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冲突适用
【摘要】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要素,两
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德沃金、阿列克西、哈特等学者
的研究给了我们以深刻的启发,本文就试图对这两个要素的
冲突适用做浅显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内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
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
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
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
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
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
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
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
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1]
(二)法律原则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法律原则的含义为:“用来证立、
整合及说明众多具体规则与法律适用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它
是高层次法律推论的权威性出发点”。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
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
综合性或出发点。[2]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有三大特性。一是广
泛性,这是指它的不具体;二是原则是一种值得追求、坚持的
事物,它不仅为具体的规则说明理由,而且在证立规则上也
发挥“些许作用”;三是“非决断性”,即原则不是如规则那
样“全有或全无”的适用,它的适用并不“确保”一个决定,
只是“指向或有利于某种决定”,或者导出某种可以“被凌
驾的理由,这个理由可以被法院纳入考虑以使其倾向某个方
向”。[3]
(三)二者不同: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同属法律要素,但是作为两个不同
的要素,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地差异:
1、确定性程度:
法律规则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
相比之下法律原则的确定化程度就明显较低,既没有权利义
务内容,也没有行为的法律后果。
2、变化速度:较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稳定性更强,
因为其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利益和法律价值追求息息相关,
随着法的本质的变化而变化。
3、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的覆盖
面就相对较窄。而法律原则的覆盖面大,内容更具抽象性,
是对从社会现实以及社会关系中的抽象概括,是综合性、指
导性、决定性的价值准则。
4、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
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
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
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却有所不同,
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
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weight,分量)的,而
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
律之中。[4]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内涵、适用的范围与方式等诸多
方面都有差异,本文就以适用上的差异浅析法律规则与法律
原则的冲突适用。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冲突适用
首先,在解决二者的冲突适用的问题之前,应对法律原
则的适用问题作出阐释。有以下几则案例:
案例一:美国纽约一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
案件:16岁的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并为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
死。后来帕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
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
产。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的规定,该遗嘱有效,
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判决明显会带来不
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判
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做出裁决,帕尔默无权
继承其祖父的财产。该原则是:一切法律以及一切合同在执
行及其效果上都可以由普通法的普遍的基本的原则支配。任
何人都不得依靠自己的行为获利,亦不得利用他自己的
错误行为,或者根据自己的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5]
美国当时有关遗嘱法律规则并没有因为遗嘱指定的遗产
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明文规定,所以按照遗
嘱法上的规定帕尔默是有继承权的。然而,法官并没有以遗
嘱法的规则进行判决,而是根据“任何人均不得利用自己的
错误或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的原则,判决里格斯胜诉。
无独有偶,有关遗嘱继承案件而利用法律原则进行判决
也在中国出现了。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结发妻争夺遗
产案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同样是在有法律规则的情
况下,援引“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进行审判,夺回二奶的
继承权。
案例三:沈太福在担任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长城公司)总裁期间,1993年3月2日,以借电机
款的名义,填写了一张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单,指使妻子孙
继红凭此借款单从该公司集资部提取社会集资款人民币100
万元,并用孙继红的名字分两次存入银行。尔后,孙继红让
本公司财务部会计从记有沈太福个人借款100万元的帐上,
改记付深圳太福公司电机款100万元帐下,从而将该款非法
占为已有。沈太福于1993年2月,指使深圳太福公司总裁尤
成顺等人,开具深圳太福公司同年一、二月份销售电机产品
的虚,并向国家税务机关谎报销售额20,500万元。3
月,沈太福指使尤成顺拟定了沈太福可按销售额10%的比例,
从深圳太福公司提取专利费的董事会决议,并把该决议日期
倒签为1993年1月4日。同年3月21、23日,沈太福以借
专利款提成为名,先后填写了两张各100万元的单据,用其
中一张从深圳太福公司支出100万元,另一张交给尤成顺为
其提取现金。沈太福支取的所谓提成费100万元,给了孙继
红40万元,孙继红以个人名字存入北京长城公司集资部(案
发后已追回)。其余60万元沈太福给了××等人。此外,沈太
福在1989年至1993年3月前,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
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等21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北京中级
人民法院贪污罪、行贿罪依法进行判决。
一审宣判后,沈太福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北京长城公
司是假集体真私营企业,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
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沈太福身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利用
职务之便,侵吞大量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北京长城公
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而且
业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沈太福上诉否
认北京长城公司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不构成贪污罪主体的
理由,不能成立。在这里,虽有集体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
但事实上该公司确为私营企业,那么海淀区工局是如何认定
该公司的性质,法院宣判是否有违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呢?海淀区工商局的解释是“该公司
多年来一直享有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因而其为集体企业”。
这实质上正是引用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即不允许允诺人
对已使受诺人产生信赖的诺言进行反悔。《布莱克法律词典》
也认为,禁止反言是指一方由于它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主张
有损于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从而行事。当
法律禁止一个人言行不一时,就发生禁止反言。这项制度也
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延伸。在个案中对维护法律公平、正
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证明法律原则具有可诉性,因为“如
果人们感到某个看上去可以适用的、已被接受的规则所产生
的结果不公正,就会重新考虑这个规则。也许不是立刻就修
改,因为试图使每个案件都达到绝对的公正就不可能发展和
保持一般规则;但是如果一个规则不断造成不公正结果,那么
它就最终将被重新塑造。”[6]
而在原则适用的条件与方式上,笔者认同舒国滢教授的
观点,即适用法律原则的三个条件:“穷尽规则”;“实现个
案正义”;“更强理由”。
第一个条件:“穷尽规则”。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
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
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
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
“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
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
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
原则。”
第二个条件:“实现个案正义”。在通常情况下,适用
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
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
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
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
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
确立为如下规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
个案正义。”
第三个条件:“更强理由”。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
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
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
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显然,在已存有相应规
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
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
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据此,
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
律原则。”
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是法律解释。在通过这个中介实现
其“具体化”的过程中,“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的方法来
解决法律原则的冲突。其实,在个案中当法律规则与法律原
则相冲突时,某个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实质上就是法律
原则与隐藏在法律规则之后的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适用。[7]
法律解释可以通过发挥媒介的作用,阐明文本的意义使其易
于理解。这个具体化过程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首先是要确
定哪些法律原则是个案应予适用的规范;其次,寻这些有待
适用之法律原则的“下位原则”(Unterprinzipien);再次,
依据法律原则,提出更强理由宣告相应的法律规则无效,同
时建构新的法律规则或提出原法律规则的例外规则;最后,法
官考量受裁判之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建构的新法律规则或例
外规则再作进一步的解释,形成“个案规范”(Fallnormen),
这才是真正的裁判规范(Entscheidungsnorm),有学者称之为
“技术意义的法条”(derRechtssatzimtechnischen
Sinne)[8]。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互动,可以更好较好地实现了形式
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和谐,但对立法与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切不能将脱离法律背景的道德原则以法律原则的名义
直接适用于个案中,“对于不属于法律干预的领域或没有法
律意义的问题,不能借法律原则为由引入道德干预。”[9]“若
要适用法律原则,则必须经过一定的特别的理性对话程序。”
[10]值得一提的是,阿列克西提出的衡量的证成模式,将法
益衡量的合理性建立在说理证成上,把衡量原则的合理性问
题转化为确立相互冲突的原则之间有条件的优先的合理性问
题,要证立优先陈述,则可以运用解释的标准、判例适用、
经验论证等法律论证规则和形式。
【注释】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17.
[2]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1.
[3](英)哈特著,许嘉磬、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241.
[4]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
追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27.
[5](美)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42-43.
[6](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0:23-24.
[7]林立.论“法律原则”的可争议性及为“柔性的法价
值秩序”辩护[C].清华法学(第1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2:84.
[8]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方法论视角的四个
追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31.
[9]庞凌.法律原则的识别和适用[J].法学,2004(10):
44.
[10]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
法学研究,200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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