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产品售后警示义务法律适用之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8 03:48: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库房租赁合同)

作者:焦艳玲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理论界

页码:48-50页

年卷期:2012年第10期

主题词:售后警示义务理性人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摘要:�侵权责任法》46条确立了制售者的售后警示义务。该义务之规定实现了对消费者

的全面保护,但由于条文太过笼统难免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售后警示义务

的产生不以销售时产品存在缺陷为要件;除售后"发现"产品缺陷的情形以外,在售后"应当发现

"产品缺陷的情形下制售者也应负担售后警示义务。售后警示义务的存在和违反应当遵循"理

性人"标准加以判断,违反售后警示义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发展风

险不应是其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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