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警察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更新时间:2024-11-07 18:38: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青岛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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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警察法律定位的几点思考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曲小卫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

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但是,由于欠缺立法依据与理论支

撑,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划分模糊。因此,理论上有必

要摆正司法警察的法律定位,廓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职能

划分,明确司法警察职能探索改革的方向,更好地保障检察

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面临的尴尬

尴尬一:职能狭窄、不统一

(一)职能狭窄。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

定,法警主要有犯罪现场保护、提解押送、送达传唤、执行

强制措施等法定职能。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辅

助作用,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

壮大、素质的提高与管理的完善,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

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法定职责与实际履行职责不统一。由于存在单位编

制问题,检察人员比较少,存在着司法警察兼职现象,造成

了司法警察严重缺编的现状。

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由于警力不足和法警的作用并未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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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检察人员的足够重视,很多本应由法警干的活被检察人员

干了;而法警从事其他综合性的等等工作,例如:司机、后

勤人员。目前,我市个别县区院司法警察主要分布办公室、

政工、技术处等部门。这种越俎代庖的现象直接导致了法警

职能作用的退化,这既不利于检察人员集中精力办案,也不

利于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同时还影响着检察队伍的团队协

作精神。

尴尬二:职权模糊、不相符

《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

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强制措施等,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其实不然,比如

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又如何执行?强行带现场后怎么处

理?均语焉不详,难以操作。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

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

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

法履行职责。[

此外,司法警察承担了一些与其职能不相符的工作,如

送达法律文书,检察业务涉与的法律文书有一百多种,都由

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除有秘级、有危险性的重要

法律文书应由司法警察送达外,其他法律文书由书记员送达

更为合适。

二、尴尬的缘由

缘由一:法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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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之一,是人民警察职能的分工与

细化。但是,《人民警察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都没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具体警察权,“暂

行条例”只是人民检察院部管理上规定了法警必须执行的八

项任务,而不具有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行使警察公权力的

授权性质,司法警察有职无权。由于“法无授权”,人民检

察院司法警察陷入了有职无权的法律尴尬中,致使司法警察

在履行职能时处置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缘由二:职权模糊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必须应当有法可

依,有章可循。《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明

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并且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

履职必须在检察官的指挥下进行。这一规定是从检察官指挥

侦查这一角度考虑而作出的,没有授予司法警察侦查权与其

他独立的职权,这就表明了司法警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用

的协助性,不具有独立性和主动性。

缘由三:现实瓶颈

(一)认知偏差。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一部分

法警本身,对法警的工作性质与工作任务存有模糊认识,认

为法警就是做一些事务性、辅助性的工作,检察官和法警之

间存有严格的等级之分,一些法警工作消极,不愿从事法警

工作,想法离开法警部门,这样不仅无法充分发挥法警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也不利于法警各项工作规、有序地开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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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隐患,不利于检察工作全面、高效、健

康地运行。

(二)履职偏差。由于司法警察权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使其一直处于检察院的附设从属地位。根据法警工作的特

点,其重点是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

进行,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检察进行优质、高效的服务

[。司法警察工作都是按照领导和检察官的旨意进行的,法

警始终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

三、立法的归位

归位一:立法定位

近年来,同是人民警察序列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

能定位与公安等机关的人民警察相比,凸显盲点、显见误区,

职无法定,权无据行。因此,检察院改革的容必须把司法警

察的权能定位列入其中,强化法警职能作用,寻求立法途径,

科学定位,明确职责。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一)制定统一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在立法

上要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职责进行

补充完善,给予司法警察更适合形势的“作为”空间。通

过条例以规的形式明确法警的管理机制与其职责围,为其法

律定位提供切实的依据。

(二)加快《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步伐,

改变法律法规保障滞后的现象。

(三)逐步实现法律化、专业化。除了规定司法警察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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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的任务外,还应该拓宽司法

警察进一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空间,促使司法警察工作法

律化、专业化。

归位二:立法赋权

虽然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都有

涉与法警的法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专门制定了《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

则(试行)》,为司法警察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

这些法律、条例中并没有给法警准确地定位,这直接影响着

检察机关对法警的重视程度。因此,从现行立法上看,必须

运用法律赋予司法警察以权力:

首先,侦查权[4。即参与传唤、拘传、提押、看管,与

检察官共同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

察属于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综观人民警察诸警种,除检、

法两家的司法警察之外,其他警种都有其相对应的侦查权。

从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综合考虑:人

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具备行使侦查权主体资格。

其次,执行权。建议修订《暂行条例》第二条,将“人

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

动”修订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依法参与检察活动,行使检察机关的执行权”。

最后,拘留、逮捕执行权。建议将《暂行条例》第十条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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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修订为“对以暴

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情节较轻的予以当事人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检察长同意,由司法警察采取强

制手段或强制措施或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警务工作任重而

道远。当前的司法警察工作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当

务之急是尽快加以完善,有识之士已经提出应该加紧制定

《司法警察法》,从而更好地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各项履

职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法制化,更好更有效地保障检察工

作顺利进行。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警务部.探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

金川等编著.司法警察概论[M].中国政法大学,2005.42-44.

之路[M].2003.25-59.



单丹《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与对策》互联网2010.6.

4

朱卫东、陈金毅.司法警察相关规定应予完善[J].人民检

察.2006.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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