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艳玲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理论界
页码:48-50页
年卷期:2012年第10期
主题词:售后警示义务理性人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摘要:�侵权责任法》46条确立了制售者的售后警示义务。该义务之规定实现了对消费者
的全面保护,但由于条文太过笼统难免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售后警示义务
的产生不以销售时产品存在缺陷为要件;除售后"发现"产品缺陷的情形以外,在售后"应当发现
"产品缺陷的情形下制售者也应负担售后警示义务。售后警示义务的存在和违反应当遵循"理
性人"标准加以判断,违反售后警示义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发展风
险不应是其免责事由。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3:5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7617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