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制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7 16:44: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护士资格证变更表)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

规制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有关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

利申请行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

常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提升专利申

请质量,全面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

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结合我区

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夏区内的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提交

申请的,应当遵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

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

的办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从事非正

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

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

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

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

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

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

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

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

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

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

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

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

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

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

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

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

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

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

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

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第四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存在本规定所称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人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并

在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

请求,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

当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

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又不撤回的,自治区

知识产权局根据情节处理,必要时可将相关线索信息转市

场监管、公安、信用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第五条对于存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所

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又有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进

行处罚。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由自治区知识

产权局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各市县区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和银川代

办处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告,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有关措施。

第七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申请人

依法申请专利、专利代理机构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八条对于被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

或者个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文

件要求执行有关措施。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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