留置 

权、运输合同和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参考 

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度内容不同,监管要求也不同, 

情况十分复杂,因而否定了学者们的建议,采用民商分离、 

新近国外立法及国内实践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建议稿>) 

中涉及海事冲突规则同样也分散在该建议稿的各个章节中, 

相比 海商法》增设了船舶留置权的冲突规则_1 J。 

海商法>)这一单行法律中也列入了国际私法的有关规 

定,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不完善,立法缺乏规划的情况下, 

这种分散立法的方式客观上有助于及时填补国际私法立法上 

法律多元的立法模式_4J。因而新颁布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 中没有包括海事冲突规则的条文。 

对于以上问题, 适用法 第二条规定了“其他法律对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 

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适用法 第二条 

的空白。【2】无论是现行海事冲突规则采用单行法中的专篇专 

章式立法,还是 国际私法(示范法)>)和 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建议稿 采用的分散式立法模式下的海事法律适用 

规范,都存在海事法律适用上的不系统、不一致、多重复、 

第一款对涉外海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这 

为海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值得讨论的是, 

适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其他法律”和第二款中的“其 

他法律”这两个术语没有明确界定,两者是含义相同,还是 

各有所指,在实践中会往往会导致无所适从。笔者认为, 适 不明确等问题。据统计,海事公约、惯例和外国法在我国海 

收稿日期:2012—06一l5 

作者简介:蒋琳(]985一),女,上海人,硕士,上海海事局吴泾海事处,主要从事国际公法研究。 

第10期 蒋琳:关于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几点思考~兼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条 39 

用法 第二款中的“其他法律”虽含义不明确但应包含 海 

商法>),在 适用法 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适用均无规定,或依照 适用法》和“其他法律”无法确定 

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的情形下,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 

一项补充性原则,应适用与该民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从立法层次的角度,若是把 适用法>)当成调整涉外民事关 

系一般法,那么其他法律规范就不可与适用法的基本原则、 

精神和立法目的相抵触,但是在具体制度上可以“特别规定” 

的形式做出不一致的规定。 

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立法建议 

有鉴于我国现阶段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结合新颁布的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条的衔接性条款,应进一 

步完善我国海事冲突规则,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 涉外海事 

法律关系适用法 。 

1.《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能否适用于非涉外的国内海商事纠 

纷。对此问题我国尚缺乏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也并不统 

一_5】

。我国 海商法 第26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 

表明了海事国际条约在与国内法冲突时处于优先适用的地 

位。但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 宪法 和《涉外民事关系法 

律适用法>)均没有明确承认国际条约、惯例的法律效力。因 

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公约和惯例尚未纳入我国的基本法 

律制度。 

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海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局限在一国范 

围之内的法的实施活动,并无任何涉外因素。国际条约作为 

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是各国在国际合作与斗争中各种不同 

利益冲突与妥协的结果,它体现了一种各国意志间的协调。 

因此,建议在制定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中确定,无 

涉外因素的国内海事法律关系,原则上适用国内法的规定。 

但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等因素的海事技 

术规范,我国可采用“纳入”方式,批准参加公约的同时, 

并决定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对国内直接适用。 

2.《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参考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的立法模式, 涉外海 

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的基本原则可以包括意思自治原则和最 

密切联系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 

的查明等制度。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应赋予了意思自治原则突 

出的法律地位,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指导性原则写进总则 

条文之中。由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法治建设、市场经济及法 

律的趋同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海事冲突规则明确当事人 

可以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 

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性原则规定在 涉外海事法律关 

系适用法 中,在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适用 

最密切联系地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 

项“弹性”法律选择规则,它的适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 

的自由裁量,因而不宜全面采用该原则而是作为一种补缺手 

段来运用。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的基本制度中的反致制度 

可规定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所选择的法律可适用实体 

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若承认包括冲突法,无疑会增加法律 

适用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见性,同时也存在有违当事人本意 

的可能性。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规定海事冲突规则最终适用 

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3.完善《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物权部分与债权部 

分的相关规定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应修改完善我国现行 海 

商法 的相关规定,及时解决其在海事法律适用规定方面存 

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应进 

一步完善海事物权和海事债权两个部分的内容。 

海事物权部分,就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而言,可参考 

1928年 关于国际私法的布斯塔曼特法典 第278条,根据 

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或者船旗国法律。 

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避免当事人择地诉讼。就船舶船舶 

抵押权而言,在 海商法 第27 1条的基础上,增加船舶抵 

押权的优先顺序,规定船舶抵押权、自胥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 

权相互之间的优先顺序,适用法院地法I6】。就船舶留置权而 

言,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 

海事债权部分,可充分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并补充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租船合同可按照不同的租赁形式区分航 

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以及光船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 

同和定期租船合同,适用出租人或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 

家的法律。光船租船合同,适用光船承租人的主营业所所在 

地国家的法律。 

综上所述,我国海事法律关系的适用仅仅依据 海商法 

第十四章以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条的规定已 

不能满足海事法律体系发展的需要。以单行法为立法模式的 

涉外海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能体现法律适用上的准确性, 

更能在制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 涉外海事 

法律关系适用法 的制定,发展健全我国国际私法的体系, 

积极提高我国航运软实力建设,为我国从航运大国迈向航运 

强国提供制度性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MJ. 

[2]丁伟.世纪之交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回顾与展望U】_政法论 

坛,2001,(3). 

【3】何丽新等.中国各级法院153个无单放货案件之分析【J1.厦 

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7 

[4]齐湘泉.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U】.西北大学学报, 

2011,(3 

【5】广州海事法院判决.航行国内航线的油轮适用1969年国 

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限制油:亏损害赔偿责任[I].中国 

海事审判年刊,2000. 

【6】屈广清.中国海事法律适用法修改的具体建iz[j].海峡法 

学.2011,(6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3:59: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61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