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业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
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
(省经贸委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
根据十六大精神,为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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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改变省属国有企业股权单一的现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及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第42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
定》(财企〔2002〕313号),结合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实
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改制的目标
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实现省属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多
元化,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从整体上提高省
属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
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
化。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集中精力发展优势、龙头企业,
从整体上搞活和壮大省属国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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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制的原则
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
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重组和做强优势企业相
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
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
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务。
二、改制的范围
(三)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及其全资和控股企
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企业)。
三、改制的形式
(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1.通过吸收投资、出售股权、技术入股、期权奖励等方式
将省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对于规模较小的省属国有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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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产权可全部或部分以协议或通过
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出售,转让或出售给本企业内部经营
者、管理技术骨干和职工,以及其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人;
也可转让或出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
济组织或个人(外国投资者),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资产清查、评估
(五)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应按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
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
313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由出资者聘请中介
机构具体实施。
(六)改制企业资产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中介机构在进
行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借帐。
确实难以进行资产清查、评估的,应按原帐面值列示,该部
分资产同时计入该企业资产总额,在改制方案中针对这部分资产
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
(七)省财政厅组织进行的1999年清产核资后已确
认留待以后年度消化的损失,在改制时仍未消化部分,可从改制
企业净资产中扣除。如果扣除后出现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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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价格要在改制方案中阐明,分别按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
报批。
(八)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损失的核销应严格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应收帐款的核销应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
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制度的通知》(粤财企〔2
002〕432号)的规定办理。资产已损失但企业难以取得核
销所要求的有关证明,可凭能证明损失确已发生的相关材料按有
关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处理。其中属于应收款项的,应当实行帐
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可由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指定有关机
构进行追收。企业改制后收回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应当上缴原国
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原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后企
业(如果改制后企业仍保留国有股份)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处理。
五、资产处置
(九)省属国有企业采取向内部职工转让股权方式改制
的,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
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财政部200
2年第14号令的规定执行,资产定价可给予不超过评估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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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的折让。省属国有企业采取拍卖、招标等市场公开方式转让
给外部投资者改制的,转让价格按市场价确定。
(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
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制企业净
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管理的企
业由集团从资产变现收入和集团内其他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收益
中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本部由省财政从其他国有资产
转让收益中解决。
(十一)未实行房改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能从净资产中划
出资产用于支付职工房屋补贴,但企业房改基金帐户余额可用于
支付未享受福利分房职工的房屋补贴。
(十二)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企
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
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
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照省政府粤府
〔1999〕42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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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已完成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要及时按规定办
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六、债权债务关系
(十四)省属国有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实施改制过程中,
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企业获债权人同意进行
改制后应按原债权债务合同承续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改制企
业要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债权、
债务保全协议。
(十五)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授
权集团及改制企业的原出资者提供的担保和债务,要制定出切实
可行的还款和担保转移计划,按期偿还、转移;改制企业要按财
政部财企〔2002〕313号文的规定妥善处理欠发的工资、
医药费及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如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
保险费的,应在改制前进行补发或清缴。
七、劳动关系的处理
(十六)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企业的职工,应由原省
属国有企业依法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企业按照平
等自愿原则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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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办
理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十七)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
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
工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
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
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
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范围,按国家统计
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
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
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
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制时领取了经
济补偿金的职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
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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