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解读”讲课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08 03:50: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代表建议可考虑开征遗产税)

《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

定解读”讲课材料+学习心得体会

1、讲课材料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的“民法典

时代”终于到来了。这是中国历第一部以法典命

名的法律,目的在于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

美好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颁布以来,我认真学习内容,并

对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到一些法律依据和支撑,

对我们关注息息相关的部分精心解读。下面,我

就和我我的职业息息相关“合同效力问题”谈

一下我的理解。发言当中如果有不当之处,希望

各位指出来我们共同切磋,已达到对这部法律的

更深刻的认识和使用。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

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

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

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

变化。下面我对此次学习,通过认真梳理《民法

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

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

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

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

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

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

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

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

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

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

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

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

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

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

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

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

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

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

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

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

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

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

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

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

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

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

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

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

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

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

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

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

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

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

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

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

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

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

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

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

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

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

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

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

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

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

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

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

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

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

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

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

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

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

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

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

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

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

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

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

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

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

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

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

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我的解读今天就到此,有没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共同来切磋,一次帮助我更快的进步。

学习心得体会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

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

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

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

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

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

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

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

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

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

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

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

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

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

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

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

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

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

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

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

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

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

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

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

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

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

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

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

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

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

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

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

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

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

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

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

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深刻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

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

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

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

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

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

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

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

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

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

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

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

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

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

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

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

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

之地更加复杂。”

学习后我们更加深切认识到,《民法典》全

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

国国情和现实的需要,维护了人民权益,大到国

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个人信

息保护,标志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回

应了社会关切。此次授课,也为下一步在法庭裁

判中的适用提升了更全面的理解。我一定利用休

息时间,对这次进行更加深入的学习,并把这部

分内容用到我的工作中,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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