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习题整理

更新时间:2024-11-07 15:22: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经济法习题整理

1、试论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2、试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3、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市场主体法的特征。

5、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异同。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别规定?

7、简述累积投票制。

8、上市公司组织机构有哪些特别规定?

9、试比较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

10、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相比有哪些特征?

11、简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2、试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13、什么是物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4、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5、简述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16、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17、试比较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异同。

18、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9、简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0、试比较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

21、简述市场管理法的特征。

22、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阐述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23、试比较法律上的垄断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垄断含义的差别。

24、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25、简述垄断行为的种类。

26、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7、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8、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29、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30、广告必须遵守哪些基本行为准则?

31、试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特征。

32、简述财政法的体系。

33、政府采购和一般民事采购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34、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哪些?

35、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

36、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有哪些?

37、简述我国价格的基本形式。

38、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39、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40、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1.1试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是从法的角度对市场经济本质的概括。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作为鉴别市场经济的根

本标准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首要策略,也要作为改革旧有法律制度的批判武器和重构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从世界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来看,市场经济必然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下运行的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

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市场经济。凡是市场运作效率比较高、市场经济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是法治经济国家,市场经

济与法律制度是相伴而生、同步发展、同步完善的。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在走

向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总是以法制作为推动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

展,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

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相联系

的客观需要。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一种行政秩序,

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就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

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

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可

以说,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

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治化。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体制,而

权利需要法律来规定或确认,需要法律来保障与实现,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客体的范围,还要求法律

规定人们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就是说,讲权利就必须讲法治,没有法治的思想、制度和体制,

无论是自然人的还是法人的权利都是难以实现的。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市场主体即市场参与者,要从事市场交易,

相互之间必须具有独立性,并能自主决定其经济行为,实现意思自治。市场主体的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性,只能通过法

律予以确认和保障。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责任形式,规范了投资者与公司的关系,这就保障了众

多的公司能够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3、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市场经济各经济主体之

间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意志是自由的,不是经济实力的平等,经济实力可以悬殊,任何胁迫行为或欺诈手段在交换活

动中都是无效的。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

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依靠法治,发挥法律特别是民

商法的特殊功能。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4、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

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市场,而市场的关键在于契约。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

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契约制度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纽带。通过契

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

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离开了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但契约只有在

法律确认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律保障下才能得到履行,只有在法律引导下才能富有活力。可以这样说,市

场离不开契约,契约离不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无契约的市场,更没有无法律保障的契约。5、市场经济是信用

经济。信用经济不是道德经济,也是法律经济。诚信是市场主体的一种重要社会资本,无论任何个人和部门、企业,

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现代社会要求信用成为一种制度一个必然趋势,信用是一种宝贵的品质,有

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信用形式得到广泛发展,国家债务、银行

借贷、国际结算、预购赊购、分期付款、期贷交易、股票债劵等经济活动,都包含有很高的信用要求。这种信用关系

就需要由有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可以说,信用程度越高,市场运行的效率和质量就越高。而信用程度的提高,不仅

有赖于法律对具体信用关系进行规范,更有赖于在经济领域实行法治。要提高市场交易中对信用的利用程度,就必须

依法规范信用担保、信用交易等信用关系,建立信用制度。要提高社会总体信用程度,促进市场主体重诺守信,确保

市场交易安全进行,就必须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法治。只有实现法治经济,提高信用程度,市场主体才能实现交易的

预期目的,才能降低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市场经济才能正常有序运行,才能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和质量。6、市场经

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根本条件,没有竞争就没

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达到优胜劣汰,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是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竞争要有一定的规则,要由法治的力量来规

范和调整。一方面应当制定和实行竞争主体平等的规则。要让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机会,

不能因所有制的不同、财力大小的不同、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境地;另一方面还应当健全完善竞争手段公

平正当的规则。要靠法治的力量来限制垄断,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惩办假冒商标、虚假广告、盗取商业秘密和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等行为,使竞争处于有序状态。7、市场经济是公正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

机会均等、程序公正和规则对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可能造成“结果不平等”,但只要是机会均等下的“结

果不平等”,那也是公正的。现实中之所以出现了许多不公正和不公平,主要是因为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去推

进公平对等的“市场化改革”,而不是市场经济本身造成的。现实中的“不公正市场化”改革主要表现在如下若干方面:

①甲行业与乙行业不对等市场化。比如垄断性行业可以获得垄断特权,可以垄断定价。而竞争性行业则必须面临残酷

的市场竞争,必须在微薄的“利润钱”上挣扎。②甲地区与乙地区不对等市场比。比如经济“特区”与普通发展地区。

这作为改革的一种策略有其合理性,但要有一个期限,要有“反哺”措施。③甲所有制与乙所有制不对等市场化。在

现实中有的所有制企业可以获得国家资金支持,可以少纳税、可以少承担社会责任,而有的所有制企业则不能获得国

家资金支持,但要多纳税、多承担社会责任。上述“不公正市场化”改革有的已根深蒂固,有的还在恶化,有的则已

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正在改善。市场经济应当是实现社会公正的经济,应当是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经济。竞争是市

场效率的实现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实现机会均等,是市场公正的重要体现。但是,市场公正并不限于竞争带来的机

会均等,对于社会上的弱势体和竞争中被淘汰出局的失败者,如无力参与竞争的老年人、残病人和失业者,仍然需

要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依法对弱势体和竞争失败者提供物质保障,以保证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实现一定范围和

程度的结果平等。8、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是全面开放的经济。随着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程度的不断加深,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脱离世界经济体系而独立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在经济上打破国界而走向世

界,形成国际市场和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联系。商业交往频繁地跨越国界,全球性的贸易产生了对一种共同法律规则

的需要,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法律规则的发展,推动了法律全球化,国际经贸领域已经和正在形成一系列比较统一

的、通行的国际经贸条约、惯例和规则。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对外开放规模还

将不断扩大,国际经济交往必然越来越多,参与国际市场的范围将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有一整套能够和世界贸易组织

规则相衔接的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

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总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

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利益驱动着市场的运行,竞争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联结着

生产者和消费者。很显然,无论是市场经济各个环节的配合,还是整个机制的运行,都离不开法律的引导、规范、保

障与制约。离开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现代市场经济就无法形成,更不可能健康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

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

1.2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属于私法,私法

自治为其一般原则,私人本位),3、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维

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4、社会法,5、行政法,6、刑法,7、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1.3按照基本环节构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2、市场行为法律制度,3、市场管理法律制度,4、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5、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6、市场运行程序法律制度。

2.1市场主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1、概念:是指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2、种类:包括经营服务主体和消费主体。3、特征:独立性;市场主体行为的特定性;市场主体在法律形态和组织形

式上的多样性;权利性。

2.2市场主体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国家确立、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法律资格和地位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2、特征:市场主体法是市场准入法,市场主体法是市场主体组织法,市场主体法是行为法,三个特征紧密联系,

分别从三个角度予以阐述,以使市场主体法的概念更加明确、清晰,市场主体法还是一个系统的立法文件,而是一个

市场主体法律体系。

2.3公司的特征。1、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4公司法的一般规定。1、法人财产权、股东责任和权利(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义务和公司权益保护。3、公司登记管理。4、公司转投资和担

保。5、职工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6、工会和党组织。7、股东禁止行为。8、关联交易。9、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2.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最少1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

资本最少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

住所。

2.6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特殊形式。1、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2、特殊形式: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之间,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2、发起人认购

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少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

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

司住所。

2.8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

种法律规范的总称。3、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是:(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依法纳税原则

(4)守法原则(5)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2.9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

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0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

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2)个人独资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

行纳税义务(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1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

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12企业破产法。是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3.1市场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1、概念:是指市场主体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旨在发生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合

法行为,它是使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其具有一般法律行为的共性,所以市场行为是法律行为

而非事实行为。2、特征:(1)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表现形式是营业。3、构成要件:(1)市场行为应是市场主

体实施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2)市场行为应是有意思表示的行为,(3)市场行为应是合法行为。

3.2物权法。1、物权是指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所有权的四项基本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他物权是指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物的价值

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

的物权原则(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公示原则(5)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3.3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

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3.4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合同法是指调整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

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

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严守合同原则。

3.5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

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3.6无效合同之判断。(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7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判断。(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8效力选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

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3.9有效合同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主体合法,即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

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10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合意解除、法定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

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1市场管理法的功能。1、维护自由的竞争秩序。(自由和垄断相对。尽可能地和最大限度地保证经营者的生产和经营

自由,使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机会自由和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自由确定产品价格,尽可能地减少政府的行政

干预。但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为了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或者是为了摆脱竞争,它们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限

制竞争的自然倾向,这就需要有【反垄断法】的出现)2、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和不正当相对。竞争是市场活

力的源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但如果市场竞争以不正当的方式进行,就会破坏市场上正常的竞

争秩序,削弱了市场和竞争在配置资源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3、保护消费者利

益。(只要市场上有竞争,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正当竞争和不公正的交易行为,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

4.2垄断的概念。1、经济学含义。垄断是指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

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2、法律含义。垄断是指垄断主体违反法律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者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

者状态。具有两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法律上的垄断概念的外延要比经济学的垄断概念的外延小得多。

4.3反垄断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或者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生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4反垄断法颁布实施的意义。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经济效率、创新和经济增长的根本条件。没有充分

的竞争,市场经济就不能真正健康、深入发展。这不仅是理论上的判断,现实生活中若干消费品不正常的涨价行为,

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遏制市场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而这正是反垄断法所肩负的历史使命。1、反垄断法的

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

活动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

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

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

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

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

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反垄断法不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具体规定,同时,对

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有了相关规定,全面应对经济生活中各种垄断行为。2、反垄

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会损害包括普通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经

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反

垄断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产生出的经济净增长,并不是单个或者若干生产者

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它所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不仅开宗明义地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自己的使命,更在很多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这一精神,综观相关规定,虽然不少表面看来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或

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实质目标都是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反垄断法的出台适应加入

WTO的要求,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

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使得国资、外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迫在眉睫,没有反垄

断法就无法对外国企业合并国内企业进行规范。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及时出台反垄断法

不仅能够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推进企业和社会创新,还将极大地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4、

反垄断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尽管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出台了一些涉及反垄断

的法律,诸如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效力不足,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制裁不力,

缺乏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执行机构,等等。反垄断法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以我国经济的实

际出发来进行立法,并积极借鉴了国际有关立法的有益经验,不仅完善了各种反垄断的制度设计,同时也建立了反垄

断的专门机构,还充分考虑到了反垄断法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等,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

框架的形成,能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总的来说,13年的立法过程不仅说明了立

法者审慎的立法态度,也见证了我国经济转型的复杂性,更加凸现了反垄断法的重要作用。反垄断法为我国改革开放

的深入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或许我们不能待一部法律解决保护竞争、反对垄断中的所有问题,但是,我们相

信并期待,以此为新起点,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制将会逐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和谐、有序

的市场体系将会最终形成。

4.5反垄断法反的种类(4种)。1、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

他协同行为)。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支配企业为维护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特征:行

为主体具有特定性,行为目的具有特定性,行为本身具有反竞争性。具体情形表现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

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

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

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

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经营者集中。(是指为了达

到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而形成的经营者之间的资产、人员等因素的融合。形式:经营者合并,经

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

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①禁止指定交易②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

间自由流通③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④禁止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⑤禁止强制经营者从事

垄断行为⑥禁止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4.6《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11种,这是判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法律依据。1、欺骗性交易行为(假冒或者仿冒行为,虚假表示行为);2、滥用独占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行为(限

制经营行为,地区封锁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

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

秘密性、价值性、独特性或新颖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

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

应知以不得采用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7、倾销行为。8、附条件交

易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诽谤行为。11、串通投标行为。)

4.7折扣与回扣的关系。折扣,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

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正常的商业折扣属于合法行为。折扣和回扣都属于价值差别策略中的具体技巧,

它们都与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直接有关,都是由卖方向买方支付,都是通过对售价的折让使对方得到优惠。二者区别:

折扣是从价款中事先扣除的,而回扣一般是从支付的货款中,明码标价以外另行扣让并事后退回的;折扣在明码标价

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对折扣费的协商比较公平,并且在帐目上要作记录,比较清楚,透明度较高,便于审计监督,而

回扣由于是对付款的退回,并采取在明码标价以外另行折让,往往容易变成暗中交易,加之有的经营者在账目上不作,

难以受到监督。

4.8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

权。7、知识获取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4.9经营者的义务。1、严格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

务。4、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

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8、承担售后服务等责任的义务。9、保证交易公平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5.1宏观调控法(只能由中央出台)的特征。宏观调控法是一种政府干预法(树立政府权威,同时又约束政府权力);是一

种社会本位法(宏观调控法追求的不是私人利益,也不是政府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中间性法律[介于私法

(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和公法(凡是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之间,即介于抽象性与具体性、一般性和特殊性、

灵活性与原则性、自治性与强制性之间的一种中间性法律];是一种政策性法律;是一种综合性法律。

5.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经济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循的

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1、尊重市场原则(是处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关系

的原则),2、社会公益原则(是确立宏观调控利益取向的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确立宏观调控目标的原则),4、经

济民主原则(是确立宏观调控体制的原则)。

5.3政府采购的特征。1、采购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的特殊性,2、采购

目的(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的公共性,3、采购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4、采购(不仅其法律和程序是公开的,

而且其过程也应公开,采购的要求、规格、来源、招标条款或支付价款等都必须公开)的公开性,5、采购的规范性。

5.4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无招标过程),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

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5.5税法的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要素法定、程序法定),2、税收公平原则(普遍征税、平等征税(横向公平、纵

向公平)),3、税收效率原则(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

5.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1、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2、现场检查措施;3、业

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质询;4、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5、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措施;6、接管、机构重组和

撤销;7、查询账户和申请冻结资金;8、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5.7价格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市场调节价,二是政府指导价(浮动价格、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三是政府定价。

5.8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具体措施。1、建立重要商品(如粮食、棉花、盐、石油、防灾物资等)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

金;2、建立价格监测制度;3、建立重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4、政府进行价格干预(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

者利润率,对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5、国务院采取价格紧急措施(临时

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6.1、目前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6种):1、仲裁具

有自愿性;2、仲裁具有专业性;3、仲裁具有灵活性;4、仲裁具有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仲裁具有效率性(一裁终

局-两审终审);6、仲裁具有独立性。设区的市(地级市)才有权设置仲裁委员会,内蒙古共有六家,呼和浩特、包头、

鄂尔多斯、赤峰、乌海、呼伦贝尔。

6.2、仲裁法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

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人事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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