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八

更新时间:2024-11-07 17:52:0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取保候审保证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八

案例22:

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

卸货,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两船相撞。

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

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

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律,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

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

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侵权行为地在中国,但两艘船都

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

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两船同为俄罗斯籍,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

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

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

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应以俄罗斯法律作为侵权行

为之债的准据法。

案例23:

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员

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月

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职,期

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耳其汉

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伤。经当

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终因伤势过

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乙公司解决伤害赔偿之事,

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

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

船员利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工资损失和医疗费。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

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

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行为的损害赔

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践上对

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的解释。

因此,许某回国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定为是一种

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适用中国法。

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定的后半段,也

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案例24:

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买卖合

同。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商口检验

局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对商品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此后,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从江苏南京港

发运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SDS驻新西兰的

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书的质量标准。甲

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

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中国南京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

公司经济损失,货物由甲公司处理,但甲公司必须向乙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

后来未出具证明,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随后,甲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问:

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

款。因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

律。本案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合同中约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

公司所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中国法律是

处理本案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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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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