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
规制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
利申请行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
常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提升专利申
请质量,全面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
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结合我区
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夏区内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的,应当遵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
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
的办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从事非正
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
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
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
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
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
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
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
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
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
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
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
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
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
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
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
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
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
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
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第四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存在本规定所称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人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
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
请求,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
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
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又不撤回的,自治区
知识产权局根据情节处理,必要时可将相关线索信息转市
场监管、公安、信用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条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所
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又有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进
行处罚。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自治区知识
产权局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市县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银川代
办处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告,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有关措施。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
依法申请专利、专利代理机构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八条对于被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
或者个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
件要求执行有关措施。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16 12:40: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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