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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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6日发
(作者: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程造

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工程

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为了解决日常中常见的工

程造价的相关问题的。那么,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

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拖欠的潜在原因有哪些?

工程造价争议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

  1、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

定(详见附件)

  (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

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

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

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

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

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

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

工程保修作规定。

  2、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三个部颁规章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

3月1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

月1日施行;

  C、《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

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

  A、《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

1988年1月8日施行;

  B、《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

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行业自律文件

  A、《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共10条,

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共8条,2002

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共27条,

2002年6月18日施行。

  3、《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中对工程造价的10

条规定

  (1)第6条[垫资原则按有效处理];

  (2)第17条[工期顺延的催告义务];

  (3)第19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4)第20条[工程量计算];

  (5)第21条[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6)第22条[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

  (7)第23条[招标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

  (8)第24条[约定按固定价格为结算依据];

  (9)第25条[审计结论不是结算的依据];

  (10)第26条[鉴定结论的审核]。

  ▲二、拖欠工程款的现状以及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

在原因

  1、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关数据

  (1)2001年底全国被拖欠2787亿元,是1996年1362

亿元的2倍;

  (2)2002年底全国被拖欠3365亿元,2003年底增长到

4000亿元;

  (3)统计的数据是建设期未拖欠,被统计的企业约占总

数54%;

  (4)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约占拖欠工程款总数的

10%。

  2、产生新的拖欠的五种潜在原因

  (1)由于工程进度款不足额支付造成的施工过程中的拖

欠;

  (2)由于合同无预付款和风险系数造成的材料、设备涨

价引起的价款;

  (3)由于发包方不及时办理增量变更签证引起的拖欠;

  (4)由于停建缓建工程即烂尾楼造成的工程款拖欠;

  (5)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按总造价预留相当比例的保修金

引起的拖欠。

  ▲三、解决工程造价争议的10个法律问题

  1、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

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

问题及其对策。

  2、工期在价款结算中的计价依据,工程开、竣工的概

念和认定,施工企业加强工期顺延书面催告的签证及其针

对性管理。

  3、明确合同计价方式及其结算标准的重要性,合同约

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审理时的自由裁

量权。

  4、加强签证和索赔是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对发包人拒绝签证的对策及操作中

应注意的问题。5、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

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

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和规避政

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

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标

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黑白

合同”的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

  7、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的种类以及具体操作方式,除合

同无效以外不论以何种方式固定造价,当事人不得再行要

求重新鉴定;固定范围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

确认的具体处理方法。

  8、为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应切实解决发包人拖延结

算的处理办法;承包人应加强分阶段预决算,按合同约定期

限及时送达工程决定书,合同内容应明确发包人逾期不确

认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相关约定。

  9、司法实践中解决造价争议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鉴定,

造价鉴定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应明确计量范

围、计价依据,造价鉴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以及法院的依法

采信。

  10、审价和审计的区别;对审计问题的两

个司法解释;审计结论是行政监督结论,不能改变当事人合

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结论。

  ▲附件:

  1、《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

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2、《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

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

虚作假,骗取中标。”

  3、《招标投标法》第41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

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

除外。”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

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

提交。”

  5、《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

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

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

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

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7、《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

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

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

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8、《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

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

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

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

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建设工程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

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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